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聯合國大會於2007年9月13日通過的宣言

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1](英语: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缩写UNDRIP)是由联合国大会于2007年9月13日通过的一项关于原住民族权利问题的决议[2]

联合国大会
第61/295号决议
日期2007年9月13日
编号A/61/295(文件
主题原住民权利
投票
143票赞成
4票反对
11票弃权
34票缺席
结果通过

虽然宣言不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 却是处理原住民事务的重要依据, 为消弭对原住民族的权利侵犯, 歧视及边缘化的重要指标。

宣言内容涵盖原住民族的个人和集体权利, 以及在文化, 身份, 语言, 工作, 健康, 教育等权利。强调原住民有权维持及强化既有体系, 文化及传统, 并追求符合民族需求和意愿的发展。主张原住民族在与其相关事务的完全参与权, 及保存独特本体和追求自我经济, 社会发展目标的权利。并禁止对原住民族的歧视。

宣言的目标是让各国政府能与原住民族共同处理关于开发, 多元文化, 和地方分权的问题。

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对此决议投反对票。[3] 目前澳洲(2009)、加拿大 (2010)、新西兰(2010)已认可此宣言。

表决

以下的国家投了赞成票:(其中一些国家当时的国旗或政权可能与现在不同)

以下国家投了反对票:

以下国家弃权:

缺席:

参考

  1. ^ 人权高专办 | 《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www.ohchr.org. [2022-0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06). 
  2.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United Nations Permanent Forum on Indigenous Issues.
  3. ^ UN adopts Declaration on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United Nations News Centre, 13 September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