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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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简称综援;英语:Comprehensive Social Security Assistance,缩写:CSSA)前身为于1971年4月1日设立的公共援助计划(英语:Public Assistance,简称公援,俗称救济金),于1993年更改为现时的计划,是香港社会福利中的一项入息补助。作为经济上无办法自给自足的香港市民的社会福利安全网,由香港社会福利署负责统筹。截至2015年4月,申领综援个案有250 436宗,受助人数有376 990人。[1]香港政府在2010/2011年度的综援总开支为184.8亿港元[2]。
历史
1968年,社会救济不以现金援助,一家四口只提供20斤米/月(当年丝苗米0.12元/斤)。1971年之前,每位成年人扣除租金及学费后少于40元,可申请救济金,九岁以下小童则作半个成年人计算,此等人可得到援助,最高援助额3元[3]。1971年4月1日起,社会福利署重组公共援助计划,计划扩大:每位成年人扣除租金、学费及主要交通费后少于50元,可得到现金援助,全无收入人士最高可得70元援助;申请家庭合资格首3名家庭成员每人50元援助,次3名家庭成员每人40元援助,其余人士每人30元援助[4]。翌年增至最高110元援助,家庭合资格首3名家庭成员每人80元援助,次3名家庭成员每人60元援助,其余人士每人50元援助[5]。
申请资格
2004年1月1日起,申请人必须在香港居住满7年,并在申请前一年内离港不多于56日。非法入境者以及并非以定居原因而在香港居留的人士(如外劳、旅客等)均不符合申请资格。18岁以下儿童可获得豁免居港7年限制。社会福利署署长可运用酌情权,批准向个案发放综援金。惟当局于2008年检讨政策,建议18岁以下者不可独自申请,必须由父母或照顾者代为申请。
申请人亦需通过入息及资产审查。申请人的家庭总收入以及总资产不得超过指定规定限额。
综援金
综援金本身可分为三部分:标准金额、补助金以及特别津贴。
- 补助金又可细分为六类:
- 长期个案补助金:连续领取综援12个月或以上者,家庭成员或申请人本身高龄、伤残、或有医生证明健康欠佳,每年可获发一次长期个案补助金,用作更换家居用品或耐用品。
- 单亲补助金:单亲家庭或独力照顾家庭者,每月可获发单亲补助金。
- 社区生活补助金: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如获得医生证明残疾程度达100%,或需长期护理而没有居住院舍,每月可获发社区生活补助金。
- 交通补助金:12-64岁的受助人而获得医生证明残疾程度达100%或需要经常护理,每月可获发交通补助金;此外,该等受助人(连同12岁以下残疾程度达100%或需要经常护理的儿童)亦可申请“残疾人士身份”个人八达通,并透过“长者及合资格残疾人士公共交通票价优惠计划”,于港铁、轻铁、港铁巴士(新界西北)、专营巴士、渡轮及大部分绿色专线小巴可享有每程优惠收费HK$2[7]。
- 院舍照顾补助金:居于非资助院舍而年老、残疾或经医生证明为健康欠佳的综援受助人,每月可获发院舍照顾补助金。
- 就业支援补助金:
- 特别津贴:这类津贴用以应付申请人个人或个别家庭需要,例如租金、水费、排污费、子女学费等教育费用、必需的交通费用、医生建议的膳食、复康及医疗用具、殓葬费等支出。
个案类别
类别 | 2015 (二月)[8] | 百分比 |
---|---|---|
年老 | 148,811 | 59.19% |
永久性残疾 | 18,232 | 7.25% |
健康欠佳 | 24,723 | 9.83% |
单亲 | 29,218 | 11.62% |
低收入 | 7,416 | 2.95% |
失业 | 18,131 | 7.21% |
其他 | 4,873 | 1.94% |
社会问题
香港社会一方面关注市民滥用或骗取综援的个案;但另一方面,受助家庭备受歧视的问题也是社会焦点。
诈骗综援个案有恶化的趋势;根据社会福利署的统计,经深入调查后确证有诈骗成分的个案2001/02财政年度236宗、总金额涉及1100万港元,2004/05年则有665宗,总金额涉及3960万港元。
2006年最受瞩目的骗取综援案件,被告是2004年印度洋大地震的生还者。梁惠淇及其丈夫高忠强在2004年底在泰国旅游期间遇上海啸,女方随海漂流多时终获救,两夫妇在香港传媒前大谈生还经验。但事件却揭发梁惠淇是综援申领者,2003年更申报丈夫失踪,从而领取单亲家庭补助金,涉案总金额达113,000港元。证据显示梁惠淇报称丈夫失踪期间,曾离港旅游9次,但由于离港日数没有超过指定限期而没有被社会福利署揭发。梁氏以个人名义申请单亲综援,因此其丈夫的资料未有在社署数据库出现,当局未有发现破绽。屯门裁判法院于2006年3月3日裁定梁惠淇罪名成立,21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监8个月,缓刑2年,及归还多取的2475元予社会福利署。[9]
事件揭露社会福利署审批综援申请人漏洞,但社会团体社区组织协会干事施丽珊接受《明报》访问表示,这是例外的个案,担心事件会妨碍有需要人士申请,建议社会福利署加强前线审批人手。[10]
另外,前香港最高法院法官李柏俭夫妇于2003-2005年期间,隐瞒193万元资产申领综援,在2007年1月26日被判入狱11个月。[11]年届82岁的李柏俭及81岁的李夫人,成为全港年纪最大的服刑囚犯之一。惩教署发言人表示,狱中不会对年长囚犯有任何优待。[12]主审裁判官李瀚良批评,社会福利署的评估机制存在漏洞并且容易被滥用。员工机构华员会社会保障助理分会主席陈振华同意机制存在漏洞,并表示人手短缺是导致调查不足的主因:“负责调查的部门员工有1600多人,每年却要调查30多万宗个案。”[13]
2011年,拥有硕士学历的梁健鹏因为毕业后一直找不到工作,而申请每月领取1,830港元度日。中大硕士梁健鹏失业事件被香港传媒报道后,引起了香港社会的广泛关注。
另外,2013年高等法院的判决变相容许新来港人士住满一年即能申请综援,引起了社会对综援申请资格的反思。学者指出其争议点有二︰第一类支持者认为综援为社会福利(welfare),则其争议点在于谁有权接受此福利;第二类支持者认为综援是基本人权(human right),即争议点在于综援需要是否可预见的,个人人生规划中的个人责任。[14]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 ^ 存档副本. [2015-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24).
- ^ 社会福利署新闻稿:《2006年1月领取综援个案数字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发布于2006年2月8日,存取于2007年1月27日
- ^ 香港工商日报, 1971-08-16 第12页
- ^ 香港工商日报, 1971-01-12 第4页
- ^ 香港工商日报, 1972-04-03 第12页
- ^ 终院:“须居港七年”条件违宪 新移民可领综援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3-12-19. 成报,2013年12月18日
- ^ http://www.lwb.gov.hk/fare_concession/index_c.htm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劳工及福利局网页,2015-11-24查阅。
- ^ http://www.swd.gov.hk/tc/index/site_pubsvc/page_socsecu/sub_statistics/l[永久失效链接] ,按个案类别划分的综援个案数目(2015年2月)
- ^ 香港司法机构案件编号:TMCC3745/06。另见〈妻骗综援罪成 海啸鸳鸯铁窗相隔〉,载香港《明报》2006年3月4日
- ^ 〈社署称有助阻吓 团体忧歧视加剧〉,载香港《明报》2006年3月4日
- ^ 香港司法机构案件编号:KCCC637/06。另见〈前法官夫妇骗综援囚11月 官斥咎由自取毫无悔意〉,载香港《明报》2007年1月27日
- ^ 〈年老囚犯狱中无优待〉,载香港《明报》2007年1月27日
- ^ 〈官指综援制度存漏洞 只抽样调查〉,载香港《明报》2007年1月27日
- ^ 梁亦華(2014.1.5)︰綜援是人權?,《蘋果日報》。. [2014-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1-10).
外部链接
- 社会福利署:综援计划介绍网页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香港经济研究中心:《从多角度看综合社会保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