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葡属澳门)

立法会(葡萄牙语:Assembleia Legislativa),是葡属澳门的立法机关,1976年按照《澳门组织章程》重组而成。立法会属双轨立法体制,实行与澳门总督分享立法权力。及至1999年澳门政权移交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取代该会成为澳门的立法机关

澳门立法会
Assembleia Legislativa
Coat of arms or logo
种类
种类
历史
成立1976年 (1976)
解散1999年10月12日 (1999-10-12)或之前
前身立法委员会
继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议员23
会议地点
具葡萄牙风格的澳门政府总部前座,澳门立法会早期的会议场地

历史

澳门开埠初期,葡萄牙国会和澳督对澳门拥有很大的立法权力。一直到1917年,当局设立一个由官员和公众人士组成的政务委员会(Conselho do Governo),该委员会除了政务工作,也拥有一些立法权力。[1]1920年,政务委员会被分拆为议例局(Conselho Legislativo)和行政局(Conselho Executivo),辅助澳督施政,架构与香港的立法局行政局有相似之处,议例局也较原来的政务委员会拥有更大的立法权力。[1]然而,当局于1926年把议例局和行政局合并,并复设政务委员会,此后政务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办法和立法权力在历年来均有所修订。[1]

1963年,当局从政务委员会分拆出简称立委会的立法委员会(Conselho Legislativo,与议例局同名),地位高于政务委员会,是为后来立法会的前身。[1]根据1972年的《澳门省政治行政章程》,立委会和政务委员会由翌年开始分别改组为立法会(Assembleia Legislativa)和省咨询会(Junta Consultiva Provincial),但两个机构未几因为1974年的葡国军事政变而被解散,两者职权由一个临时咨询委员会代行。[1][2]

1976年,葡国政府颁布《澳门组织章程》,为澳门重组立法会,立法权力相较前立法会、立委会和政务委员会大为扩充。[1]根据《澳门组织章程》,新的立法会不再由澳督担任主席,议会由17名议员组成,17名议员的产生办法则有三种方式:5名由澳督在当地社会享有相当声誉的居民中指名出任;6名由直接普遍投票选出;6名由间接投票选出。由此看来,在澳门,立法会议员由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委任产生,并不是后来《澳门基本法》突然新设立的制度安排,而这种方式一直延续到澳门主权移交前也未改变过。[3]

香港相比,香港在1984年发表代议政制白皮书后,才开始正式实行代议政制(之前已有市政局及区议会选举),而香港在1991年香港立法局选举后,才首次产生直选议席。

历任主席

  • 宋玉生(Carlos Assumpção;1976年8月10日—1992年4月20日)【第一届 至 第四届】
  • 林绮涛(Anabela Xavier Sales Ritchie;1992年4月28日-1999年12月19日) 【第四届(接替病逝之宋玉生) 至 第六届】

历任副主席

  • 何厚铧(Edmund Ho Hau-wah;1988年-1999年)

历届立法会议员

参看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1.3 1.4 1.5 吴志良,〈本世纪澳门政治行政组织的变革〉,《澳门基金会》,造访于2017年5月27日。
  2. ^ 安文哲,《澳门葡籍教育家》。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14年,页94至95。
  3. ^ 论继续保持澳门立法会现行组成结构的必要性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冷铁勋 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