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刑事司法合作
欧盟刑事司法合作(德语:Justizielle Zusammenarbeit in Strafsachen (JZS);英语: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JCCM);法语:Coopération judiciaire en matière pénale (CJMP)) 在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架构下,是欧盟政治任务之一,依据《欧盟运作条约》第3部(Part)第82条到第86条安排。
欧盟刑事司法合作原本是“欧盟第三支柱:刑事案件的警察合作与司法合作”之一环,后者随着《里斯本条约》的生效,拆分为“刑事司法合作”与“警察合作”。这两项与另外几项政治事务领域:边境管制,难民政策,移民政策,民事司法合作,都统整于“欧盟主要任务领域”[1] 中的“自由、安全与正义的领域”[2](德语:Raum der Freiheit, der Sicherheit und des Rechts;英语:Area of freedom, security and justice);“欧盟三支柱”的名称不复存在。
另一个变革在于:《里斯本条约》之前,“刑事案件的警察与司法合作”性质比较接近会员国政府间合作事项,而不是联盟的共同任务,因此其决策机制不是欧盟的通常立法程序,而是由“欧盟部长理事会”(英语: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主导。《里斯本条约》则将“欧盟刑事司法合作”划归欧盟的一般立法程序,亦即由上下两院制的立法机关:欧盟部长理事会(对应于上议院)和欧洲议会(对应于下议院),站在平等地位参与立法。
欧盟制度演变图
图例: 事实上继承 框架: 事实上的内部框架 外部框架 |
欧洲联盟(欧盟) | ||||||||||||||||
欧洲各共同体 |
(欧盟三支柱) | ||||||||||||||||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 现今 | ||||||||||||||||
欧洲煤钢共同体 | |||||||||||||||||
欧洲经济共同体 | |||||||||||||||||
申根区 | 欧洲共同体 | ||||||||||||||||
TREVI | 司法与内政合作 | ||||||||||||||||
/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
现今 | 刑事领域警务与司法合作 | |||||||||||||||
英法协约 |
[西方联盟到北约] |
欧洲政治合作 |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 ||||||||||||||
西方联盟 | / 西欧联盟 |
[1984年罗马宣言重新激活了西欧联盟并转交至欧盟] | |||||||||||||||
[社会、文化移交欧洲理事会负责] |
现今 | ||||||||||||||||
欧洲理事会 | |||||||||||||||||
注脚
- ^ 根据《欧盟运作条约》(《里斯本条约》版)第1部(Part)、第1篇(Title)、第4条(Article)第2项,欧盟政治事务有10个主要领域(本条只是清单,各领域的具体规定在同条约后面各部、篇、章),其中(j)款即为“自由、安全与正义的领域”。--详见:欧盟运作条约(官方英文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10年3月30日)
- ^ 《欧盟运作条约》(《里斯本条约》版),“第3部:欧盟的内政与措施”,“第5篇:自由、安全与正义的领域”(Title V - Area of freedom, security and justice)。--详见:欧盟运作条约(官方英文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10年3月30日)
外部链接
- 官方网站: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EU)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吴建辉(中央研究院欧美所助研究员). 刑事司法互助在歐洲聯盟法之發展 (PDF). 司法新声 (中华民国,台北市: 法务部司法官训练所). July 2012, 第103期: 页7–25 [2013-01-29].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08-03) (中文(繁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