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被稱為配偶的人之間的社會聯盟或法律合約產生親屬關係

婚姻(英语:marriage)是一种人际间取得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根据观念和文化的不同,通常以一种亲密或的表现形式被承认。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称为结婚,为此所进行的仪式称为婚礼,结婚的具体原因很多,比如法律、社会、情感、经济、精神和信仰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是家庭成立的标志。婚姻也被视为是一种社会制度,个体之间的感情纽带。婚姻双方家长互称“亲家”或“姻亲”。广义地说,婚姻是普世人性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所有的人类文化都有某种形式的婚姻。

一对结婚戒指

现代婚姻普遍为单偶制形式。但在部分地区过去的文化历史及许多古老部落中亦存在其他的婚姻形式,现今某些地区宗教的法律亦承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多偶制婚姻。

世界上多数国家与地区采用婚姻登记制,在满足其他条件下不限制结婚次数。目前,世界上婚龄最长的夫妇已经结婚80年[1][2]

定义

婚姻在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与地区、不同文化中的定义中有若干差异。

人类学家爱德华·韦斯特马克在其1922年的著作《人类婚姻史》中将婚姻定义为“男性与女性之间持久的结合”。但在他1936年的著作《西方文明中的婚姻未来》中,他否决了自己先前的定义,将婚姻定义为“一个或多个男人与一个或多个女人之间受法律或习俗承认的关系”[3]

人类学手册《笔记与疑问》将婚姻定义为“男女之间的结合,使得女人所生的孩子是双方的公认合法后代”[4]

人类学家埃德蒙·利奇主张婚姻应该被定义如下[5][6]

  • 配偶资格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the rights and duties inhering in spousedom)。
  • 配偶间所该有的人际关系(the personal relationship between people considered spouses)。
  • 借由订婚所创造或巩固的结盟和关系(relationships and alliances created or cemented by espousal)。

他建议婚姻应该被视为“一组规定财产称谓(title)和社会地位(social status)如何运作的正式规则(legal rules)”[7]

历史学家史蒂芬妮·昆兹英语Stephanie Coontz认为婚姻在历史上的作用,是建立家族与家族(或更大团体)之间的联系。亦即,婚姻是由年轻情侣的家长或监护人安排,致使家族能联合彼此的财富或土地来获得优势。“为爱结婚”反而是近现代才有的特殊现象[8]

本质

婚姻从表现形式上看,是双方财富心理生理的结合;从本质上看,是双方的一种特定的社会盟约。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使双方结合趋于规范化的主要手段是风俗伦理法律;现代社会亦同样。

婚姻成立的主要动机不只是在于满足性需求,还有更复杂的动机。

德国社会学家L.穆勒曾归为三种动机,即经济子女感情,并认为在上古时代经济第一,子女第二,爱情第三;中古时代,子女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现代社会,爱情第一,经济第二,子女第三[9]。古代社会,婚姻的主导动机源于妇女是创造财富的活动工具,娶妻是为了增加劳动力,人的性欲在婚姻之外可以得到满足。人类婚姻史的第二时期,妇女劳动范围逐渐变小,财富继承问题日趋突出,于是关于个人至亲骨肉的后代观念便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婚姻是为了生育合法的儿女和照管家室。第三时期,妇女社会地位起了变化,个人自由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爱情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其次才是生儿育女和权衡经济。但即使是在现代社会,经济和子女这两个因素在婚前考量和婚后仍然占重要地位。

制度与形式

在世界各地从古至今有着各种不同的婚姻制度及婚姻形式:

以人数分

  • 单配偶制:又称双单式婚姻,指一人与另一人互为对方的惟一配偶,并排斥与外人同居。其中,一名男性与一名女性为夫妻的婚姻制度称为一夫一妻制,双方同时只有一名配偶,占全球15%[10]
  • 多配偶制
    • 单复式婚姻:指婚姻当事人一方为单数,另一方为复数。
      • 一夫多妻制:指一个男子同时与两位或以上的女子存有婚姻关系,这些女子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属单复式婚姻的类型之一。
      • 一妻多夫制:指一个女子同时与两位或以上的男子存有婚姻关系,这些男子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属单复式婚姻的类型之一。
    • 双复式婚姻:又称群体婚姻(Group Marriage),指婚姻当事人双方皆为复数。
      • 群婚:又称集团婚,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
        • 血缘群婚制:指家庭内部(直系及旁系)的同辈的多个兄弟与多个姊妹互为共同配偶。
        • 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伙婚、普那路亚婚制(Punalua family),指一个家庭的若干姊妹与另一个家庭的若干兄弟互为共同配偶[11]。建立了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Turanian Family)和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度
      • 对偶婚:指男女皆有多名配偶,男子有一正妻及多名副妻,女子有一正夫及多名副夫,一人可以身兼不同异性的正配和副配。
      • 多边忠贞(Polyfidelity英语Polyfidelity):多于二人的婚姻团体中的任何一人与其余任何一人互为共同配偶,且婚姻关系仅限于该团体内部。

以婚姻对象分

  • 内婚制:必须在特定社会阶层以内,或某社会团体中,或宗族内,或家庭内,选择配偶的婚姻制度。
  • 外婚制:在自身氏族、文化或者社会团体之外选择配偶结婚的婚姻制度。
    • 涉外婚姻:或称跨国婚姻,指不同国籍的人之间的婚姻。
    • 异族通婚:不同民族或种族的个体间的婚姻。
    • 异教通婚英语Interfaith marriage:不同宗教信仰的个体间的婚姻。
    • 悬殊婚配英语Heterogamy:双方身份地位差异较大的婚姻,此一及下属说法可能带有性别偏见或性别中心主义。
      • 低嫁法语Hypogamie:指女性与身份地位低于自己的男性结婚。
      • 高嫁:指女性与身份地位高于自己的男性结婚。
      • 贵贱通婚:贵庶通婚,又称贵贱通婚,是在欧洲君主制国家中不同社会阶层的婚姻,尤其指男方较女方地位高者,但有时亦指与丈夫死后改嫁、带着因亡夫而来的衔头之贵族女子与较低地位男子的婚姻。
  • 异性婚姻:不同性别的人之间的婚姻。
  • 同性婚姻:相同性别的人之间的婚姻。
  • 夫兄弟婚:指女子在丈夫死后嫁给亡夫的兄弟,或一个女性同时以两个或多个互为兄弟的男子为配偶。前者也称利未婚、转房婚。
  • 妻姊妹婚:指男子同时以两个或多个互为姊妹的女子为配偶,或在妻子死后续娶亡妻的姊妹。此在一夫多妻制社会中经常出现。
  • 交换婚:指一个家族的儿子、女儿分别与另一个家族的女儿、儿子结婚,又称换婚[12]或换亲。多个家庭参与的在中国则称转亲。
  • 童婚:配偶中至少一人未满15岁的婚姻,在部分国家违法。

以婚姻成立形式分

  • 共诺婚(marriage by mutual consent):由婚姻当事人,依合意而结婚,为现代文明国家采取之制度。
  • 聘娶婚(marriage by gift):女子由家长嫁与男子为妻,男性无须支付对价,但若有交付财物,系作为礼物,称为聘礼。婚后女子脱离原生家庭成为男方家庭成员。
  • 有偿婚(marriage by consideration):男人给付对价而娶妻,又可分为1.互易婚、2.劳役婚、3.买卖婚
  • 掠夺婚(marriage by capture):又称抢婚,指强迫另一方婚姻当事人而来的婚姻,在父系社会时代一般为男人抢夺女人为妻。

其它形式

  • 入赘:亦称招赘,指男子婚后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入赘的男子称为赘婿或赘夫。
  • 访妻婚:日本古代的一种婚姻形式。这种婚姻是夫妇别居,男女各自与自己母亲和同母兄弟姊妹同住,男方在晚上进入女方家中,短则翌日清晨离开,长则在女家逗留数年,所生的子女随母亲生活。
  • 走婚:指不涉金钱,亦不需要同居,纯粹以爱情关系维持的婚姻。存在于摩梭人,较为自由。[13]
  • 偶婚制:男女按照婚姻形式结成配偶,但是不排斥与外人同居。双方都可以随意离婚或分居。
  • 权宜婚姻:又称政治婚姻,指一种并非基于爱情的婚约,是家族或个人为了透过婚姻得到某种权益而行使的。
  • 强逼婚姻:又称逼婚,指违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意愿促成的婚姻。不等同包办婚姻,可以是拟结婚的一方强逼对方与自己结婚,过程中不涉及第三者如媒人、家长等。
  • 包办婚姻:指并非由结婚者来决定对象的婚姻。不一定是强逼婚姻,有些是得到结婚者同意由他人代替他们选择对象。
  • 指腹为婚:指为两个胎儿订立婚约。因怕一方不守信诺,将衣襟裁为两幅,各执一幅为凭证者,称“指腹裁襟”或“指腹割衿”。

制度外的婚姻

  • 事实婚姻:指未经法律登记或是不符合当地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的效力,但被婚姻当事人认可或被社会承认和接受的婚姻。往往出现在婚姻法尚未强制执行的时期,为法律所暂时容忍的婚姻状态。或是当事人双方虽依法结婚,但因不符法律实质要件例如为民法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因而无效,但有共同生活的事实,诸如此类的状况,也构成事实婚姻。
  • 网婚:在互联网上缔结不受法律承认的虚拟婚姻。
  • 冥婚:为已死之人举行婚礼,缔结死前不存在的婚姻。

配偶的选择

不同的社会或文化下,对配偶的选择也有许多不同。主要的差异是在于配偶选择是二个人共同的决定,或由双方的家族所做的决定。不同文化下,规范婚姻效力的规则也会不同。

2003年联合国世界生育率报告指出所有人口中,有89%在49岁之前结婚[14]。有些国家49岁之前结婚的比例只有50%,而有些国家将近100%[15]

在一些对于选择伴侣没有太多规则的文化中,人们的结婚可能是恋爱结婚自由恋爱),和自己的人结婚前可能会有一段追求配偶求偶过程,也有可能是由家长或是媒人安排的包办婚姻相亲,也有许多介于两者之间的情形。

婚姻解消

原本存在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双方协议、或是经由法庭程序以裁判或是因诉讼上的调解或和解成立,都使配偶双方间因而结束婚姻关系。

在大部分的社会中,配偶一方的死亡也就表示婚姻的结束。在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中,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丧期后,允许健在者再婚,有些地区因此而与前配偶的家族间不再存有任何姻亲的关系。

在一些社会中,婚姻可能会被废除英语annulment,由权威者宣布婚姻无效,视同没有发生过。

由于婚姻因为离婚而结束,离婚在历史上受到宗教和文化传统上的摒弃。在离婚后,一方可能需要付赡养费给其配偶,离婚的法律及离婚的困难度随各国而不同。在离婚或婚姻废除后,原来的配偶双方都成为单身,可以再和其他人结婚。因为宗教势力的强大,直至21世纪初期日本(2015年)、法国(2016年)等国家,才逐步移除对离婚的所谓“冷静期”以及类似罚款的诸多限制,简化离婚的手续[16][17]。在2011年马耳他宣布离婚合法化后,到2019年为止,只有菲律宾教廷在法律上不允许离婚[18]。由于离婚的违法,菲律宾存在低结婚率/高单亲家庭率,和严重的家庭暴力问题[19]

二十世纪以来,无过失离婚这一概念逐渐开始产生。一些国家也在法律中增加了配偶双方不需举证对方过失,只要双方都同意就可以离婚的法定权利。美国的无过失离婚英语no-fault divorce最早是在1969年在加州订定,纽约则在1989年将其法制化,是美国最后订定此法律的一州[20]

原先不允许婚姻双方可自行协议离婚的限制,如今各国已大多承认,除由法院裁判离婚之外,也可在当事人自行合意终止婚姻关系下而离异,但自行合意离婚是否须透过法院途径,依各国法律规定仍有不同。[21]

在英国约45%的婚姻[22]以离婚收场,依照2009年的统计,美国46%的婚姻最后离婚了[23]

历史

很多文化都有有关婚姻起源的传说,婚姻进行的方式,婚姻的规则及其影响都随着时代而改变,婚姻本身也会随着文化及人口的变化而有不同[24]

欧洲

早期基督教时期(公元30至325年),婚礼视为是个人的事,没有统一的宗教仪式或是礼仪[25]。不过主教伊格那丢在公元110年时写信给士每拿的坡旅甲时有提到:“要结婚的男女在主教的许可下成为夫妻,表示他们的婚姻是依照基督教的神的心意,而不是因为个人的私欲。”[26]

到1545年前,欧洲大部分地区的基督教婚礼都是要新人双方同意,表示愿意结婚的意愿[27][28]。双方需亲口对彼此表示愿意结婚,不需要牧师或是见证人[29]。若是在自愿的情形下表示,且时态是现在式(例如:I marry you),这毫无疑问的是结婚誓言[27],若是未来式(例如:I will marry you),则是订婚誓言。

中国

在中国神话中,婚礼是由女娲伏羲而来的。在古代中国社会中,一夫多妻是被许可的婚姻。此外,关于婚姻有多种禁忌,如同姓不婚和禁止收继婚等。同姓不婚的目地是为减少近亲性交的可能性,即使双方并无血缘关系。不过母系的亲属(例如表兄弟姊妹)和自己不同姓,不受同姓不婚的约束。有些家庭其至多代都有表兄弟姊妹通婚的情形。一般结婚后,妻子就被视为是夫家的一员,儿女也是从父亲的姓,不过若是入赘,先生则成为妻家的一员,儿女则是从母亲的姓。同时,自明清以来,中国社会提倡女性守节,女性离婚寡妇改嫁都是不名誉的事。

20世纪之前,中国固有的婚姻、家庭习俗中,结婚之目的是为家、为祭祀祖先,乃至为两姓之好而结合,故当事人的夫妻本身居于次要地位,主婚人往往是家中尊长或父母,有绝对的权威决定。尊长或父母决定的包办婚姻是为社会主流。至中华民国民法第五编亲属于1930年制定时,第972条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并于982条规定结婚时,亦仅要求公开之仪式及两个以上之证人。主婚人不再具有法律上之意义,成年的当事人间缔结婚姻,享有自主决定之自由。

1950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婚姻法大幅改变了中国婚姻的传统,规定婚姻为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以及选择伴侣的权利。自2003年10月起,结婚及离婚已不需要工作单位的许可[30]。另外不接受强制性体检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结婚登记。[31]艾滋病感染者已被允许结婚[32],但精神疾病者结婚仍然是非法的[33]事实婚姻已被废除。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既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第五编中规定“婚姻家庭”。于第1040条明定“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该编强调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41条)。并采取结婚须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1049条),以强化对婚姻家庭的规训,也对既有规定不足之处,予以优化及补充,例如就旧习再度于法律中重申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1042条)

相关法条 第1042条第1项:“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2项:“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3项:“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1046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1047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1049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民国

仪式婚

民国初年幅员广阔,公开举行婚礼仪式,2人见证婚礼,若未违反实质要件,一般即成立有效之婚姻。[34]
缺失:

  1. 仪式婚公示效果薄弱,并不以登记为要件,故在相关证明上未必可以确认当事人的婚姻状态,故无法防止重婚及保护善意与之相婚的第三人。
  2. 仪式婚之规定,适用上欠缺明确之认定标准,何种状况符合所谓“公开”之仪式,而何种情况为“仪式”,并无绝对客观标准,以致于实务上易生争执,出现许多纠纷,严重者则被认定不符公开仪式意义即婚姻自始且绝对无效,以致影响当事人身份关系之安定。
  3. 结婚采仪式婚,离婚采登记主义,两者不能配合,因此若结婚时并未登记,己生婚姻生效之效果,但欲离婚时,须践行登记方能为有效离婚,徒增当事人之困扰等缺失。[35]

登记婚

台湾自2008年5月23日,按《民法》第982条规定:“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2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

依该条规定,当事人须符合三种形式要件:

  1. 以书面作成的结婚书约
  2. 二个以上的证人签名:证人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虽不以亲自到场为必要,但必须有亲自见闻婚姻之当事人有结婚的彼此合意,而愿意负证明的责任而在结婚书约上签名。
  3. 共同至户政机关为结婚登记:当事人原则上必须一同赴户政机关办理。

但除了形式的要件之外,当事人间仍然须符合法律所规范的实质要件,否则仍会影响结婚的效力。

1.须满一定结婚年龄,即男女双方皆18岁。(旧法原先规定为男须满18岁,女满16岁方可结婚,新法自2023年1月1日方正式施行新法)

2.须非禁止结婚范围的亲属。

民法第 983 条 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 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亦适用之。

3.须无监护人与受监护人关系,除非经受监护人父母之同意者。

4.须非重婚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

5.须结婚时无不能人道而不能治之情况。

6.须结婚时非处于无意识或精神错乱。

7.须非被诈欺或胁迫而结婚。

婚姻制度

结婚纪念日

现代结婚周年称呼

结婚周年一般有以下的称呼(以下称呼主要在美国通用,各国会有差异):

东亚传统

按照汉字文化圈传统,结婚六十周年的夫妻会重新举行一次婚礼,称为重谐花烛

婚姻倦怠症

婚姻倦怠症 (Marriage Lassitude)是指配偶间相处久后,出现彼此不满意、性生活频率降低、相处避不见面,尤其以对方的财富为甚。[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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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