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国

罪名

叛国是指个人或群体对其所属的国家(非政权)不忠诚,而违背效忠宣誓或通敌者则被称作叛徒traitor)或卖国贼。《法律词典》(Oran's Dictionary of the Law)(1983年版)对叛国的定义是:“一个公民协助外国政府推翻或严重侵害他所属的国家(并非国家政权),或怂恿外国对他所属的国家宣战。”站在本国执政者(尤属长期执政的独裁者)的立场上来看,叛国的同义词是革命,因为革命几乎会利用国内外一切可用势力来从事推翻原政府政权的行为,叛国与革命的认定则由观点立场的不同而有差异,进行革命的人通常会被原始政府视为叛国或密谋颠覆等,被捕后通常会以前述之罪名予以处决、监禁或是驱逐出境(有外国势力介入者的可能性较大)。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二者可从受支持的普遍程度上来划分。在一些专制政权,“叛国”经常被用作消弭改革派或异见分子的借口,被指控叛国的人未必会受法院传唤,由专业的法官根据客观的案情证据为被告进行公平公正的审判程序。这些国家会将不同程度的异见人士定义为叛国罪人、“卖国贼”,而被政府秘密警察私下缉拿,或动用舆论压力以达至政治迫害、灭除反对势力等巩固政权的效果。一般来说,一个被政府认为叛国[注 1]或已有明确叛国事实者大多会接受极为严厉的处罚例如死刑,不过近代至今开始愈来愈多国家实施民主制度和完全废除死刑,对叛国罪处以极刑等严厉的处罚国家有下降趋势。

一幅描绘17世纪火药阴谋首脑聚会的插图,该阴谋企图叛变英王詹姆士一世

中国大陆

古中国叛国的刑罚非常重。车裂凌迟等极刑都是用来处死叛逆者的(一般的形式是斩首绞刑),而且很有可能牵连亲人,导致灭族;也是十恶之一。

元朝

元朝正式将“凌迟”明定为刑法的一种死刑,并视为对汉人宣扬威权的工具,元朝法律和南宋末年一样,将凌迟予以合法化。主要用来惩罚三大类的犯罪:

  • 谋逆君主之罪:重大暴动、叛国、谋取皇位。
  • 逆伦之罪:子女谋害父母、弟幼谋害兄长,妻子谋害丈夫、奴仆谋害主人。
  • 凶残与不人道之罪:活生生砍断他人四肢(施以巫术);杀害同一家族三人以上;结为恐怖组织

明朝

  • 根据明大诰大明律
  • 谋反者,处以磔刑(凌迟),如:明英宗手下的太监曹吉祥1461年因率军谋反而获此刑。
  • 皇帝怀疑其谋反者,如袁崇焕:崇祯年间知名将领,因崇祯皇帝怀疑其谋反,以“通虏谋叛”被凌迟处死,据说当时京中百姓争啖其肉。

清朝

根据大清律例,举凡叛国谋反制造内乱制造内乱起事者之子[注 2]谋杀皇帝奸淫多名幼女抢劫杀人革命[注 3]之徒,最高刑罚为凌迟处死,最低刑罚是处以监禁直到清朝灭亡才得以释放。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刑法》中有制定内乱罪第100条至第102条)、外患罪(第103条至第115条)[1]以及妨害国交罪(第116条至第1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历来有几项罪名均与叛国罪相类,如反革命罪[2](1997年废除)、背叛国家罪[3]分裂国家罪[4]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5]间谍罪等。这些罪行的刑罚由有期徒刑死刑不等。

香港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0条规定:

任何中国公民

(a)加入与中国交战的外来武装力量,或作为其中一分子;

(b)意图损害中国在战争中的形势,而协助在战争中与中国交战的敌方;

(c)向中国发动战争;

(d)鼓动外国或外来武装力量以武力入侵中国;或

(e)意图危害中国的主权、统一或领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

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6]

本条中,外来武装力量是指不属于中国的武装力量;而与中国交战的敌方包括与中国交战的外国政府或外来武装力量[6]

第11条也规定任何中国公民意图犯第10(1)条所订罪行,并公开表明该项意图,可处监禁14年[6]

澳门

维护国家安全法》第7条规定:

中国公民作出下列任一行为,处十年至二十五年徒刑:

(一)加入外国武装部队械抗国家;

(二)意图促进或引发针对国家的战争或武装行动,而串通 外国的政府、组织、团体或其人员;

(三)在战时或在针对国家的武装行动中,意图帮助或协助 执行敌方针对国家的军事行动,或损害国家的军事防卫,而直接或间接与外国协议,或作出具有相同目的的行为[7]

台湾

日治时期

1895年大日本帝国依《马关条约》取得台湾澎湖主权后,台湾总督府颁布了《台湾人民军事犯处分令》和《台湾住民刑罚令》欲遏止叛乱行动,但大多数抗争者皆系在战场上被“临机处分”射杀,鲜有适用该等法令者。1898年,时任台湾总督儿玉源太郎确立“匪徒问题正常化原则”,总督府颁布律令第24号《匪徒刑罚令》,不问任何目的将聚众暴动者处唯一死刑,以镇压残存的反叛势力。光是1898~1902年间,就有将近1万2千人因此遭到杀戮,但受正当法律程序者仅四分之一。[8]

1915年西来庵事件后,《匪徒刑罚令》便未再使用过。

战后至今

1945年二战结束,台湾光复,中华民国在台施行统治,《中华民国刑法》开始在台沿用。1949年政府迁台并制定了《惩治叛乱条例》,凡触犯刑法第100条《内乱罪》者,皆依《惩治叛乱条例》第2条第1项判处唯一死刑,俗称二条一

白色恐怖时期二条一被政府用来对付异议份子,制造了大量冤案,大批政治犯更因而遭到军法审判。1987年解除戒严令后,执政当局在党外人士下终于废止《惩治叛乱条例》,并修改了内乱罪的规定,不再处罚阴谋犯

英国

英国在1350年开始把叛国和其他轻叛逆罪分开处理。“轻叛逆罪”指某人谋杀一个在法律上地位比该人为高的人,例如妻子杀死丈夫奴隶杀害主人等。叛国罪则指任何能威胁国家稳定或存续的行为,如杀害国王、制作伪币以资助反对国家的战争等。现今英国法律界定的叛国行为有:

  1. 杀害或试图杀害国王(或女王)、王后(或王夫)或王储
  2. 强奸王后、未嫁的长公主储妃,或与其通奸;
  3. 发动反对国王的战争;
  4. 在国境内外拥护国王的敌人、向其提供任何援助;
  5. 杀害大法官、财政大臣(今为集体制,由首席财政大臣带领)或任何钦定法官(包括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
  6. 试图阻碍根据《1689年权利法案》和《1701年嗣位法令》所定之英国王位继承顺序;
  7. 伪造苏格兰国玺(仅限苏格兰境内);
  8. 仅限北爱尔兰——
    1. 试图造成国王(女王)、王后(王夫)或王储受伤;
    2. 试图褫夺国王(女王)、王后(王夫)或王储头衔;
    3. 宣传君主为异端信仰者、僭主不信者篡位者等邪说;
    4. 私占君主指挥之军事设备(如碉堡、船舰、火炮);
    5. 其他威胁君主人身安全及主权、王位稳固的行为。

叛国罪的处罚常常是长而且残忍的英式车裂英国政府曾以该法律对付异议分子至19世纪。

1945年英国以叛国罪将“哈哈勋爵”威廉·乔伊斯判处死刑,并于1946年把该犯人绞死,这也是英国历史上最后一次以叛国罪处死犯人。此后英国理论上仍可判处叛国者死刑,直至1998年修例后把有关最高刑罚改为终身监禁

法国

法国大革命时,很多人动辄被定叛国罪而送上断头台,包括路易十六在内。但至20世纪,叛国罪的死刑以枪决而非断头台执行。维奇法国的领导人贝当将军最初便是判枪决的,后来新政府的戴高乐表示因他年老和曾有战功(贝当被审判时已届90岁高龄)而改判终身监禁。1981年法国修例后把叛国罪改为终身监禁

美国

为了避免英国的相关法律被滥用,美国是在宪法中定义叛国罪的相关条文。它的宪法第三条定义叛国为“发动反对美国的战争,或拥护美国的敌人、并给予他们任何形式的援助”。另外,法例亦规定需要至少两名证人目击被告在进行叛国行为,且两人所目击的行为必须相同,或被告在法庭认罪方能判被告罪名成立。

另一方面,美国国会是可以定义一些类似叛国的罪名(如暴动、藏有对国家不利的武器等)。这些罪名毋需至少两名证人以令被告罪名成立,而罪名包括的范围亦比宪法第三条的叛国广得多。一些间谍便被定“间谍活动”罪而非叛国罪。

根据美国法律,叛国的刑罚可以高至死刑,但也有较轻的罚则,如“判5年或以上有期徒刑、罚款至少10,000美元,且终身不得在美国担任任何公职”。

美国,由于避免政治逼害,叛国的指控不易入罪。自其开国至今,有关叛国的起诉不超过40宗。前美国副总统阿龙·伯尔是因为这个罪名被托马斯·杰斐逊起诉而结束了政治生涯。

乌克兰

 
现被国际刑警通缉的乌克兰前总统亚努科维奇,于2019年被乌克兰法院裁定叛国罪罪成,判处13年监禁。

根据乌克兰刑法第111条第1章:

叛国罪,即乌克兰公民故意实施损害乌克兰主权、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性、国防能力以及国家、经济或信息安全的行为:在戒严令或武装冲突期间加入敌人、进行间谍活动、协助外国政府、组织或其代表颠覆乌克兰,应判处10至15年有期徒刑。[9]

另外,第109至114条规定了其他危害国家的罪行,包括破坏活动。

案例

参见

参考文献

  1. ^ 中华民国刑法-全国法规数据库门户网站
  2. ^ 吴奇英,《中共专政下的反革命份子》(台北:韦柏文化事业出版社,1998年),页389-393。
  3. ^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5-11: 141–142. ISBN 978-7-5093-6501-4. 
  4. ^ 赵秉志主编. 危害国家安全罪暨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 THE APPLICATION OF LAW OF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AND RELATED CRIMES.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04: 17–20. ISBN 978-7-5093-6726-1. 
  5.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021-04-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1-27). 
  6. ^ 6.0 6.1 6.2 文件 A305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 电子版香港法例. [2024-10-03] (中文). 
  7. ^ 印務局 - 第2/2009號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印务局. [2024-10-03]. 
  8. ^ “匪徒刑罚令”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陈昭如
  9. ^ Criminal Code of Ukraine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pdf file, retrieved 24 February 2023)
  10. ^ 十四世达赖喇嘛的叛国之路. 新华通讯社. 2008年3月31日 [2016年2月1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年5月3日). 
  11. ^ 林彪出逃坠机身亡. 党史百科. [2016-0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注脚

  1. ^ 在政府被允许独裁(例:古代中国朝廷中央集权)或法律变得严峻(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时,往往是统治阶级为人民定罪。这种时候,法律就容易变得不公平。
  2. ^ 太平天国的洪天贵福(15岁)
  3. ^ 光复会徐锡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