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

财产权


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财产的一种物权,设有期限,届期若出典人不赎回,则典权人依绝卖条款取得典物所有权。

大陆法系民法
总则
主体
自然人 · 法人
-法人类型-

社团 · 财团
行政法人 · 合伙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客体
-物-

不动产 · 动产

-准物权-

渔业权
矿业权
(探矿权 · 采矿权)
水权

-无体财产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 · 专利权 · 商标权

行为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代理 · 无效 · 撤销

事实行为

占有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人格
法律能力

权利能力 · 行为能力

监护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体 · 健康
名誉 · 自由 · 信用 · 隐私 · 贞操

家庭
结婚 · 离婚
血亲 · 收养
扶养
继承 · 遗嘱 · 应继分 · 特留分
物权
所有权 · 限制物权

登记 · 交付

-所有权-

占有 · 使用 · 处分 · 收益

用益物权 · 役权

地上权
农育权 · 永佃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典权
限制的人役权德语beschränkte persönliche Dienstbarkeit · 居住权
不动产役权

担保物权

质权 · 抵押权 · 留置权

占有
债权
-债之发生-

契约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债之消灭-

清偿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侵权-

过错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实定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依据中华民国民法,典物须为不动产[1],典权期限以三十年为限[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前身)自从1949年2月22日废除中华民国六法全书后,从未以成文法形式规范典权;但自此以后典权以习惯法形式曾长期存在,并在1984年8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以房屋作为标的物的典权做出了解释和确认;随着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物权法定原则[3]2019年7月20日前述司法解释失效[4],典权不复存在。

典权的基本模式为:出典人,即不动产的所有人,将典物转移给典权人;典权人在取得典物的时候,向出典人支付典价;典价通常为典物出卖价格的50%-80%之间;典权人在取得典物之后,可以对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典权可以通过回赎、找贴、绝卖等行为而消灭。

历史上存在着以人身为对象的典权,如典妻雇子、典雇男女等。[5]

注释

  1. ^ 《中华民国民法》第911条
  2. ^ 《中华民国民法》第912条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废止)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废止)第1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条
  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5. ^ "微博精选/黑珍珠美女任选?!揭密泰国“租妻”文化…" NOW News,今日新闻网,2013年8月1日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