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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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宪法、法律、法规按层次由高向低排列: |
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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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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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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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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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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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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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法规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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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 由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在相应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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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 国务院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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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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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自治州 政府规章 | 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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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规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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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判断规则:
-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适用经济特区法规规定;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 冲突裁决规则: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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