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因言获罪
Harveyluo1998在话题“反对@Harveyluo1998 做出的撤销”中的最新留言:11个月前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因言获罪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dzwww.com/xinwen/guoneixinwen/201212/t20121219_7801121.htm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1221235450/http://www.dzwww.com/xinwen/guoneixinwen/201212/t20121219_7801121.htm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8月2日 (四) 05:46 (UTC)
- 有很多不属于“罪”的范畴啊。--AndyPKU(留言) 2020年4月20日 (一) 05:43 (UTC)
反对@Harveyluo1998 做出的撤销
@Harveyluo1998 您好。我并不认可您做出的编辑,因为:
1.因为发表了对于拜登的死亡威胁是他的言论,他也确实获罪了啊?即使他没被枪杀,也完全符合因言获罪的字面意思啊?拜登不代表美国政府?难道他的言论自由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
2.词条给出的其他案例很多根本谈不上所谓的“罪”--Ddayzzz(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09:01 (UTC)
- 关于第一条,从两个方面回答:
- 一方面,针对任何人的死亡威胁在美国大多数州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哪怕只是针对某个普通平民,执法机构也会介入。
- 另一方面,第一修正案并不保护所有言论,因为若所有言论都被“言论自由”所保护,那么通过言语来完成的犯罪便都不再能被惩罚,这些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诈骗,虚假宣传,性骚扰等。因此一项潜在但也显而易见的共识也应当在此处达成:言论自由和其他任何自由一样有明显的,需要被定义的边界。实际上,美国最高法院在Giboney v. Empire Storage & Ice Co., 336 U.S. 490 (1949)(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336/490/) 声明:"The constitutional freedom of speech and press does not immunize speech or writing used as an integral part of conduct in violation of a valid criminal statute",为死亡威胁等行为被作为犯罪来打击提供了法理依据。
- 因此,浅显地,从字面意义上去理解“言论自由”或“因言获罪”将没有意义,此条目的质量也会显著下降,因为任何因诈骗,虚假宣传,性骚扰而被处罚的案例都可以放到此条目中。
- 关于第二条,我个人建议,如果你确认为本条目中的某些案例不属于“因言获罪”,那么你可以对这些案例进行删减。在此我也提出一种不成熟且浅显的判断方式:如果某人发表的言论所针对的主体为任何群体或个人,都会被执法机关介入,那么便可以判定这不是因言获罪;反之则可以判定为政府或社会对于民众言论自由的打击,符合“因言获罪”的特征。--Harveyluo1998(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11:46 (UTC)
- 您好。按照您的第一条,我是不是可以认为,只要该国法律相关条例定义了哪些言论不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的范畴,执法部分就可以依据该条例打击法“犯罪“,其行为人的言论不属于因言获罪,如果这样的话,本词条中的大多数内容都可以删除。例如有关韩国的内容:”韩国的《国家保安法》规定,...,均为违法“,那么姜、崔、宋因发表支持朝鲜的言论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应予打击。--Ddayzzz(留言) 2023年11月27日 (一) 13:37 (UTC)
- 建议仔细阅读第二条。由于在某些政府架构下,法律几乎可以被当权者任意修改,因此我所说的法律,更多地是指自然法。因此我提到,“如果某人发表的言论所针对的主体为任何群体或个人,都会被执法机关介入,那么便可以判定这不是因言获罪;反之则可以判定为*政府或社会*对于民众言论自由的打击,符合“因言获罪”的特征”。很明显,你所提到的韩国案例,它们称赞了朝鲜所以被治罪,那么它们称赞美国会被治罪吗?显然不会,而且这样的治罪带有太过明显的政治意味,因此自然属于因言获罪。--Harveyluo1998(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2:35 (UTC)
- 还有,就是Craig DeLeeuw Robertson被射杀,只是因为涉嫌犯罪而不是已经定罪。此外,仇恨言论在美国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Ddayzzz(留言) 2023年11月27日 (一) 13:47 (UTC)
- 仇恨言论确实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这确实是我最初的编辑理由中的疏忽。第二件案例主要还是因为死亡威胁。Craig DeLeeuw Robertson被射杀是因为拒捕和可能的拔枪指向执法人员的行为。在世界各地的执法实践中,做出这样的行为都会招致执法人员的暴力回应,无可厚非,这起案件也不具代表性。--Harveyluo1998(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2:42 (UTC)
- 您好。按照您的第一条,我是不是可以认为,只要该国法律相关条例定义了哪些言论不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的范畴,执法部分就可以依据该条例打击法“犯罪“,其行为人的言论不属于因言获罪,如果这样的话,本词条中的大多数内容都可以删除。例如有关韩国的内容:”韩国的《国家保安法》规定,...,均为违法“,那么姜、崔、宋因发表支持朝鲜的言论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应予打击。--Ddayzzz(留言) 2023年11月27日 (一) 13:3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