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
總督,在中國明、清兩朝的地方行政區域中名義上最高行政長官的官職。在明朝全部是臨時的官職,清代,總督是正式官職,別稱有督憲、制軍、制臺、帥、部堂,演變成常駐地方的封疆大吏。越南阮朝也模仿清朝的職官制度,設有總督一職。西方早在公元前2世紀的羅馬帝國時代,就設有與清朝總督職能相類似的職務——「rector provinciae」,中文一般也翻譯為「總督」。後來西方列強進入殖民時代,在殖民地上設置的最高行政長官在中文也譯為「總督」,比如香港在英國統治時期由英國派遣的行政首長就稱為香港總督。不過在一些地方去殖民化之後,卻變成虛位不具實權的形式,相當於原母國的一種宣示。
來源
中文裡的原「总督」一词源自16世紀的明朝时期,朝廷临时授予文臣監督軍事的一种官銜,带有军事巡查性质,明末朱国祯《涌幢小品·总督总兵》卷8曰:「文臣称总督,武臣称总兵,皆是虚衔。」《大明會典》:「國初、兵事專任武臣。後常以文臣監督。文臣、重者曰總督。次曰巡撫。總督舊稱軍門。而巡撫近皆贊理軍務。或提督。」與總兵一樣沒有品秩的差遣,如王守仁即以新建伯及兼職「南京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左都御史」總督兩廣軍務(兵部尚書、都御史皆正二品,總督無品秩,散官銜特進光祿大夫正一品,勳官位階「柱國」為從一品,新建伯為超品三等爵)。如宣府、大同总督、陕西三边总督等,其巡查范围有遍及数行省者,也有限于一省内若干府州者。明憲宗成化五年(1469年),開始常設兩廣總督。正德年間,一度將總督改稱為總制。此后總督兼掌民政,成為地方軍政首長。在明朝,凡有大學士頭銜的總督,多半被稱為督師。
职能
清朝时期对统辖一省或数省行政、经济及军事的长官称为「总督」,正式官衔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尊稱為「督憲」、「制軍」、「制台」等,官阶为正二品[1],但可通过兼任兵部尚书頭衔高配至从一品。有直隸總督、两江總督、四川总督、閩浙總督、雲貴總督、湖廣總督、兩廣總督、東三省總督和陕甘总督。此外明清也有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等专管某项政务的总督官职。
在明末,有內閣大學士頭銜者稱為督師;惟督師並非正式官職,亦非有內閣大學士頭銜者專屬,如王之臣在遼東經略任內仍稱為督師[2][3],同樣的情形亦發生在督师三邊的楊鶴、督師七省的盧象升。督師即指督促軍隊工作,非帝師或大學士。通常大學士由皇帝派任後可兼任該職務。
督抚之别
清代,巡抚一般僅负责一省,而总督一般负责相邻数省事务,但总督也有负责一省的,如四川总督,直隶总督;也有如山东、河南,通常只设巡抚而无总督(有時設有魯豫總督)。督抚的职能相當類似,都管辖地方民政、司法及军队,其区别只是官衔(官职级别)不同,总督与巡抚也互不隶属,而职能上却互相监督。 清朝制度,总督、巡抚的印信称为“关防”,为长方形,表示该官职为临时派遣(与其类似的,“提督学政”和“道员”这两个临时派遣职位的印信也为长方形的“关防”)。相对而言,布政使、按察使、知府、知州、知县的印信称为“印”,为常驻官职所用,正方形。总督、巡抚的关防俱为银制,大小相同,長三寸二分,闊二寸。
- 总督的正式名称是:「兵部右侍郎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某某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
- 晋阶则「兵部右侍郎」改「兵部尚书」衔
- 少数兼任驻省巡抚者(清末则为全部)加「兼巡抚事」,另外有的还兼理专务(如两江总督加「操江、统辖南河事务,兼理两淮盐政」)
(注:尚书、侍郎、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等都是一部堂官加衔,无上下隶属关系,其区别只是品秩上的。)
总督官署称:某某总督部院或部堂衙門,民间或称“辕门”而非影视作品中的总督府,如:两广总督部院、两江辕门。部即兵部;院即都察院。总督的自称与部、院堂官相同,择一而称:本部堂或本院。
近現代
中华民国初期废止总督一职,由总督或巡抚變成该某省「都督」,1928年以后各省设省長,大致相当于清代的巡抚。
1949年以后,中国共产党在中國大陸設大区局第一书记,其地位大於管理數省的大行政区主席和省长,统一辖区所有事务及地方军队系统。后来大行政区撤销,因而现在的省委书记在职务范围上都与清代巡撫类似。而省长专门负责行政事务,与清代布政使相同,各省司法有高級人民法院负责,其院长大致相当于清代按察使。
近代中国首次接触到西方殖民地体系时,借用“总督”这一名词来称呼歐美国家派驻殖民地的行政长官,有时和中文提督意义有相似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