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和 (萬曆舉人)
生平
萬曆二十二年(1594年),張和考中甲午科應天鄉試,萬曆二十三年(1595年)登會試副榜,授海康知縣,平反七十多件冤案救活幾千人,陞順天通判署任推官,轄下縣內有惡人白晝殺人,拿出賄賂求免死,他置之不顧將其正法,縣民都感到高興,入朝擔任刑部主事、陞員外郎,外轉平樂知府,朝廷下放的數萬軍餉,收放悉以原數,絕無絲毫染指,又為地方禱風滅火祈雨,獲時人所稱,因病辭官回鄉歸,死後入祀鄕賢祠[1][2]。
引用
參考文獻
- 嘉慶《重修山陽縣志》·卷十二·人物二
- 乾隆《淮安府志》·卷二十二·人物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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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孫弘緒 |
明朝海康縣知縣 萬曆年間 |
繼任: 郭之蒙 |
前任: 鄭陞 |
明朝平樂府知府 1622年-1625年 |
繼任: 王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