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的方法
中國古代的死刑
執行方式
中國古時的死刑,除了用他殺的形式執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殺的方式,即所謂賜死。
- 以自殺方式執行——只提供所需刑具,由受刑者自己施刑
- 自縊(刑具:白綾)(自掛東南枝)
- 自鴆(刑具:毒酒)
- 自刎(刑具:利劍)
- 切腹(刑具:利劍)
執行範圍
刑罰理應由犯罪者自行承擔,但在歷史上,當罪名屬於通番賣國、欺君犯上、密謀造反等滔天死罪時,死刑的執行範圍往往擴大至犯人的親屬、朋友、鄰里,甚至互不相識的人也有可能受牽連,最有名的例子非文字獄莫屬。而按牽連的範圍大小,有族誅(誅三族、誅九族、誅十族)、株連等稱呼。據史書記載,「族誅」在商朝時已有,當時稱為「刑殄」[1]。
參考文獻
- ^ 《尚書·盤庚中》:“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遇奸宄,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