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仲裁委员会

Ericliu1912在话题“第一届仲裁委员会委员讨论”中的最新留言:7天前

第一届仲裁委员会委员讨论

@Ericliu1912BorschtsAllervousZhaoFJxASid薏仁將人间百态Kenny023桐生ここNewbamboo各位仲裁员好,冒昧于百忙之中打扰。然仲裁员既已选出,且新任期尚待明年1月1日开始,此空窗期实为敲定细节与处理杂务之良机。故我斗胆发起此讨论备忘,还请诸位拨冗参与并不吝补充议题。闲言少叙:

通讯与交流

仲裁委员会的内部交流至关重要,既然全体仲裁员均应参与其间,借先前讨论而设立邮件列表和私有站点,目前二者目前  处理中……也许亦可顺带加入站外即时通讯群组?

此外,或可效仿WP:监督请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用户及@wikipedia.org邮箱地址,以便外界联络仲裁员?

联络事务兹事体大,于仲裁工作至关重要,故我先开启此章节。亦烦请诸位帮忙补充其他相关主题,以求上任前全面完善。——敬颂冬绥 ZhaoFJx() 2024年11月16日 (六) 19:03 (UTC)回复

(~)補充 可能还需要一个专门供讨论的站内页面,我找来找去只发现此页面最适合  囧rz……希望私有wiki建好后会方便点。——敬颂冬绥 ZhaoFJx() 2024年11月16日 (六) 19:25 (UTC)回复
@Ericliu1912BorschtsAllervousASid薏仁將人间百态Kenny023桐生ここNewbamboo好像没ping出去,重新知会一下各位()——敬颂冬绥 ZhaoFJx() 2024年11月17日 (日) 04:52 (UTC)回复
需要先請教各位有什麼聯絡管道?討論處所應儘量統一,以免分散。又整體而言,概不用多於英文方面,否則顯得冗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1月18日 (一) 03:00 (UTC)回复
不如先統一在此集中討論,以避免意見趨於零散而無法即時做出有效的回饋,不知諸位意思為何?--薏仁將🍀 2024年11月18日 (一) 04:23 (UTC)回复
@薏仁將或许可在邮件列表设立前先行使用群发邮件,即发件人将所有人的邮箱地址填入收件人一栏,若想回复则选择“回复全部”。考虑到邮件可能被查看的频率更多,回复也更快捷,似可作为在一个统一的内部交流渠道设立前的权宜之计?——敬颂冬绥 ZhaoFJx() 2024年11月19日 (二) 01:54 (UTC)回复
亦可,不如就先這樣嘗試看看吧…那就再勞煩您協助,謝謝。--薏仁將🍀 2024年11月19日 (二) 02:28 (UTC)回复
邮件已发送,不过除了邮件以外,还包含了其他通讯方式,还请在正文内留意。——敬颂冬绥 ZhaoFJx() 2024年11月19日 (二) 03:20 (UTC)回复
arbcom维基未来是否需要本地文件上传一权?Stang曾提到,……这份文档是否可以在私有站点上长期保存?如果可以,是不是需要另外开设一个仅subcommittee成员可以访问的私有站点?本来推测可能没有,因为无需上传图片且权限管理繁复。不过又考虑到有些证据可能是音频或图像等多媒体文件,似乎本地文件又变得重要了。尚祈各位讨论——敬颂冬绥 ZhaoFJx() 2024年11月19日 (二) 01:43 (UTC)回复
可以先開工單請他們創建站點,以免不時之需,到時候再來申請就太遲了。但另外一個問題,本來簽了NDA的這個subcom,到底是常設還是因應案件需要再組成。--Borschts+ 2024年11月19日 (二) 03:23 (UTC)回复
@Borschts 如果创建的话,名字该如何定,arbcom-zh-nda.wikipedia.org?subcom何时组成则须讨论,考虑到可能有仲裁员不活跃,我建议待到需要时再请活跃的NDA签署后的仲裁员组成。——敬颂冬绥 ZhaoFJx() 2024年11月19日 (二) 03:27 (UTC)回复
可以,我沒意見。--Borschts+ 2024年11月19日 (二) 03:29 (UTC)回复
私有站點有些複雜,希望備而不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1月20日 (三) 07:18 (UTC)回复
我确实有个方法可以免于创建一个“subcommittee wiki”,就是比较复杂,需要的时候我在说吧 Stang 2024年12月1日 (日) 10:13 (UTC)回复
@Allervous桐生ここNewbamboo薏仁將非常抱歉打擾四位仲裁員,鑒於目前急切需要一個使所有仲裁員都可以即時接收到訊息亦方便討論的方案,我想詢問四位是否有什麼方便的註冊的即時通訊軟體,我知道郵件列表已經建立,但其他幾位仲裁員在討論時仍希望有一個用於討論的通訊軟體,目前其他的仲裁員都已經在Telegram上的私群,這點讓幾位了解一下,如果有任何不便我希望可以盡快提出,因為討論時少了任何一位仲裁員在之後處理仲裁案件上,很容易會產生爭議與相互的不理解,這也是我不希望看到的 : /~~Sid~~ 2024年12月2日 (一) 12:38 (UTC)回复
十分抱歉重複發出ping,原因是我留言留錯章節,所以挪動了留言的位置,再次為打擾四位說聲抱歉:( ~~Sid~~ 2024年12月2日 (一) 12:44 (UTC)回复
TG私群名稱是?--薏仁將🍀 2024年12月2日 (一) 20:49 (UTC)回复
我现在邮件发给您.jpg——敬颂冬绥 ZhaoFJx() 2024年12月2日 (一) 20:52 (UTC)回复
此外,借此机会提请Allervous、桐生ここ和Newbamboo三位关注我曾发送的电子邮件,以加入仲裁委员会邮件列表,谢谢。——敬颂冬绥 ZhaoFJx() 2024年12月2日 (一) 13:19 (UTC)回复
歹势,由于我之前並未注册TG或discord之类的帐户,会尽快。--Allervousシカ部・ざ・ろっく! 2024年12月2日 (一) 23:06 (UTC)回复

方针与政策

编辑 · 历史 · 监视 · 存档 · 刷新 Wikipedia:仲裁委员会任务列表:
此列表尚未完善,欢迎您直接编辑扩充内容。

  需要討論

  1. 扰乱性编辑;
  2. 能代表仲裁委员会委员的“图标”,用于wiki和用户组描述;
  3. 创建仲裁相关页面
  4. 检讨避免制度缺陷。
  5. 私密维基是否需要本地文件上传?
  6. 何时组成包含非公开信息的子委员会

  等待中……

  1. 1+2+4方案RFDA;
  2. 私密维基。

 完成

  1. 创建仲裁委员会委员权限描述页;
    1. 重定向用户组权限仲裁委员会委员至章节;
  2. 邮件列表。

  擱置

  1. 讨论修订仲裁委员会流程。
  1. RFDA,商议;
    1. 其中最贴合过往社群共识为1+2+4方案;
  2. 扰乱性编辑,斟酌界定;
  3. 仲裁委员会委员权限描述页,创建;
    1. 重定向用户组权限仲裁委员会委员至章节;
    2. 能代表仲裁委员会委员的“图标”,用于wiki和用户组描述;
  4. 仲裁委员会流程,讨论修订;
  5. 仲裁相关页面,有赖诸位维护创建。——敬颂冬绥 ZhaoFJx() 2024年11月17日 (日) 05:00 (UTC)回复
關於2.擾亂性編輯,也許可參考沿用擾亂性編輯,不過前述目前仍是屬於無共識的3.仲裁員權限描述已經結合數個相關頁面概念程序概略寫出幾點,再請各位撥冗查閱一下(有點拼湊,若有不正確的再請直接修改)4.可能要等其他成員上線後再討論。
目前的話,暫時先這樣。--薏仁將🍀 2024年11月17日 (日) 06:33 (UTC)回复
@薏仁將:辛苦您总结权限并扩充。赞同您关于修订流程的想法,或应等至仲裁委员会内部通讯频道畅通后再继续。——敬颂冬绥 ZhaoFJx() 2024年11月18日 (一) 00:13 (UTC)回复
关于扰乱性编辑(不知道主要需讨论什么),可遵循WP:DISRUPTBLOCK,但如WP:DE可被修改后采纳必然更好。--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1月18日 (一) 01:06 (UTC)回复
上述意見都可採納,實質上擾亂性編輯已在封鎖和禁制方針列明為可禁制行為,只是把這些分散開來的規定集中在一起而已。另外擾亂這一個行為,要規限其「意圖」還是「行為」,還是兩者兼具才能被界定為擾亂性編輯?--Borschts+ 2024年11月19日 (二) 03:33 (UTC)回复
WP:DE裡面的意圖個人認為可能不像行為所呈現的具體明顯,意圖的話可能具有籠統模糊地帶,因為WP:DE這裡指的擾亂行為可能係指蓄意的(屬於WP:破壞的衍生,但破壞章節內容未完全收錄者),也可能是蓄意的(可能新手不知道相關規範情形所出現的行為),在規範解釋上面我個人比較傾向以「行為」跡象做為判斷的方式比較好判別且比較具體,如果要二者兼具那判斷上可能會比較不易。--薏仁將🍀 2024年11月20日 (三) 01:59 (UTC)回复
Wikipedia:Disruptive editing[1]是英維的正式指引,可供參考。--🎋🎍 2024年11月19日 (二) 23:25 (UTC)回复
为了方便跟踪并直观展示,恕我移动留言到工作列表中。——敬颂冬绥 ZhaoFJx() 2024年11月18日 (一) 00:04 (UTC)回复
可先順道整理此前社群(包含本人)對制度缺陷的批評及提醒。——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1月18日 (一) 03:01 (UTC)回复
请说明有哪些对于制度实际缺陷的实际批评。--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1月18日 (一) 04:28 (UTC)回复
請問,關於擾亂性編輯,明確來說指的是什麼呢?就我的認知是,除非經過提報至管理員3大布告板而難解之案件,才能轉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請求,但這樣看來似乎有模糊定義,即使是「擾亂性編輯的行為」,也還是要循規先有提報的動作。若不用先通過管理員布告板提出,這樣是越級至仲裁委員會,和職權第1點:在無法通過社群討論及管理程序等常規流程解決的嚴重使用者衝突中擔任最高爭議解決機關,作出具約束力的裁決牴觸了。如果我有看漏或誤解的部分還請告知,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2月3日 (二) 15:57 (UTC)回复
本人同意應「逐級上報」,儘量以社群一般程序解決問題,若未果再由仲委會強制介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2月4日 (三) 03:3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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