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薩克憲法
哈薩克共和國憲法(哈薩克語:Қазақстан Республикасының Конституциясы,Qazaqstan Respuwblïkasınıñ Konstïtuwcïyası)是哈薩克的最高法律,共計九章九十八條。[1]
歷史
1925年,蘇聯治下的中亞按民族劃界,吉爾吉斯自治社會主義共和國改稱哈薩克自治社會主義共和國,仍隸屬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於1925年2月18號頒布了一部憲法。
1936年12月5號,國號改為哈薩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成為蘇聯直屬加盟共和國,1937年3月26號通過其憲法。1978年4月20號又頒布一部憲法。
1991年12月16號,哈薩克自蘇聯獨立,1993年1月28號頒布了憲法。
現行憲法於1995年8月30號經公投通過,9月5號生效,是為哈薩克獨立後第二部憲法。同年12月上下兩院進行了議會選舉。
2022年9月16日,哈薩克議會審議通過《關於對哈薩克共和國憲法進行修改和補充》。[2]
序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一條確立國家的世俗與民主,尊重個人的「生命、權利與自由」。其概述政府運作的原則:社會和政治穩定,經濟發展,愛國主義和民主。首次提到了哈薩克議會。[1]
第二條
第二條表明哈薩克是一個單一制和總統制國家,政府有權管轄哈薩克全境。行政區劃以及首都的位置,留給其他法律來規定。在名稱上,「哈薩克共和國」等同於「哈薩克」。[1]
第三條
政府權力來自於人民,人民有權在公民投票和選舉中投票。代表人民的權力保留給行政和立法部門。政府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門,憑藉權力分立,每個部門都不能濫用其權力。這一條規定了省級政府,也首次提到了行政部門的憲法限制。[1]
第四條
有效法律包括憲法,憲法相關法,其他規範性法律,國際條約和國家的其他承諾,以及憲法委員會與最高法院的規範性決議。憲法是最高法律。批准的國際條約取代國家法律並予以執行,除非議會在批准時指出條約和已頒布法律之間的矛盾,在這種情況下,條約不會生效,直到立法解決矛盾為止。政府應公布所有法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