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黑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
第二批黑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1986年12月17日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54处。按照公布时的分类,分为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6处,帝国主义侵华罪证遗址1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7处,古遗址35处,古墓葬5处。[1][2][3]
列表
备注
- ^ 入选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 2.0 2.1 2.2 入选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 3.0 3.1 3.2 3.3 入选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 4.0 4.1 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三江平原汉魏时期遗址子项
- ^ 5.0 5.1 5.2 入选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参考文献
- ^ 国家文物局 (编). 中国文物事业60年. 北京: 文物出版社. 2009-12: 240–241. ISBN 978-7-5010-2906-8.
- ^ 黑龙江省文管会文博处. 黑龙江省第二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简介. 北方文物. 1987, (4): 94–99. ISSN 1001-0483.
- ^ 黑龙江省. 中国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 [2012-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