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日韩协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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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日韩协约》,又称《第二次韩日协约》、《日韩保护条约》、《乙巳条约》、《乙巳保护条约》、《乙巳五条约》、《乙巳勒约》等,是朝鲜王朝(时称大韩帝国)和大日本帝国于1905年11月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日方认定的日期为11月17日,但韩方认定为11月18日,因朝鲜高宗并不同意此条约,未用印,次日才被乙巳五贼用印[来源请求])。

第二次日韩协约
《第二次日韩协约》的韩文本
类型不平等条约
签署日1905年11月17日
签署地点大韩帝国汉城德寿宫重明殿
失效日1965年6月22日
签署者朴齐纯
日本林权助
缔约方大韩帝国
日本大日本帝国
语言朝鲜语
日语
第二次日韩协约
韩语名称
谚文을사조약
제2차 한일협약
汉字乙巳條約
第二次韓日協約
日语名称

此条约规定由日本政府掌握大韩帝国的外交权、在大韩帝国设置统监府等。《乙巳条约》的签订标志着附庸国韩国正式成为日本的保护国,事实上就是殖民地

韩国人认为这是在日本人用武力勒逼下签订的,所以韩国人认为是“勒令签约”,又称该条约为“乙巳勒约”(韩语:을사 늑약乙巳勒約 Eulsa neugyak)。且当时高宗并不同意用印,而是由李完用李根泽李址镕朴齐纯权重显等五名阁臣代为取出国玺后用印。李完用等五人因赞同此条约,被朝韩人民视为卖国贼,合称“乙巳五贼”。

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