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英语:collateral;德语:Pfandrecht;法语:sureté réelle;日语:担保物権;留置权)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限制物权(定限物权)还包括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最终通过将标的物出卖而获得的金钱用于实现债权。担保物权分为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担保物权以及根据契约而产生的约定担保物权。民法上的留置权、优先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此外,随着经济活动的多样化,目前出现了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多种非典型担保方式。
大陆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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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
主体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类型- |
客体 |
-物- |
-准物权- 渔业权 |
-无体财产权- |
行为 |
-法律行为- |
-事实行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监护 |
-人格法益- |
家庭 |
结婚 · 离婚 血亲 · 收养 |
扶养 |
继承 · 遗嘱 · 应继分 · 特留分 |
物权 |
所有权 · 限制物权 登记 · 交付 |
-所有权- |
-用益物权 · 役权- 地上权 |
-担保物权- |
-占有- |
债权 |
-债之发生- |
-债之消灭- 清偿 · 提存 |
-侵权- |
实定法 |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担保物权的特征
- 优先受偿性
- 从属性
- 不可分性
- 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分类
依据标的物不同,可以分为不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
依据登记与否,可以分为登记担保物权和不登记担保物权。
依据是否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可以分为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和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依据是否由法律命名,可以分为典型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担保物权。
依据发生原因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
共同担保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第三人的追偿权
共同担保形式 | 担保责任范围 | 须否先向债务人追偿 | 能否请求其他第三人担保人分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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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同担保 | 各担保人在约定的份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 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 不能向其他第三人担保人追偿 | |
非按份共同担保 | 任何担保人担保范围内对全部担保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 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 | 无须先向债务人追偿 |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 |
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的 |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先向债务人追偿 | 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 ||
担保人之间未约定相互追偿且未约定连带共同担保,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按指印的 |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先向债务人追偿 | 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 ||
其他不属于上述两款例外情形的 |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 | 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的不予支持 |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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