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涵
高一涵(1885年4月4日—1968年4月),原名高永浩,別名涵廬、夢弼等,安徽省六安州人,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人物、政治學者。
高一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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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 | |
出生 | 1885年2月2日 大清安徽省六安 |
逝世 | 1968年4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南京 | (83歲)
政黨 | 中國國民黨(1925-1949) 中國共產黨(名譽) |
配偶 | 陳廷祺 |
兒女 | 高宗滬 |
生平
1885年4月4日,高一涵生於安徽六安官亭。父親高顯墀棄學經商。5歲發蒙,7歲時父親過世,由長兄高永著掌管家事。[1]17歲考中秀才。1905年,科舉廢除後進入六安州學堂學習,隔年選送入安徽高等學堂,師從嚴復。1907年,徐錫麟因刺殺安徽巡撫恩銘被處死,高一涵和同鄉朱蘊山目睹他被處刑。隔年,熊成基在安慶起義失敗,深受感召。1911年10月,與同學十餘人聲援武昌起義,11月,孫毓筠赴安慶成立安徽軍政府,高一涵參加《安徽船報》社,支持革命。1912年,供職於安徽民政司教育署,與高語罕同事。[2]
從日本到北京
1912年末,自費留學日本,隔年入明治大學政治科。二次革命失敗後,經濟資助中斷,生活困窘。1914年5月,參加章士釗所辦的《甲寅》雜誌,結識供稿同人陳獨秀等人。1915年2月,參與反對「二十一條」的集會並成立留日學生總會。6月,開始為陳獨秀回國辦的《青年雜誌》供稿。1916年2月,到留日學生總會任職,結識了李大釗,參加他組織的神州學會並共同編輯《民彝》雜誌。[3]
1916年7月,畢業歸國,與許怡蓀同船。8月,湯化龍、梁啟超、蒲殿俊創辦《晨鐘報》,李大釗任主編,邀請回家省親的高一涵同赴北京辦報。9月2日,李大釗不滿湯化龍干預報刊內容而辭職。後與李大釗同住皮庫胡同,與白堅武、秦立庵、田克蘇等人辦《憲法公言》。1917年1月,應章士釗聘請,和李大釗、邵飄萍一起為《甲寅》日刊撰稿。2月,母親去世。10月,經許怡蓀介紹和胡適同住竹竿巷。1918年,經陳獨秀介紹,受聘為北京大學編譯委員會編譯委員,並在中國大學、法政專門學校任教。冬,參加李大釗成立的馬克思學說研究會。[4]
1918年12月,陳獨秀、李大釗等人創辦《毎周評論》,為其供稿。1919年5月4日,參與遊行,後與陳獨秀等人到中央公園、城南遊藝園、新世界等處散發傳單,支持學生、市民運動。12月,參與發起工讀互助團。27日,經奉天前往日本。[5]1920年5月,接待康白情、徐彥之、孟壽椿、方豪、黃日葵五人作為遊學團來到東京。6月22日,到天津後返京。8月,參與成立京、滬皖事改進會,和會員共同推薦張繼煦任安徽教育廳長。9月,參加《新青年》社。1921年5月,反對安徽軍閥張文生通緝蔡曉舟等人。8月,與陶孟和到重慶宣講教育。12月,與王統照主辦《晨光》雜誌。1922年3月,開始與王星拱等人籌辦省立安徽大學。[6]4月,參與發起非宗教運動,成立非宗教運動大同盟。5月,開始為《努力週報》供稿。8月,又在湖南會館發起民權大同盟,主張民權和婦女權利。10月,安徽省議會選舉被判決無效,與各地皖人致電許世英要求改選。[7]
1923年,對羅文榦案等事發表多篇時評。10月,被聘為北大政治系教授。1924年1月,第一次國共合作後,經李大釗介紹,於次年加入中國國民黨。12月,為王世傑新創刊的《現代評論》供稿。1925年1月,作為國民議會促成會成員到北京各地宣講,對抗段祺瑞組織的善後會議。3月,被聘為華北六大學辯論會委員。4月,得了猩紅熱,休養了三個多月。[8]
從教授到監委
1926年2月,積極宣傳討張反日的主張。三一八慘案後,也積極反應和批判。8月,參與北大評議會脫離教育部的抗議運動。10月,北伐軍佔領武漢,經李大釗和高語罕推薦成為共產黨名譽黨員,1927年1月,南下武漢經章伯鈞介紹,擔任國立武昌中山大學政治系主任,兼任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編譯委員會主委。清黨後不久李大釗遇害,高一涵在武昌組織悼念。6月,惲代英任武漢政府國民黨軍委總政治部秘書長,高一涵任宣傳部長。寧漢合流後隨安徽國民黨黨部自武漢到安慶,又遇到何健打壓,同沈子健、周新民離開安慶前往上海。9月,在上海法政學院任教,多次發表文章討論平均地權等問題。1928年4月30日,胡適接任中國公學校長,高一涵應邀任社會科學院長。11月,由王樂平介紹參加陳公博、顧孟餘成立的中國國民黨改組同志會。1930年2月,因為胡適離開中國公學、高一涵也請辭離開。9月,國民黨中央黨部聘請他和等五人參加約法起草委員會,但未參會。11月,因為中國公學的風波和胡適不歡而散。[9]
1931年2月,經南京國民政府監察院院長于右任提名,到南京出任監察委員,任內處理莊智煥案[10]、陳調元案[11]、常鴻鈞案[12]等弊案,還去各地視察水災救濟事宜。夏,應杭立武提倡,共同發起中國政治學會。九一八事變後,彈劾王正廷外交上的失誤。[13]1932年,行政院長汪精衛簽署《淞滬停戰協定》,引起社會不滿,高一涵和高友唐等委員集體彈劾汪精衛。9月,中國政治學會正式在國立中央大學成立,被選為幹事。又處理安徽渦陽縣侵吞賑災款案和河南溫縣違法加賦案。[14]1933年,處理易培基違法售出金器案、顧祝同非法拘禁劉煜生案等。[15]1935年4月,高一涵被調往兩湖地區,擔任監察使。1934年4月,發表多篇文章討論國民大會的制度設計問題。7月,因前月對時任鐵道部長顧孟餘的彈劾案導致汪精衛的不滿,試圖限制監察院的職權,7月16日,監察院總辭表達抗議,以致行政院案未能通過。1935年4月,任監察院湖南湖北監察使。6月,改到武昌兩湖監察使署辦公。[16]7月,對汪精衛行政院提出彈劾,8月8日,汪政府下台。9月,勘察江漢工程局弊案。1936年,彈劾兩湖各縣公務員失職違法諸案。1937年8月,探望途徑武漢的高語罕,9月,又見胡適與周鯁生等好友。9月,陳獨秀出獄後,由南京至武漢,高一涵為其接風,安排住處,時常與王星拱等皖籍同鄉聚會。1938年6月底,隨兩湖區監察使署從武昌撤至湘西芷江。11月,長沙大火,受于右任命到長沙勘察實情,追究軍警機關責任。1939年,與國家救濟總署的許世英籌款救助安徽難民。長沙大捷時曾去前線勞軍。[17]
1940年8月7日,調任甘肅寧夏青海監察使,12日,與黃少谷向最高國防委員會建議改進徵兵辦法。11月19日,由重慶至蘭州赴任。1941年4月,奉命調停馬步芳與班智達活佛的火併案。下半年又到各地巡查,了解當地狀況。同時為勞工利益發聲,改善拘留所的待遇。1942年6月,奉蔣介石電令嚴查甘肅省政府中國銀行倉庫囤積居奇的情形,懲處了一批商人。10月,到河南勘災。[18]安徽也遭災大旱,高一涵也在蘭州出力,幫助賑災。1943年1月,被聘為教育部國立敦煌藝術所籌備委員會主委。12月,取締各縣黑市,安定物價。1944年秋,臥病。查實第八戰區貪腐問題,嚴加懲處。1945年12月,與敦煌所所長常書鴻在蘭州辦畫展,爭取國民政府對西北發展的支持。[19]
1946年1月,省立安徽大學籌辦升格為國立,任委員。8月,在國立蘭州大學兼職任教。11月,當選制憲國民大會代表,負責監察院部分的審查。1947年3月11日,再度赴武漢擔任兩湖監察使。武大六一慘案後,對武漢警備司令彭善提起彈劾。[20]後多次掩護共產黨地下黨員。4月,任糧食部兩湖區征糧督導團主委。12月,調任監察院中央委員,自武漢赴南京。1948年,主要處理于右任交辦事務,起草及審查法案。[21]
加入民盟與政協
1949年4月,被任命為考試院委員,但隱居南京並未赴任。4月24日,解放軍進入南京。6月,經周新民和陳敏之介紹加入中國民主同盟。7月,應南京軍管會文教委員會聘請,在南京大學法學院任教。1950年5月,任法學院院長和校務委員。隔年又在南京市人民政府擔任監委、政法委員。1952年,接受思想改造,院系調整後,法學院被撤銷,高一涵對此有意見,遭到批評。1953年2月,任江蘇省參事。1954年,當選第二屆全國政協委員,後來又當選第三、第四屆全國政協委員。1955年2月,任江蘇省司法廳廳長。1956年,當選為民盟中央委員、民盟江蘇省委副主委兼組織部長。並在江蘇省政協二屆一次會議上當選為江蘇省政協副主席,此後連任第三屆江蘇省政協副主席。1957年,大鳴大放,在民盟南京市委座談批評撤銷南京大學法學院的流弊,後多次參加民盟組織的整風運動。1958年10月,在省政協和人大發表自我批判,反省自己的階級立場。隔年又參加反右鬥爭。之後幾年多忙於民盟黨務和政協的工作。1967年,感染肺炎,住院治療。後文化大革命時,高一涵被指名批判,在家閉門不出,練習書法度日。[22]
1968年1月23日,高一涵在南京逝世,享年83歲。
1978年,江蘇省政協、民盟江蘇省委聯合為高一涵舉辦骨灰安放儀式,恢復名譽。[23]
著作
- 歐洲政治思想史
- 政治學綱要
- 中國內閣制度的沿革
- 中國御史制度的沿革
註釋
- ^ 高大同(2015年),第12頁
- ^ 高大同(2015年),第4-10頁
- ^ 高大同(2015年),第12-19頁
- ^ 高大同(2015年),第22-28頁
- ^ 吳漢全(2012年)
- ^ 周寧. 北洋政府时期省立安徽大学的筹办与纷争. 安徽大學學報. 2009, (第3期).
- ^ 高大同(2015年),第33-58頁
- ^ 高大同(2015年),第66-77頁
- ^ 高大同(2015年),第82-94頁
- ^ 中華民國監察院. 公報. 監察院公報. 1931, (1): 157–160.
- ^ 中華民國監察院. 公報. 監察院公報. 1931, (1): 72–173.
- ^ 中華民國監察院. 公報. 監察院公報. 1931, (2): 91–92.
- ^ 中華民國監察院. 公報. 監察院公報. 1931, (七一十二期): 191–192.
- ^ 中華民國監察院. 公報. 監察院公報. 1931, (十六期): 137、148.
- ^ 中華民國監察院. 公報. 監察院公報. 1931, (十八期): 97、102.
- ^ 中華民國監察院. 公報. 監察院公報. 1931, (五十七期): 32.
- ^ 高大同(2015年),第115-139頁
- ^ 高一涵. 金城集 卷二. 國史館. 1946: 9.
- ^ 高大同(2015年),第160頁
- ^ 監察院見聞. 文史資料存稿: 492.
- ^ 高大同(2015年),第163-168頁
- ^ 高大同(2015年),第180-212頁
- ^ 高一涵骨灰安放儀式在寧舉行. 新華日報. 1979年1月14日.
參考文獻
- 陳良亭. 高一涵传. 群言出版社. 2019.03. ISBN 978-7-80256-845-7.
- 吳漢全,高大同. 高一涵评传. 人民出版社. 2019. ISBN 978-7-01-020493-2.
- 吳漢全. 高一涵——五四时期的政治思想研究.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12.01. ISBN 978-7-206-08179-8.
- 高大同. 高一涵先生年谱. 上海文化出版社. 2015.12. ISBN 978-7-80740-754-6.
- 孫宗一. 民國初年監察思想述論. 學術界. 2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