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我續
張我續(1560年—?),字胤祧,號涵月,直隸廣平府邯鄲縣人,軍籍,明朝政治人物。
張我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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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太子太傅戶部尚書 | |
籍貫 | 直隸廣平府邯鄲縣 |
字號 | 字胤祧,號涵月 |
出生 | 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九月二十一日 |
逝世 | 卒年不詳 |
配偶 | 娶郝氏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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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萬曆七年(1579年)己卯科順天鄉試第十九名舉人,八年(1580年)聯捷庚辰科會試第一百八十三名,三甲第一百六十一名進士[1][2]。刑部觀政,本年授嵩縣知縣,十四年行取,擢禮部主事,丁憂歸鄉。十七年復除本部,二十年升祠祭司員外郎,二十一年升本司郎中,二十二年調儀制司,十月升陝西按察司副使,二十三年六月調任河南副使、提督學政,二十六年升山西右參政,十月丁父憂。
萬曆三十年降為山西河東道右參議,三十二年(1604年)升本省副使,三十三年七月調分守口北道,三十五年六月加升山西按察使管參政事,三十七年五月升山西右布政使,三十八年考察降調。四十二年敘邊功,復升原職,四十四年補河南右布政使,四十五年四月升山西左布政使,四十七年九月升光祿寺卿,四十八年八月明光宗即位,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河南提督軍務。
天啓元年(1621年)十二月,升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僉都御史、總督四川貴州雲南湖廣廣西等處地方提督軍務,駐札順慶府調度,鑄給關防,仍賜尚方劍便宜行事,主持征討奢安之亂。三年(1623年)被彈劾去職,五年(1625年)正月以原官起用,因侵用餉銀被東林黨彈劾聽勘,遂賄賂魏忠賢,七年(1627年)五月起升戶部右侍郎,八月以寧錦功加升都察院右都御史、照舊管事,又以大工加恩,改戶部尚書,加太子太傅,照舊管事。
崇禎元年(1628年)七月,山西道御史黃宗昌疏劾逆黨遺奸五人戶部尚書張我續、通政使岳駿聲、工科右給事中潘士聞、南京總督糧儲侍郎呂圖南、廣西道御史王珙,張我續被削籍為民。
家族
曾祖張滕;祖父張繡,旌表孝子,壽官 贈將仕郎兵科給事中;父張國彥,刑部尚書。母蔚氏。具慶下。兄張我繼、張我繩,弟張我縫、張我繗,從兄張我承(儒士),義弟張我慈[3]。
參考文獻
- ^ 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 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萬曆八年庚辰科登科錄》
官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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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李化龍 |
明朝嵩縣知縣 1580年-1586年 |
繼任: 綦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