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蒙協約

俄蒙協約是1912年俄羅斯帝國外蒙古簽訂的協議[1]

1912年11月,俄蒙代表在庫倫(烏蘭巴托)簽署《俄蒙協約》後的合影

背景

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後的1911年12月28日,第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效仿中國各省紛紛宣佈獨立的方式宣佈外蒙古獨立中華民國成立後,北洋政府試圖武力收復外蒙古,但是俄羅斯帝國並不想讓中國收復外蒙古。1912年6月19日,俄國駐華公使約見中國外交總長陸征祥,就外蒙古問題提出自己的立場,俄國方面希望俄國能成為外蒙古與中國之間的調停方,而且中國方面應該承認外蒙古的自治地位[2]。陸征祥表示外蒙古問題為中國內政,沙俄方面不應該插手。俄羅斯帝國於是打算與外蒙古當局單獨簽署協議[1]

簽訂

1912年11月3日,外蒙古當局與俄羅斯帝國正式簽署《俄蒙協約》及附屬「商務專條」。 《俄蒙協約》及其所附「商務專條」規定俄羅斯帝國政府支持外蒙古自治;俄羅斯帝國政府幫助外蒙古訓練軍隊;中國軍隊不准進入外蒙古、華人也不能隨意移民外蒙古;俄國人在外蒙古境內享有各種諸如定居、經商、開礦、築路等各種權利[3];其他外國人在外蒙古的權利不能多於俄國人的權利;未經俄羅斯帝國政府允許,外蒙古政府不得與中國或外國簽訂損害《俄蒙協約》的條約;俄國人之進出口商品一律免稅[1]

反應

1912年11月7日,中國駐俄公使就外蒙古當局私自與俄國訂立協約一事向俄國抗議,並指控俄國干涉中國內政。同時中國政府照會俄國駐華公使,向俄國政府提出抗議,中國政府表示蒙古為中國領土,蒙古當局無權與外國簽訂條約,而且中國政府不會承認《俄蒙協約》[1]。沙俄政府表示如果中國方面拒絕承認《俄蒙協約》,日後俄國可能會完全承認外蒙古獨立。11月30日,中俄開始在北京就《俄蒙協約》談判。1913年11月5日,中國與沙俄簽訂了《中俄聲明文件》。《中俄聲明文件》承認《俄蒙協約》有效,中國方面同意外蒙古自治,沙俄承認外蒙古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以後中俄又根據《中俄聲明文件》,舉行了中俄蒙恰克圖會議,最終簽訂《中俄蒙協約》,沙俄繼續承認中國對外蒙古的主權,北洋政府繼續承認外蒙古的自治以及沙俄在外蒙古的各種特權[4]

參考文獻

  1. ^ 1.0 1.1 1.2 1.3 李耿信著,民初政党和宪政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10,第206-211页. 
  2. ^ 樊明方著,中国北部边疆史若干问题研究,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12.09,第287页. 
  3. ^ 林定文编,中学历史名词解释,福建教育出版社,1985.02,第71页. 
  4. ^ 傅孙铭编,沙俄侵华史简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10,第3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