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憂
丁憂、又稱丁艱[1],原指遇到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尊長等喪事,遭父喪,稱「丁外艱」,遭母喪,則稱「丁內艱」[1],後多指官員居喪。丁憂源於漢代,至宋代則由太常主其事。「丁」是遭逢、遇到的意思[2]。
古代,遇父母去世,子女須服「三年」喪期,一說三十六個月,所謂「三年」,一說實際為二十七個月[3],甚至是二十五個月[4],「三年」內不做官,不嫁娶,不赴宴,不應考。孔子的學生宰我就曾跟孔夫子討論過三年之喪的問題,宰我認為一年之喪就可以了[5],孔子說如果心安就可以不守三年之孝,但同時認為宰我不仁,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6]。」
西漢時規定在朝廷官員須丁憂三年,至東漢時,丁憂制業已盛行。此後歷代均有規定,凡官員遇丁憂,必須解職守孝,三年期滿後起復原職,故對仕途升遷略有影響。亦有官員藉此排除異已,丁憂者因不起復而失官。歷代朝廷對丁憂官員,一般會派遣官吏進行慰問,並賜給錢米等物。明朝洪武十七年(1384年),命吏部「凡官員丁憂,在職五年者,廉勤無贓和犯過者,照名秩給半祿終制;在職三年者,給三月全祿」[1]。
清代吳榮光《吾學錄·喪禮門二》:「凡喪三年者,百日剃髮,仕者解仕,士子輟考,在喪不飲酒,不食肉,不處內,不入公門,不與吉事《會典》:不娶妻納妾,門庭不換舊符」。因歷朝均標榜以孝治天下之故,若官員遇丁憂,匿喪不報,將可能遭到御史彈劾(如李賢與張居正),一般都會遭到革職處分。但有時朝廷因政務需要,不讓官員去職服喪而改以素服辦公,稱奪情起復,即為國家奪去了孝親之情,有移孝作忠之意。晚清科考條例《欽定科場條例》明訂孝子須守孝12個月方可入科場。
由於皇帝駕崩之後,太子繼位者與臣民若按禮制服喪,將對生產力與社會生活影響很大,漢文帝遺命太子與臣民「以日易月」,即改成持服三十六天,明代甚至二十七日即可,後世帝王多沿用此制[7]。
參考資料
- ^ 1.0 1.1 1.2 《中國古代縣官制度初探》,劉鵬九,1992年第6期,P.11,《史學月刊》月刊
- ^ 《爾雅》
- ^ 李炳南《儒學與佛學之共融》
- ^ 《新唐書·卷一百九十九·列傳一百二十四》載鳳閣舍人張柬之破其說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由故則然。春秋僖公三十二年十二月『乙巳,公薨』。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故謂之禮。公羊傳:『納幣不書,此何以書?譏。何以譏?三年之內不原婚。』何休曰:『僖以十二月薨,未終二十五月,故譏雲。』杜預推歷乙巳乃在十一月,經書十二月為誤。文公元年四月,葬僖公。傳曰:『緩』。夫諸侯之葬五月,若十二月薨,五月不得雲緩,則十一月明甚。然二家所競,乃一月,非一歲,則二十五月,其一驗也。」
- ^ 宰我問:「三年之喪,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舊谷既沒,新谷既升,鑽燧改火,期可已矣。」
- ^ 《論語》十七
- ^ 張紅星(2016)我國古代服喪日期漫談。團結報:http://www.tuanjiebao.com/lishi/2016-02/01/content_46979.htm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