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陳澄波 琳瑯山閣主人.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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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家
未知Unknown author
描述
中文:陳澄波1935年油畫作品《琳瑯山閣》描繪的地點為嘉義醫師張錦燦夫婦的庭園(又稱逸園),也是當時嘉義地區重要的藝文活動據點;本照片即攝於此地。左方為張錦燦與張李德和夫婦,右後者為陳澄波。
日期 1935年
date QS:P571,+1935-00-00T00:00:00Z/9
來源/攝影者 http://chenchengpo.asdc.sinica.edu.tw/treasures?id=B127&pid=0601

授權條款

此為如實地拍攝平面藝術品的相片複製本。原作位於公有領域,是因下列原因:
Public domain
根據日本著作權法(2018年6月1日修正公布),本作品因著作權保護過期而屬於公有領域。根據該法第51、52、53與57條,於日本政府管轄區內發表的作品,於作者或創作者過世年份起(如有多名創作者,取最後一名之過世年份)50年後過期;如果作品創作者未知、匿名或著作權持有者為組織,則為發表之年份起50年後過期。

注意:2018年12月30日,日本著作權法已修正將其著作權保護期延長至70年。如果是1967年以後創作者過世的作品,請勿使用本模板。

如果本作品為1956年12月31日前發表的照片,請使用{{PD-Japan-oldphoto}};如果是1953年以前發表的影片,請使用{{PD-Japan-film}}。公有領域作品必須在來源國與美國皆已過期的情形下,才能將其存放於維基共享資源。這類檔案必須增加美國著作權狀態的標籤。另請參考日本的著作權規定

你必須增加美國公有領域標籤顯示為何這個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維基媒體基金會的官方立場認為:「針對平面公有領域的藝術作品進行忠實重製,其重製後的照片也屬於公有領域。」
因此,可認定本重製照片屬於公有領域。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再利用此照片可能會被限制;參見再利用PD-Art照片以獲得進一步資訊。
此為如實地拍攝平面藝術品的相片複製本。原作位於公有領域,是因下列原因:
Public domain
本攝影作品日本屬於公有領域,因為其版權根據日本1899年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以及1970年著作權法附則第二條已過時。有關攝影作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1. 其發表於1957年1月1日之前;
  2. 其拍攝於1947年1月1日之前。
此作品美國也屬於公有領域,因為其在日本的版權已於1970年過時,且未受到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版權回溯條款的影響。
Notes
Notes
致上傳者:請提供來源及出版日期
  • 如果攝影作品在日本發表後30日內也在美國發表的話,其可能受版權保護。如果版權並未在美國過時,那麼該文件將被刪除。請參見共享資源:赫特圖表
  • 此模板不應用於藝術作品的忠實攝影重製品。根據舊著作權法第23條,其版權保護將始終與藝術作品保持一致。請參見共享資源:何時可以使用PD-Art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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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媒體基金會的官方立場認為:「針對平面公有領域的藝術作品進行忠實重製,其重製後的照片也屬於公有領域。」
因此,可認定本重製照片屬於公有領域。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再利用此照片可能會被限制;參見再利用PD-Art照片以獲得進一步資訊。
此為如實地拍攝平面藝術品的相片複製本。原作位於公有領域,是因下列原因:
Public domain 本圖由於其著作權在中華民國臺灣)已經到期,所以目前該圖在其地區屬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30到34條,在中華民國政府的管轄下所有非攝影的著作將在其創作者逝世5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若在有複數創作者的情況下,以最後一位逝世者為準);如果作品創作者未知、匿名或著作權持有者為組織,則為發表之年份起50年後過期。攝影作品則在公開5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

請特別注意:非美國來源的外國作品,必需在來源國與美國皆為自由授權,才能被維基共享資源接受。從臺灣首次發表的作品,除了某些情況下(如該發表作品不符合美國的著作權型態)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如果該作品在來源地的《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生效日期當時(2002年1月1日[1])受著作權保護,則美國可以依據該法案進行回溯,恢復在美國的著作權保護。


你必須增加美國公有領域標籤顯示為何這個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維基媒體基金會的官方立場認為:「針對平面公有領域的藝術作品進行忠實重製,其重製後的照片也屬於公有領域。」
因此,可認定本重製照片屬於公有領域。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再利用此照片可能會被限制;參見再利用PD-Art照片以獲得進一步資訊。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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