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臺灣鐵路飯店.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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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繁體):臺灣鐵路飯店
日期
來源 翻拍老照片之圖片(《開臺巡跡》,立虹出版社,1997年,ISBN 957-99222-7-6,頁213;原件著作財產權期限已過,製版權依中華民國法規已過十年期限)
作者 未知Unknown 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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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條款

Public domain
本攝影作品日本屬於公有領域,因為其版權根據日本1899年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以及1970年著作權法附則第二條已過時。有關攝影作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1. 其發表於1957年1月1日之前;
  2. 其拍攝於1947年1月1日之前。
此作品美國也屬於公有領域,因為其在日本的版權已於1970年過時,且未受到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版權回溯條款的影響。
Notes
Notes
致上傳者:請提供來源及出版日期
  • 如果攝影作品在日本發表後30日內也在美國發表的話,其可能受版權保護。如果版權並未在美國過時,那麼該文件將被刪除。請參見共享資源:赫特圖表
  • 此模板不應用於藝術作品的忠實攝影重製品。根據舊著作權法第23條,其版權保護將始終與藝術作品保持一致。請參見共享資源:何時可以使用PD-Art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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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domain 本圖由於其著作權在中華民國臺灣)已經到期,所以目前該圖在其地區屬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30到34條,在中華民國政府的管轄下所有非攝影的著作將在其創作者逝世5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若在有複數創作者的情況下,以最後一位逝世者為準);如果作品創作者未知、匿名或著作權持有者為組織,則為發表之年份起50年後過期。攝影作品則在公開5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

請特別注意:非美國來源的外國作品,必需在來源國與美國皆為自由授權,才能被維基共享資源接受。從臺灣首次發表的作品,除了某些情況下(如該發表作品不符合美國的著作權型態)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如果該作品在來源地的《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生效日期當時(2002年1月1日[1])受著作權保護,則美國可以依據該法案進行回溯,恢復在美國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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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器材 繁體中文 (已轉換拼寫)

328,745 位元組

848 像素

1,374 像素

多媒體型式 繁體中文 (已轉換拼寫)

image/jpeg

校驗和 繁體中文 (已轉換拼寫)

de1ab1b7d87cd6802de21dc28d57c07f2f44a0c0

斷定方法:​SHA-1 中文 (已轉換拼寫)

曝光時間 繁體中文 (已轉換拼寫)

0.025

ISO速度 繁體中文 (已轉換拼寫)

200

6.2 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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