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條目所有權
升為指引
行嗎?--Temp3600(留言) 2012年11月3日 (六) 14:01 (UTC)
- 這個應該成為正式方針比較合適--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1月3日 (六) 14:05 (UTC)
- 應該是方針。這個東西是常識,應盡速升格爲正式方針。百家姓之四 討論 2012年11月16日 (五) 16:25 (UTC)
建議維基百科:條目所有權升為方針
根據英文版加了些內容(有些不適用於本地的沒加),建議升為方針。歡迎自行更改或提出意見。--HYH.124(留言) 2014年5月6日 (二) 08:57 (UTC)
- @Temp3600、Shizhao、百家姓之四:--HYH.124(留言) 2014年5月6日 (二) 13:41 (UTC)
- (+)支持,這就是維基的維基根本嘛!♠小威♥·★來杯咖啡★ 2014年5月6日 (二) 15:40 (UTC)
- (!)意見:請翻譯外部連結的描述。(DYKN模式)-hiJK910 じぇじぇじぇ 2014年5月6日 (二) 17:38 (UTC)
- hiJK910:理解能力太差,不會翻譯。--HYH.124(留言) 2014年5月7日 (三) 16:09 (UTC)
- (+)支持,早就該升為方針了,免得總是有人會對其他編者說「別亂改我的條目」--M940504(留言) 2014年5月7日 (三) 02:26 (UTC)
- (+)支持,早該如此。—Chiefwei(檢 - 論 - 編 - 歷) 2014年5月7日 (三) 04:09 (UTC)
- (+)支持:早該如此。--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5月7日 (三) 04:19 (UTC)
- (?)疑問:有些人總喜歡將條目撤回到自己最後編輯的模樣。請問該當如何處理?--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5月7日 (三) 04:24 (UTC)
- (:)回應: WP:3RR MCaecilius(留言) 2014年5月7日 (三) 09:34 (UTC)
- (+)支持:本來就該這樣了。--首醫女張德㊣奏本 2014年5月7日 (三) 05:50 (UTC)
- (+)支持。條目所有主義是維基精神的大敵。MCaecilius(留言) 2014年5月7日 (三) 09:34 (UTC)
- (+)支持,--A. Schenberg 2014年5月7日 (三) 16:37 (UTC)
- (?)疑問,升為方針後,真是否能帶來解決編輯戰的問題與編者的困擾呢?否則升為方針也沒多大幫助,因為大多數人會引發編輯戰都是基於「堅持己見」,管理員也只不過會視為編輯爭議,叫人私下討論,所以對於維基百科:條目所有權升為方針能有何幫助感到疑惑。--111.252.233.91(留言) 2014年5月7日 (三) 16:45 (UTC)
- 至少有個方針可以供編者參考並提醒,這是維基百科重要方針,只要主編沒有對條目宣稱「擁有」該條目,那就只是編輯戰了,編輯戰則按照3RR處理。另外,Template:Uw-own3模板很需要方針支持。--HYH.124(留言) 2014年5月8日 (四) 07:31 (UTC)
- 你這是在自圓其說,還不是說不出所以然來。若真是升為方針對於編輯戰以及編者受到的困擾沒有幫助,那麼升不升為方針也就不是重點了,重點不是在於盲目追求方針,也不是徒增「供編者參考並提醒」藉口來升為方針,重點是能有效免除編輯戰的發生與解決編者受到的困擾,這種方針才是有實質存在的意義與建立方針真正的價值,否則就如同你說:「供編者參考並提醒」,這就是將方針淪為維基百科的一種擺飾品的做法罷了,實在不予可取!--111.252.239.130(留言) 2014年5月8日 (四) 16:23 (UTC)
- 如果這樣說的話豈不是所有方針都可以提刪了,因為基本上所有方針都只是「供編者參考並提醒」吧?方針的存在固然不能確保將來不會再出現編輯戰,但在成為了方針以後,這就是一條明文規定、必須遵從的規則,說明了編者應該如何正確對待條目,一旦不慎違反方針即可以此提醒,避免將來再次出現編輯戰。這才是方針的本意吧?— lssrn45 | talk 2014年5月8日 (四) 16:51 (UTC)
- 要不要提刪方針,這是你的事,如果照你這樣說的話,盲目追求方針,只是為了「明文規定、必須遵從的規則」,那又怎可能避免將來再次出現編輯戰?所以這邏輯是很奇怪,「說明了編者應該如何正確對待條目」只是給編者教育一種參考,不具有任何強制效果,更遑論說不會有編輯戰發生或是不為編者帶來困擾,總歸一個結果,就是方針是一回事,有心人終究還是有心會去搞編輯戰或以其它方式對編者帶來困擾,所以不要自圓其說地騙別人方針本意是如何的如何來形容,抬高方針的價值也只不過是冠冕堂皇的話,大家做出來的事是大家都看的見,這是騙不了人的,否則世界上就不需要有警察,那麼天下是不是就太平了?--111.252.239.130(留言) 2014年5月8日 (四) 17:06 (UTC)
- 這邏輯的確很奇怪。強制效果就是當管理員遇見有心去搞編輯戰的有心人時就會按方針給予警告,重犯者則會予以封禁(正常來說)。在管理員發現之前總有可能會有編者因而受到困擾,但這也是無可奈何的,畢竟不是所有維基人都會先乖乖閱讀方針再編輯,維基管理員也不是24小時候命的警察。— lssrn45 | talk 2014年5月8日 (四) 17:14 (UTC)
- 這是你說的強制效果,邏輯之所以奇怪也是你自己造成,我可沒多加解釋強制效果是如何,請對自己的言論負責,別將自己的話亂牽連別人來逃避自己說的話。--111.252.239.130(留言) 2014年5月8日 (四) 17:29 (UTC)
- 我也發現你話中自我矛盾,明知「畢竟不是所有維基人都會先乖乖閱讀方針再編輯,維基管理員也不是24小時候命的警察」,那升為方針做什麼?如此一來,根本就是在自打嘴巴,拿石頭砸自己的腳。這就回歸我之前說的,方針只是淪為維基百科的一種擺飾品的做法罷了!--111.252.239.130(留言) 2014年5月8日 (四) 17:35 (UTC)
- 升為方針就是要讓管理員有根據執法、讓不讀方針的維基人在犯錯後明白方針要求什麼,從而不再犯。如果你不明白方針的意義和方針跟指引的分別,請參閱Wikipedia:方針與指引。— lssrn45 | talk 2014年5月8日 (四) 18:54 (UTC)
- 既然如此,升不升方針就不是重點了,所以對於提出維基百科:條目所有權升為方針這邏輯的確很奇怪。我的結論是還是維持原話,升不升為方針不是重點,那只是個形式上做法,就是像定制法律,犯法的人還是一堆,鑽漏洞的人也是一堆,最終還是靠編者自己有沒有自制能力與判斷思維,在沒定制法律前的那些人還不是一樣活的好好,定制出來的法律也只不過演戲給人看,抓不抓是看警察,有的管理員不想小提大作就睜眼閉眼,不見得升為方針就是萬能特效藥,所以對於維基百科:條目所有權升為方針若是無法帶來實質幫助,終究只是盲目追求方針罷了!維基百科那麼多方針,編者看不看、想不想遵守是他們的事,每位管理員會不會都對每一條方針遵行去抓違反之人也是一回事,這不會是絕對的等號,真正問題是在於人(包括管理員與所有的編者),而不是方針,這觀念要清楚。於其將心力放在這個方針上,還不如自己本份做好。--111.252.239.130(留言) 2014年5月8日 (四) 17:25 (UTC)
- 你這樣說也不完全錯,編者本身的自律性是非常重要的,這當然是最理想的,但是就會如同一個沒法律的地方,我們都知道要守本分,不過若有人不安份去搗亂,警察也沒法可依,任由人家逍遙法外。指引是應該遵從,但非強制性;如果指引中的內容被認為是每個人都應該遵從的,那就升作方針;方針則無論如何都理應要遵守,而維護方針並不只是管理員的工作,也是依賴每一個參與者的幫助。— lssrn45 | talk 2014年5月8日 (四) 18:54 (UTC)
- Lssrn45,你可以繼續再扯,看你還能再怎樣自圓其說,只不過說出來的話愈給自己描的更黑。可不要說到最後把自己的臉給打疼了,把自己的腳也砸傷了,這樣子追求方針的方式可就很不值得了,更別說受人支持與尊敬。--111.252.239.130(留言) 2014年5月8日 (四) 17:43 (UTC)
- 你可以隨便罵我,反正我只是想回答你的(?)疑問。如果你不喜歡的話我就不回應了,免得掃興。— lssrn45 | talk 2014年5月8日 (四) 18:54 (UTC)
- 這邏輯的確很奇怪。強制效果就是當管理員遇見有心去搞編輯戰的有心人時就會按方針給予警告,重犯者則會予以封禁(正常來說)。在管理員發現之前總有可能會有編者因而受到困擾,但這也是無可奈何的,畢竟不是所有維基人都會先乖乖閱讀方針再編輯,維基管理員也不是24小時候命的警察。— lssrn45 | talk 2014年5月8日 (四) 17:14 (UTC)
- 要不要提刪方針,這是你的事,如果照你這樣說的話,盲目追求方針,只是為了「明文規定、必須遵從的規則」,那又怎可能避免將來再次出現編輯戰?所以這邏輯是很奇怪,「說明了編者應該如何正確對待條目」只是給編者教育一種參考,不具有任何強制效果,更遑論說不會有編輯戰發生或是不為編者帶來困擾,總歸一個結果,就是方針是一回事,有心人終究還是有心會去搞編輯戰或以其它方式對編者帶來困擾,所以不要自圓其說地騙別人方針本意是如何的如何來形容,抬高方針的價值也只不過是冠冕堂皇的話,大家做出來的事是大家都看的見,這是騙不了人的,否則世界上就不需要有警察,那麼天下是不是就太平了?--111.252.239.130(留言) 2014年5月8日 (四) 17:06 (UTC)
- 如果這樣說的話豈不是所有方針都可以提刪了,因為基本上所有方針都只是「供編者參考並提醒」吧?方針的存在固然不能確保將來不會再出現編輯戰,但在成為了方針以後,這就是一條明文規定、必須遵從的規則,說明了編者應該如何正確對待條目,一旦不慎違反方針即可以此提醒,避免將來再次出現編輯戰。這才是方針的本意吧?— lssrn45 | talk 2014年5月8日 (四) 16:51 (UTC)
- 你這是在自圓其說,還不是說不出所以然來。若真是升為方針對於編輯戰以及編者受到的困擾沒有幫助,那麼升不升為方針也就不是重點了,重點不是在於盲目追求方針,也不是徒增「供編者參考並提醒」藉口來升為方針,重點是能有效免除編輯戰的發生與解決編者受到的困擾,這種方針才是有實質存在的意義與建立方針真正的價值,否則就如同你說:「供編者參考並提醒」,這就是將方針淪為維基百科的一種擺飾品的做法罷了,實在不予可取!--111.252.239.130(留言) 2014年5月8日 (四) 16:23 (UTC)
- 至少有個方針可以供編者參考並提醒,這是維基百科重要方針,只要主編沒有對條目宣稱「擁有」該條目,那就只是編輯戰了,編輯戰則按照3RR處理。另外,Template:Uw-own3模板很需要方針支持。--HYH.124(留言) 2014年5月8日 (四) 07:31 (UTC)
- (+)支持— lssrn45 | talk 2014年5月8日 (四) 16:51 (UTC)
- 先回復111.252.233.91:Lssrn45只是只是根據您的疑問回復,每個人的觀點不盡相同,如果不認同他的說法,也請保持冷靜。--HYH.124(留言) 2014年5月9日 (五) 06:14 (UTC)
- (+)支持目前的版本,但是按照這個理由,真正應該提升為方針的是維基百科:爭論的解決吧?從Wikipedia:協商到Wikipedia:請求解決爭論到Wikipedia:調解請求還通通是紅字。討論都是在方針頁,存檔後就很難查找了。Skyfiler(留言) 2014年5月11日 (日) 21:33 (UTC)
- DONE。♠小威♥·★來杯咖啡★ 2014年5月18日 (日) 05:53 (UTC)
請求解除Wikipedia:條目所有權的半保護
此頁面實際上很難被破壞者找到或感興趣,因為中文維基的編者(包括破壞者)跟其他維基百科比起來少之又少。而且此頁面好像是某IP用戶203.69.214.135繁簡改動一次,頁面就立馬被權保護,後降級為半保護。
基於一、此頁面的破壞可能性非常低,二、頁面只被繁簡改動一次,三、自從HYH.124自幾個月前對內容進行擴充後升級方針,頁面一直都沒有被「自動確認」的破壞者找上。故提議解除半保護。請管理員以及社群正視,謝謝。--124.197.102.166(留言) 2014年9月28日 (日) 15:45 (UTC)
- 其實近來條目所有權的運用都吵鬧過幾遍,其實可以預視到新手會對這個方針不滿意而施行破壞。--113.52.126.23(留言) 2014年9月28日 (日) 16:53 (UTC)
- (-)反對:此頁面是維基百科方針頁,一般因為臨時參與編輯不想註冊或登入帳號的用戶幾乎不會有編輯此頁面的機會,因此進行半保護不會影響臨時用戶參與維基百科的意願。至於有心長期參與的用戶可以登入之後進行編輯,所以除了阻礙想匿名進行編輯的有心用戶外,我想不到這頁面被半保護會對任何人有影響。--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9月28日 (日) 16:58 (UTC)
- 在出現大量破壞前進行保護不會違反方針麼?--廣雅 范★ 2014年9月29日 (一) 04:31 (UTC)
- 我想說的是,一開始的全保護根本就是個錯誤,因為頁面實質上根本沒有被破壞過(那次繁簡改動只不過是微不足道),可能是該管理員不小心按錯,或判斷錯誤,後來才由Jimmy Xu降級為半保護。除非是高風險頁面,否則不應該獲得保護。我們不應該因為有新用戶不滿意而這樣封禁頁面,因為這不會是破壞,而是編輯戰。許多管理員都會犯這個錯,就是把IP等新用戶的重複回退當成是破壞而非編輯戰。再次提請解除半保護,請社群參與討論。--124.197.102.166(留言) 2014年9月29日 (一) 08:51 (UTC)
- 事實上,我認為除非是開放給用戶進行申訴用的頁面,否則所有在WP區段底下的方針頁面無論是否曾遭到破壞,都應該進行半保護。因為,除了帶有惡意的目的外,我想不到有任何非要用IP帳號編輯這些頁面的理由。因為這些頁面並非給一般讀者編輯用的,所以這與一般條目頁面開放IP編輯以鼓勵一般人的參與有基本意義上的不同。--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9月29日 (一) 09:31 (UTC)
- 認同,方針頁基本情況下只有參閱一定時間下的自動確認用戶才去關注,討論或修改,在我所見過的非自動確認用戶編輯方針頁都有涉及破壞行為(多數也是出於發泄),也的確無合理理由認為非自動確認用戶要去編輯方針頁,在一個方針頁如果發生過破壞行為的話,應該可以授予半保護以防止非自動確認用戶(不指定單人)的可能性的繼續破壞,而且並不影響正常的自動確定用戶的編輯(如果錯字,也可以通過討論頁、客棧或EP提醒),雖然如「如何使用忽略規則」所說「規則的力量並不源於一個頁面被標記上了「指引」或「方針」」,但作為我們的編寫基準,方針猶如法律般嚴肅,一個能並隨意被普通人塗鴉(即使是無意的)的法律文本何以嚴肅?所以可以為曾被破壞的方針頁添加永久性半保護,正如前面所述,這保證其嚴肅性,也不影響正常自動確認用戶的維護。——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4年9月29日 (一) 09:50 (UTC)
- @SElephant、cwek:果真如此?大象兄說「我想不到有任何非要用IP帳號編輯這些頁面的理由」、Sakamotosan說「在我所見過的非自動確認用戶編輯方針頁都有涉及破壞行為(多數也是出於發泄),也的確無合理理由認為非自動確認用戶要去編輯方針頁」,那麼請問這些是什麼?--124.197.102.166(留言) 2014年9月29日 (一) 10:42 (UTC)
- then?Wikipedia:隱退是指引,而且的確發生過破壞問題(非正規途徑的重定向異議);討論頁不屬於指引的部分,而且討論頁在不能長期保護是相關方針精神之一;Wikipedia:是我弟弟干的是幽默論述(更應該放到壞笑話下);Wikipedia:封禁申訴指導沒構成破壞,而且即使保護了也可以通過討論頁請求,並且不屬於指引的一部分;Wikipedia:接受其他用戶不是指引。說了怎麼多例子,還是沒碰到我的point,我認為在發生破壞行為後可以申請永久半保護,不影響有較長的維護經驗的自動確定人員維護,新用戶可以在保護後通過討論頁等方式反映或在保護前繼續正常的維護行為。而且從新用戶眾的權限比自動確定用戶的權限少或有限制可以看出,對新用戶的操作時不完全肯定地信任,對於嚴格的行為仍保持嚴格的處理(但有寬鬆的空間),從運營理念上雖然允許但也一直鼓勵非登記用戶以登記用戶的方式去使用。而登記用戶的權限相對而言是放開了的(半保護)。既然非登記用戶願意保持過過客般的身份去操作甚至破壞WP,為什麼要對曾經被破壞過的東西放鬆?另五個例子用例不妥,毫無說服力。——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4年9月29日 (一) 11:33 (UTC)
- 從實際角度出發,永久半保護方針頁是很方便也很合理的做法。不會妨害確認用戶修改的特性也使頁面能夠得以更新。不過這違反維基百科的方針WP:PP。而這個方針是以前的共識的體現。如果現在的共識有改變,可以重新討論這個方針。我本人願冒天下之大不韙,表態支持更新WP:PP以使正式方針和指引能夠較容易的處於永久半保護之下。Bluedeck 2014年9月30日 (二) 02:26 (UTC)
- @SElephant、cwek:果真如此?大象兄說「我想不到有任何非要用IP帳號編輯這些頁面的理由」、Sakamotosan說「在我所見過的非自動確認用戶編輯方針頁都有涉及破壞行為(多數也是出於發泄),也的確無合理理由認為非自動確認用戶要去編輯方針頁」,那麼請問這些是什麼?--124.197.102.166(留言) 2014年9月29日 (一) 10:42 (UTC)
@cwek:您還是不明白,看來您還真的沒有認真去看那些鏈接,那就沒有必要在爭論。我指出的是非自動確認用戶的貢獻。--124.197.102.166(留言) 2014年9月30日 (二) 09:45 (UTC)
- 就是因為這樣,所以我反而認為應該透過半保護這些WP政策頁面,間接地鼓勵這些比較有心的IP用戶註冊一個帳號,改用具名方式參與相關頁面的編輯。--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10月10日 (五) 04:59 (UTC)
請問124.197.102.166,解除半保護就能讓每個人去遵行Wikipedia:條目所有權嗎?做不到的話,解不解除就根本沒必要討論,因為說了也白說,解除了也與沒解除一樣。正因為太多人違反Wikipedia:條目所有權,所以編輯戰才會每天發生,而且有的條目的編輯戰是沒完沒了,資深註冊用戶也好,IP用戶也罷,太多人都是如此,就算註冊用戶明白Wikipedia:條目所有權,做不到也是枉然,正所謂「一種米養百樣人」,違反Wikipedia:條目所有權就會出現各種反應,有的強辯不認錯,有的找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有的反控別人錯在先,有的說自己是在反破壞,甚至有的相應不理,最糟就是有的直接動用管理員權限,然後說是別人對Wikipedia:條目所有權解讀錯誤才造成,總之錯都是別人,就是無視於Wikipedia:條目所有權去遵行,這樣的編輯風氣卻居然只是在整個維基百科中冰山一角。--114.38.186.139(留言) 2014年10月14日 (二) 16:43 (UTC)
- 結論是「Wikipedia:條目所有權是擺飾品。」--114.38.186.139(留言) 2014年10月14日 (二) 16:46 (UTC)
- 比如某位用戶叫FuckOOOO(OOOO是消音,保護此人隱私),長期關注與編輯與臺中相關的條目,只要不如他意,一定會被他回退,而且他在編輯摘要習慣不寫理由,所以被回退也不知為何,非得搞到雙方警告,鬧上保護條目、舉報破壞,才肯說他回退的理由,遇到這種人偏偏管理員不會認為他有問題,姑且不說他有沒有Wikipedia:條目所有權嫌疑,光是他處理別人編輯的方式就大有問題,妙的是通常管理員大多會先聽他的話,中文名「福OO叔」(OOOO是消音,保護此人隱私)真是不虧資深。--114.38.186.139(留言) 2014年10月14日 (二) 16:57 (UTC)
- 上面的IP君,您是換了個網路區段後繼續出來哭鬧嗎?到底想要害多少網段被封鎖才甘心呢?管理員會支持該君並不是啥奇妙的事,因為面對您這種四處搗亂的傢伙,要做出判斷實在太容易了。--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10月14日 (二) 17:01 (UTC)
- 我不知道為何你有這種反應?但我說那些話只是反映實情出來抗議,如果有傷害到人的言論,我可以對FuckOOOO(福OO叔)這位用戶說聲抱歉,其餘不能因為閣下不能接受與認同,或者是看不過去,就視為搗亂、害別人被封鎖網段,不過我那些言論視為哭鬧,這我沒意見,因為抗議在閣下眼中感受便是如此。基本上,閣下如果先撇開對IP的成見,去正視我說那些言論是在抗議什麼,大概就能明白為何我會如此哭鬧,因為一樣都是道理,卻受到不公平對待,說明白點,即使資深註冊用戶熟悉方針指引,礙於這樣的用戶早與社群熟識,一但出現違反方針的情況,管理員與社群們立場上都會傾向這些資深註冊用戶,否則IP用戶或者新註冊用戶不會往往都先被封禁或是被警告,因為你們不會認為這些資深註冊用戶有違反方針或是有做法不妥之處,就算IP用戶或者新註冊用戶再怎樣熟悉方針指引,只要像FuckOOOO(福OO叔)這位用戶拿個藉口去回退幾次,之後突然拿出理由向管理員舉報,反而倒像是自己被跳入陷阱,好似自己不熟方針指引或者故意去破壞般情況出現,實際上不是因為不熟方針指引去故意搞破壞,因為自己編輯都有將理由寫在編輯摘要供人翻閱歷史,反而FuckOOOO(福OO叔)這位用戶沒有說理由便直接回退,這誰會知道被回退是什麼情況,居然管理員會無異議地接受他的舉報破壞,將心比心而言,換成你不知道為什麼被人舉報破壞而封禁,你感受會是如何?難道不覺得不公平嗎?我說這情況只是其中之一,其它情況還很多沒有逐一細詳於此明列。此外,雖然我拿FuckOOOO(福OO叔)這位用戶當例子來說是很不恰當,容易造成別人誤會我在指控他或是抹黑他,這我也再一次說抱歉,因為要反映情況必須要有具體事證才能讓人明白說什麼,指控與抹黑並不是我這次討論的本意,而是要抗議維基百科太多人不遵守Wikipedia:條目所有權,加上事發後管理員處置失當,不分青紅皂白、不去細查實情、不去感同身受,就聽信資深註冊用戶的理由,我已經不止二次、三次都是沒違反方針指引情況下被白白冤枉封禁,當然我承認不是現在使用這個114.38網段,所以真要說我害很多網段被封就太過苛責了,你們有誰反過來設想,熟悉方針指引而沒違反情況下也被會封禁,這除了IP用戶身上看的到,不知道你們資深註冊用戶有沒有被人這樣對待過?--114.38.177.91(留言) 2014年10月15日 (三) 16:06 (UTC)
- 拜託,人家的名字是FcukOOOO,不是被你改的髒詞啊。113.52.126.149(留言) 2014年10月16日 (四) 15:50 (UTC)
- 對不起!我再一次鄭重道歉,我心急氣過頭之下就連續筆誤三次。如果這麼算起來,我之前提及此人時,也一再地筆誤過許多次,我很能體會與明白一個人名字被別人惡搞叫錯,那種氣可能會比我在上述發言時情緒來得更氣,因為我曾經因此把人名字叫錯,結果對方就當大家面前對我從左方頭上角狠K一拳下去,這一拳雖然還在心中有很大影響,不過現在看來,我似乎沒學到教訓。--114.38.190.16(留言) 2014年10月17日 (五) 16:09 (UTC)
- 拜託,人家的名字是FcukOOOO,不是被你改的髒詞啊。113.52.126.149(留言) 2014年10月16日 (四) 15:50 (UTC)
- 我不知道為何你有這種反應?但我說那些話只是反映實情出來抗議,如果有傷害到人的言論,我可以對FuckOOOO(福OO叔)這位用戶說聲抱歉,其餘不能因為閣下不能接受與認同,或者是看不過去,就視為搗亂、害別人被封鎖網段,不過我那些言論視為哭鬧,這我沒意見,因為抗議在閣下眼中感受便是如此。基本上,閣下如果先撇開對IP的成見,去正視我說那些言論是在抗議什麼,大概就能明白為何我會如此哭鬧,因為一樣都是道理,卻受到不公平對待,說明白點,即使資深註冊用戶熟悉方針指引,礙於這樣的用戶早與社群熟識,一但出現違反方針的情況,管理員與社群們立場上都會傾向這些資深註冊用戶,否則IP用戶或者新註冊用戶不會往往都先被封禁或是被警告,因為你們不會認為這些資深註冊用戶有違反方針或是有做法不妥之處,就算IP用戶或者新註冊用戶再怎樣熟悉方針指引,只要像FuckOOOO(福OO叔)這位用戶拿個藉口去回退幾次,之後突然拿出理由向管理員舉報,反而倒像是自己被跳入陷阱,好似自己不熟方針指引或者故意去破壞般情況出現,實際上不是因為不熟方針指引去故意搞破壞,因為自己編輯都有將理由寫在編輯摘要供人翻閱歷史,反而FuckOOOO(福OO叔)這位用戶沒有說理由便直接回退,這誰會知道被回退是什麼情況,居然管理員會無異議地接受他的舉報破壞,將心比心而言,換成你不知道為什麼被人舉報破壞而封禁,你感受會是如何?難道不覺得不公平嗎?我說這情況只是其中之一,其它情況還很多沒有逐一細詳於此明列。此外,雖然我拿FuckOOOO(福OO叔)這位用戶當例子來說是很不恰當,容易造成別人誤會我在指控他或是抹黑他,這我也再一次說抱歉,因為要反映情況必須要有具體事證才能讓人明白說什麼,指控與抹黑並不是我這次討論的本意,而是要抗議維基百科太多人不遵守Wikipedia:條目所有權,加上事發後管理員處置失當,不分青紅皂白、不去細查實情、不去感同身受,就聽信資深註冊用戶的理由,我已經不止二次、三次都是沒違反方針指引情況下被白白冤枉封禁,當然我承認不是現在使用這個114.38網段,所以真要說我害很多網段被封就太過苛責了,你們有誰反過來設想,熟悉方針指引而沒違反情況下也被會封禁,這除了IP用戶身上看的到,不知道你們資深註冊用戶有沒有被人這樣對待過?--114.38.177.91(留言) 2014年10月15日 (三) 16:06 (UTC)
- 樓上這位IP114.38君恐怕又是那個36.232.XXX.XXX借屍還魂捲土重來了吧?如果不是,那這個世界真是太奇妙了,為何會有這麼多個性相同的人喜歡跑來維基百科發表同樣風格的留言、找同樣的幾位用戶麻煩呢?(哭鬧紀錄:36.232.217.73/所有浮動IP、相關討論:維基百科:互助客棧/其他/存檔/2013年9月#討論是否有其必要將「36.232.xxx.xxx」這組IP全數查禁、似曾相識的鬧場:Wikipedia:知識問答/存檔/2014年6月#請問維基百科鼓不鼓勵任何人為條目取圖而做出危險的拍攝?、我只是想跟你分析一下,幹嘛那麼兇:使用者討論:SElephant/Container2013Q1&Q2#別鬧了,九讚頭至少離這商圈好幾十公里!、緝凶討論: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存檔/2013年5月#雖然有人知道36.232.xxx.xxx是誰...但至今沒人指出來是誰?)--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10月17日 (五) 16:26 (UTC)
┌─────────────────────────────────┘
基於此人會有騷擾用戶的習慣(像Kolyma、Fcuk1203、金剛不壞、Pbdragonwang都曾被此騷擾過),所以我以不登入方式匿名留話。閣下說的這些就讓我想到員林陸橋、玉門關 (南投縣)那件事,恐怕也是同一個人。從另一角度看,許崙墩(Nantou222)、高雄市(Yashigano)、思源埡口(有幾位用戶發言方式很像同一人)也很可能。順道一提,36.232可不止於此,像漢寶村履犯侵權就被DreamLiner提報後,他就跑去騷擾DreamLiner(2013年8月25日 (日) 14:59開始,直到2013年10月31日 (四) 05:53被存檔才結束這場長達兩個多月鬧劇。)這種就比較誇張!--118.170.92.120(留言) 2014年10月18日 (六) 07:09 (UTC)
- 感謝您的仗義執言。我也一直覺得上面提及的幾個爭議人物,有非常類似的人格(發言風格)特質。--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10月18日 (六) 07:42 (UTC)
- 根據Kolyma所說:「您好瞭解喔!您好熟悉喔!」,說不定118.170.92.120也是同一人。--111.252.236.171(留言) 2014年10月18日 (六) 15:53 (UTC)
- 很顯然118.170.92.120是個平常都用固定帳號在中文維基活動的常客,只是為了不想被壞東西沾到所以故意改用IP發言。二者的發言風格差太多,樓上這種抹黑方式太無效了。--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10月18日 (六) 16:17 (UTC)
- 就當成誤會好了,說「抹黑」太過嚴重了,我可是有出示是出於誰說的話做為合理推測的理據,可不是信口胡說,假設都能當成是抹黑,那麼即便真的是有證據,大概也可以被說是「嫁禍」吧!--111.252.236.171(留言) 2014年10月18日 (六) 17:32 (UTC)
就「示例」章節修飾語句
本人把具體的言行改為歸類,更有說服力,但意思不變,懇請諸位審閱。--Hzt0208042508415531 tw(留言) 2024年1月31日 (三) 22:59 (UTC)
增補WP:OWN的內容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本案
10年前我見過有人以我不是在地居民為理由,認為我編輯當地條目就是別有用心,暗示我不能編輯外地條目,這種情況頗令人洩氣,而最近我在觀察一宗編輯爭議的時候,看到其中一方涉嫌作出類似的表述(1、2)。大家知道,很多關於世界各地的條目都並非由在地編輯撰寫,這沒有問題,問題是主編對於主題的理解(這放在所有地方都一樣)。鑑於WP:OWN是方針,且並未明文規定阻止外地人編輯本地條目等同霸佔條目,現提議在該方針中「言行」一節的底部加入「你不是本地人,沒有資格編輯我們家鄉的條目
」或類似表述。--春卷柯南-發前人所未知 ( 論功行賞 ) 2024年9月8日 (日) 23:18 (UTC)
- 「你不是本地人,沒有資格編輯我們家鄉的條目」
- 「你是本地人,沒有資格編輯你們家鄉的條目」
-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9月9日 (一) 02:46 (UTC)
- (+)支持--———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9月9日 (一) 02:47 (UTC)
- 而且若任由此種言論發展,那以後地球人都不能編輯地球上的任何事物,大家統統只能編輯外星條目了((--———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9月9日 (一) 03:16 (UTC)
- (+)支持:很有必要明文指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9日 (一) 03:31 (UTC)
- (+)支持:維基百科人人都可以編輯,在符合本站可供查證的情況下撰寫是完全不會涉及「條目所有權」的問題。--Sinsyuan✍️💙🐻 2024年9月9日 (一) 03:41 (UTC)
- (+)支持:但要我說春卷柯南君遇到的這種「暗示」真不算啥,要說宣稱條目所有權,我維的常規姿勢水平怎麼也得是這樣才行。--Zheng Zhou(留言) 2024年9月9日 (一) 04:10 (UTC)
- (!)意見 我覺得舉例的攻擊性意見更接近人身攻擊而非所有權,因為他不會去檢驗和依照其他的編者是否符合「所有者」身份。對於加入,總體上是支持的,如果能包含「校友」案例會更好。(~)另外,感覺「言行」章節可商榷,以免不明確和濫用,當前的2/3/4/6/7/10/12等等項均可能存在有理由或者被容忍的用法,因此示例與「指責其他維基人獨斷所有權是很不禮貌的,這會被視為人身攻擊」有衝突,與示例相似是否一定涉嫌聲稱所有權。「舉止」同上。如果有更穩妥和模板化的方式指出疑似所有權行為,以尋求解釋或注意,可能會更友好?--YFdyh000(留言) 2024年9月10日 (二) 00:57 (UTC)
- (+)支持:任何人也有資格修改wiki內容,不論身分。--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9月20日 (五) 08:10 (UTC)
- (+)支持 Benho7599 堅決擁護以芙寧娜同志為核心的楓丹 2024年9月21日 (六) 02:21 (UTC)
既然HK5201314君不回應,我先提議以原案為本,引入YFdyh000君提出的修訂,以覆蓋宗教、公司、社團、學校等共同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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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自同一宗教/教派、公司、社團,或其他具有共同聯繫的人士排斥他人編輯相關條目的言行視作同論。
順帶一提,我剛才看過,英文版OWN中「你有資格編輯這個條目嗎?」中的「資格」主要是說編輯戰參與者在維基百科的資歷,但字面上也可以包含上述各種共同聯繫。所以甚至可以不做任何修訂,直接釋法了事。不過大家認為有必要的話,我仍然願意繼續推動本案。--春卷柯南-發前人所未知 ( 論功行賞 ) 2024年9月20日 (五) 07:20 (UTC)
- 不過建議備註新增「愛好者」類別。例如某一公司的愛好者,為了排斥其他人增減內容,佔領了條目的主導權。在閣下的備註內,「 或其他具有共同聯繫的人士 」可能不適用,因為「聯繫」是雙向的,有來有往;而「愛好」是某一人單向熱愛某一事物,但該事物不會對愛好者發出回饋或好處。--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9月20日 (五) 08:18 (UTC)
- 說起「愛好者」我反而先想起「飯圈」的那些——我覺得相比起某公司的忠實顧客,追星人士更有可能排斥他人編輯他們「正主」的條目。而我草擬附註的時候有想過是該用「共同特徵」還是「共同聯繫」,只是「特徵」偏向描述一群人的共通點,而「聯繫」的連結性更強。不過即使是「飯圈」或公司常客,也不是沒有可能從「正主」(如官方歌/影迷會及隨之而來的一切福利,甚至偶像在社交專頁對歌/影迷應援的認證)或公司(如航空公司等提供的常客/會員福利)取得任何回饋和福利。--春卷柯南-發前人所未知 ( 論功行賞 ) 2024年9月21日 (六) 01:47 (UTC)
- 「 來自同一宗教/教派、公司、社團、興趣,或與條目主體對象有各種關係的人為排斥他人編輯相關條目的言行視作同論。」--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9月23日 (一) 07:40 (UTC)
- 舉例:
- 1. 假設小明的推是WP:維基娘,經常有編輯者把維基娘的拉屎過程列入她的條目之中,也有新聞報導她的拉屎過程。在這個情況下,需然大體有WP:維基百科不是什麼進行回退,但是,小明卻說「我認為維基娘拉屎過程不重要,所以現警告其他編輯者,若然添加拉屎過程,我會回退及提告。」
- 2. 假設小美的興趣是編輯維基百科。有一日,她看見維基百科有惡意訊息,例如「維基百科涉嫌非禮偽基百科,並附上來源。」由於這件事有爭議,但小美卻不斷強調「時效性內容/ 一時關注度的新聞內容」為由刪除惡意訊息。--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9月23日 (一) 08:09 (UTC)
- 加入「興趣/愛好」可以,但「與條目主體對象的各種關係」我感覺比我所提出的「共同聯繫」/「共同特徵」更侷促。比如說,我喜歡一個明星/公眾人物,對方卻並不認識我,而且ta可以在我作出不當行為後跟我「割蓆」。客觀來說這是不是一種「關係」呢?反倒是十多年前有一個未成年人在Youtube發布自己改編的歌曲,遭到網民嘲笑甚至辱罵,之後那個人的親屬要求Facebook移除相關內容(PS. 這已經涉及到生者傳記方針中適用於未成年人的部分,和OWN沒關係了),這更像是「與條目主體對象的關係」吧。如果你接受「共同特徵」我可以這樣改。另外,例一也太無聊了吧⋯⋯--春卷柯南-發前人所未知 ( 論功行賞 ) 2024年9月26日 (四) 15:41 (UTC)
- (+)支持--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9月29日 (日) 02:14 (UTC)
- @春卷柯南:幾時開始公示程序?--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0月1日 (二) 05:21 (UTC)
- 加入「興趣/愛好」可以,但「與條目主體對象的各種關係」我感覺比我所提出的「共同聯繫」/「共同特徵」更侷促。比如說,我喜歡一個明星/公眾人物,對方卻並不認識我,而且ta可以在我作出不當行為後跟我「割蓆」。客觀來說這是不是一種「關係」呢?反倒是十多年前有一個未成年人在Youtube發布自己改編的歌曲,遭到網民嘲笑甚至辱罵,之後那個人的親屬要求Facebook移除相關內容(PS. 這已經涉及到生者傳記方針中適用於未成年人的部分,和OWN沒關係了),這更像是「與條目主體對象的關係」吧。如果你接受「共同特徵」我可以這樣改。另外,例一也太無聊了吧⋯⋯--春卷柯南-發前人所未知 ( 論功行賞 ) 2024年9月26日 (四) 15:41 (UTC)
- 「 來自同一宗教/教派、公司、社團、興趣,或與條目主體對象有各種關係的人為排斥他人編輯相關條目的言行視作同論。」--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9月23日 (一) 07:40 (UTC)
- 說起「愛好者」我反而先想起「飯圈」的那些——我覺得相比起某公司的忠實顧客,追星人士更有可能排斥他人編輯他們「正主」的條目。而我草擬附註的時候有想過是該用「共同特徵」還是「共同聯繫」,只是「特徵」偏向描述一群人的共通點,而「聯繫」的連結性更強。不過即使是「飯圈」或公司常客,也不是沒有可能從「正主」(如官方歌/影迷會及隨之而來的一切福利,甚至偶像在社交專頁對歌/影迷應援的認證)或公司(如航空公司等提供的常客/會員福利)取得任何回饋和福利。--春卷柯南-發前人所未知 ( 論功行賞 ) 2024年9月21日 (六) 01:47 (UTC)
分案
- 既然你們正討論WP:OWN,如果有編輯者以「非官方資訊」為由回退編輯,算不算另類的OWN? 畢竟這個行為應該算是為官方背書,而且個人認為這個算是官方透過代理人的OWN。
- 例如:「官方沒有說明這個論點,所以這個論點不應出現在條目之中。」--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9月10日 (二) 15:49 (UTC)
- 首先,非官方信息須是可靠來源。其次,編寫的位置(章節,備註或腳註)、比重。--YFdyh000(留言) 2024年9月10日 (二) 18:32 (UTC)
- 假設那個段落「可靠來源。其次,編寫的位置(章節,備註或註腳)、比重。」是合乎維基要求,但有編輯者認為:「官方沒有說明這個論點,所以這個論點不應出現在條目之中。」,所以想順便加上這句。--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9月12日 (四) 11:55 (UTC)
- 「官方沒有說明」拓展到「未受官方認可」?這樣就包含官方否認,避免官方OWN。--YFdyh000(留言) 2024年9月12日 (四) 12:13 (UTC)
- 假設那個段落「可靠來源。其次,編寫的位置(章節,備註或註腳)、比重。」是合乎維基要求,但有編輯者認為:「官方沒有說明這個論點,所以這個論點不應出現在條目之中。」,所以想順便加上這句。--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9月12日 (四) 11:55 (UTC)
- 有時官方資訊甚至是錯誤的,有時是出於不中立,有時可能只是筆誤。我們需要保留指正的空間。--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9月14日 (六) 11:14 (UTC)
- 首先,非官方信息須是可靠來源。其次,編寫的位置(章節,備註或腳註)、比重。--YFdyh000(留言) 2024年9月10日 (二) 18:32 (UTC)
現提出以本章討論為基礎,對OWN做出兩項修訂——
- 比照英文版,在「言行」一節的最上方加入下列內容:
“ | 下列言論不應單獨視為意圖或着手宣示條目所有權的例證,但當有關用戶在發表下列言論的同時,堅持條目必須包括或排除特定內容,卻無法援引方針、指引來支持自己的論點,且對其他編輯者的修訂和討論持排斥態度,則有可能是宣示條目所有權的表現。 | ” |
- 「
本資料由XXXX資料版權維護中,請勿擅自變更,或企圖攻擊抹黑,違者XXXX將提出法律訴訟。⋯⋯
」修改為「本條目現由XXX管理,未經許可,請勿擅自變更,以致損害XXX之形象,否則將被回退,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承HK5201314君發言,不一定只有公司、團體或其服務對象才能「宣示管理權」,還可以是愛好者(團體)等。另外做了一些語句修訂。--春卷柯南-發前人所未知 ( 論功行賞 ) 2024年9月27日 (五) 11:03 (UTC)
公示條文
對WP:OWN新增:
- 「你不是本地人,沒有資格編輯我們家鄉的條目」
- 「你是本地人,沒有資格編輯你們家鄉的條目」
- 「(產品/服務)官方不認可這些內容」
- 「(產品/服務)官方認可這些內容」
若沒有反對意見,3日後開始公示。--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9月19日 (四) 02:40 (UTC)
- 一、個人認為書生兄所提出的表述不適宜列入方針正文,以免其他用戶摸不着頭腦——我一看也不明白他到底要表達甚麼,後來跟他私下聊過天,互相交流說法(暫時不便公開)。況且第二句的說法是非常弔詭的。二,如果要合併公示的話,那我分開本案和分案豈不是多此一舉。其實本案的內容基本已經達成共識,可以直接公示,只是我打算對本案提出新修訂;至於分案就看你和YFdyh000怎樣想吧。--春卷柯南-發前人所未知 ( 論功行賞 ) 2024年9月19日 (四) 14:05 (UTC)
- 既然我已經提出新修訂,我看這次公示還是先擱置吧。--春卷柯南-發前人所未知 ( 論功行賞 ) 2024年9月27日 (五) 11:03 (UTC)
- 一、個人認為書生兄所提出的表述不適宜列入方針正文,以免其他用戶摸不着頭腦——我一看也不明白他到底要表達甚麼,後來跟他私下聊過天,互相交流說法(暫時不便公開)。況且第二句的說法是非常弔詭的。二,如果要合併公示的話,那我分開本案和分案豈不是多此一舉。其實本案的內容基本已經達成共識,可以直接公示,只是我打算對本案提出新修訂;至於分案就看你和YFdyh000怎樣想吧。--春卷柯南-發前人所未知 ( 論功行賞 ) 2024年9月19日 (四) 14:05 (UTC)
- 反對。文案過於口語化,需要精簡。--糯米花(留言) 2024年9月20日 (五) 07:34 (UTC)
- 反對你的說法。現有「言行」章節下的所有例句都是白話文,改為嚴肅書面語反而會過於緊繃。英文版對應條文也是如此。(不過我也反對目前這次擬議公示就是了。)--春卷柯南-發前人所未知 ( 論功行賞 ) 2024年9月20日 (五) 07:45 (UTC)
- 我對前二點表示支持。--The Puki desu(留言) 2024年9月23日 (一) 07:46 (UTC)
- 支持前二點,反對後二點,一些官方不認可的內容可能真是不適合,會很容易有爭議。我認為要接觸到對方的人格才算,例如「你不是(產品/服務)官方的人/職員/買家/用家/...」才算。--素菓霖 2024年10月4日 (五) 07:49 (UTC)
- 有鑑於上方列出的四點並未得到社群的廣泛支持,且尚未正式公示(連公示結束時間都沒有),以至於有編輯誤以為上方四點即為最終公示方案,我再次重申希望HK5201314君擱置或取消本次公示,否則如果我單方面公示我提出的修訂,很可能會對社群成員造成混淆。--春卷柯南-發前人所未知 ( 論功行賞 ) 2024年10月5日 (六) 13:19 (UTC)
- 最近很忙,現授權閣下處理這行政步驟。(撤回議案)--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0月5日 (六) 15:18 (UTC)
既然HK5201314君同意撤回其公示方案,鑑於本人即將外遊,未必能及時進行公示,故另提出公示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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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自同一宗教/教派、公司、社團,擁有共同的興趣、愛好,或具有其他共同特徵的人士排斥他人編輯相關條目的言行視作同論。
另簡單回應素菓霖君的疑問,如果是說公司職員或顧客,則可歸入上方「來自同一⋯⋯公司、⋯⋯擁有共同的興趣、愛好⋯⋯」的範疇,不需要另訂條文,HK5201314君想規管的似乎是企業(或其打手)在本站文過飾非,或控制條目敘事,且不容他人改作的行為。上述修訂自2024年10月6日 (日) 02:14 (UTC)起 公示7日,2024年10月13日 (日) 02:14 (UTC)結束。--春卷柯南-發前人所未知 ( 論功行賞 ) 2024年10月5日 (六) 23:30 (UTC)
- @春卷柯南 it’s time, ok?--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0月13日 (日) 15:31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