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廷謨
生平
裴廷謨是吳貞毓的岳父,擔任戶部員外郎;永曆八年(1654年)爆發十八人之獄,他被孫可望擒獲,遭拷打到斷臂,後來得釋,陞任儀制郎中。兩年後(1656年)他和高勣、鄔昌琦、許紹亮上疏勸告李定國、劉文秀不要和馬吉翔過分來往,遭永曆帝杖打一百五十次,並除名;不久李定國在金維新勸諫下聯同劉文秀解救他們,才能恢復官職[2][3]。
永曆十二年(1658年)三月,裴廷謨和許紹亮、金簡、周官接連疏劾馬吉翔,未獲理會,後來他和鄔昌琦一同在咒水之難遇害[4][1]。
引用
- ^ 1.0 1.1 錢海岳《南明史·卷四·本紀第四》:(永曆十五年七月)丙寅,緬人咒水戕從臣……
- ^ 2.0 2.1 錢海岳《南明史·卷五十九·列傳第三十五》:(高)勣與鄔昌琦、裴廷謨、許紹亮患之,合疏言:「二王功高望重,不當往來權佞之門,蹈孫可望故轍。」疏上,二人怒,不入朝。吉翔激上怒,命各杖百五十,除名。定國尋悟,偕文秀救之,得復官。……廷謨,字嘉言,閩縣人。吳貞毓妻父。官戶部員外郎。安龍之獄,為可望所執,不屈,掠治折臂。已得釋,晉儀制郎中。
- ^ 《爝火錄·卷二十六》:丙申、大清順治十三年 永明王永歷十年、魯王十一年……秋七月丁未朔,晉王李定國、蜀王劉文秀時詣馬吉翔、龐天壽家,光祿少卿高績(勣)與御史鄔昌期(琦)患之;合疏言『二王功高望重,不當往來權佞之門;恐滋奸弊,複蹈秦王故轍』!疏上,二王遂不入朝。吉翔激王怒,命各杖一百五十,除名。定國客金維新走告定國曰:『績、昌期誠有罪,但不可使朝廷有殺諫官名』!定國即偕文秀入救,乃復二人官。
- ^ 錢海岳《南明史·卷五十九·列傳第三十五》:昌琦、廷謨死咒水之禍。……永曆十二年三月,與(許)紹亮、(金)簡、周官交疏劾(馬)吉翔,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