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乃武與小白菜案
浙江民人葛品連身死案[註 1],俗稱楊乃武與小白菜案,清末四大疑案之一,發生於大清浙江省餘杭縣的一件冤案,事緣同治十二年(1873年)年末葛品連暴斃,其妻小白菜(葛畢氏)卻被誣指與新科舉人楊乃武謀奸毒殺丈夫,後因為仵作錯判屍格、知縣劉錫彤刑訊逼供下釀成冤案,後因《申報》持續報導引起朝野重視,楊乃武家屬在北京的浙籍官員協助下兩次到北京上訴至兩宮太后處,案情經過多次重審維持原判後移交北京刑部,刑部開棺驗屍確認葛品連非係毒死,最終光緒三年(1877年)刑部判決被告小白菜和楊乃武、原告沈喻氏及一干證人因偽證誣陷從輕判處杖責等刑,主審官員劉錫彤及仵作、門丁俱從重判處,其餘參審官員大多以革職論處。
楊乃武與小白菜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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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全名 | 浙江民人葛品連身死案 |
辯論日期 | 同治十二年十月十一日(1873年11月30日) |
判決下達日期 | 光緒三年二月十六日(1877年2月13日) |
案件結果 | |
楊乃武、小白菜(畢生姑)改判受杖刑,至少10名官員革職。 | |
關鍵詞 | |
冤案、死刑改判、瀆職、誣陷、京控 |
此案是大清律例史的標志性案例。法學者鄭定、楊昂研究此案時認為:「閣部大臣到地方官僚,甚至上至兩宮太后,下至小小仵作,都在此案的審理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我們有理由認為,這一案件是大清律制度的最集中、最全面的體現。官方重視,故而檔案卷宗保存較為完備;再加報紙報導、民間傳說、正史、野史,以及眾多涉案人員的公牘、筆記、文集、日記、回憶錄等相關文獻的大量出版。凡舉清律研究之重要課題,略如刑訊、驗屍等證據制度,上控、京控、會審等上訴制度之諸端,皆可由此案而詳察其過程。」[1]
背景
死刑制度
中國古代長期將笞、杖、徒、流、死五刑列為基本刑罰,死刑是其中最嚴重的刑罰,在《大清律例·名例律》中規定死刑只有絞、斬兩種行刑方式,然而在固定刑罰之外還有非常用的凌遲、梟示等酷刑。清代實行死刑監候制度,所謂死刑監候,根據《大清律例·名例律》律文「小注」,死刑犯人除了判處「應決不待時」之外,其餘都需要先行監禁一段時間,等候刑部秋審、朝審覆核,刑部將死刑案件分為「情實」(情況屬實,理應死刑)、「緩決」(暫緩決定)、「可矜」(情有可原)、「可疑」(案情可疑)等類別,分別奏請調整刑罰或維持原判。此外,清代司法規定只有皇帝才有資格判處罪犯死刑,地方州縣只有判決笞、杖等較輕罪的權力,對於徒、流及以上,只有總督、巡撫級別才有資格處理,地方督撫只有按照律令擬辦罪名。[2]:2-6
清代死刑案件需要經過偵查初審、審轉解司、覆審具題、中央審理5道程序:偵查初審一般由州縣一級負責,清代州縣衙門一般存在放告時間,一般在每月3、6、9或3、8日放告,專門處理民眾呈控,但重大案件可以隨時呈控,例如本案沈喻氏就是和地保在葛品連死後的10日呈控,州縣一級雖然沒有笞、杖以上的判決權力,但對於人命案件格外謹慎,《律例》要求縣官務必親自到場檢驗屍體,官員如不及時到場或轉委他人則可判處杖刑,州縣官員可以通過包括刑訊在內各種方法獲取本案「實情」,接着需要按照《律例》或者判例進行擬罪,縣級官員可以就十惡、命盜案件擬死罪,法律又規定州縣結案需要犯人「服輸口供」,因此逼供在所難免,結案後州縣將犯人及案件材料遞交上級的府;府一級的審轉解司屬於法律之外的司法慣例,州縣遞交案件後,府一級不僅需要審查其遞交材料、人犯,還需要對州縣押解的人犯、供詞重新開堂審理,如果和縣審沒有出入就可以提交省一級的按察司和督撫,然而很多時候地方知府為圖方便會直接將需要重新審理的案件轉交下屬首縣處理,因此大多敷衍了事、很少平反;在省一級,死刑案件需要經過按察司和督撫兩次覆審,按察司主要負責具體審理,督撫主要負責向中央傳達案情,清代按察司為彰顯其權力幾乎每案必駁,經常固執成見、不以實情定案,按察司程序核查後案件轉至督撫審理,督撫主要關注官員在案件中的履職情況,不一定清楚案情來龍去脈,屬於地方的最後一道審理程序,審理無異後便具題皇帝;中央負責死刑判決的主要為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清代繼承前代「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的制度,但刑部權力獨重三法司,都察院有負責京控的職責,大理寺行使平復冤案職責較為罕見,按照規定審理後死刑案件將會具題呈送皇帝,皇帝一般形式上批准,但偶爾也會批覆案件。[3]
太平天國戰爭之後,清政府為了應對各地農民起義頻發的動亂局面,不得不放寬死刑覆核制度,允許地方官員直接將囚犯「就地正法」,這也導致了原本的死刑裁決權分散到地方,各地官員直接把控生殺大權,一旦有人鳴冤則官官相護、阻撓打壓,對抗中央干預案情,因此冤假錯案數不勝數,其中以浙江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本案)、江寧的三牌樓案、河南的王樹汶頂兇案最為典型。因此在本案平復之後地方大員往往持牴觸態度,例如當時沈葆楨就評論「不冤殺匹夫匹婦而反黜學臣」。[4]
上控與叩閽
所謂「上控制度」,是中國古代特有的審判制度,當事人如果不滿審理或判決結果,可以向上控訴,稱之上控。根據《清史稿》記載,清代以州縣審理為初審,當事人不服則需要逐級向府、道、司、院上控,如果違反規定越級上控則可判處笞刑,對於上控的案件,上級部門可以開審、發還初審部門重審、或者轉交其它州縣審理,然而在實踐中上控事件一般都發回原審部門重審。依照清律,上控分為兩種情況:其一是案件尚未在州縣審理或尚未審結,如果不涉及官員作弊一般都交回原審處理;其二則是案件不受州縣受理或已經審結而當事人自認冤枉,上級不得託辭不受理,需要提審或者發回再審;如果事關重大,案件情節曲折,則有上級部門發交下級審理,例如在督撫處呈控,督撫則需要發給下級道台處理。京控是指,冤情上控至北京都察院、通政司或步軍統領衙門處的情況。京控需先要府、道、司、院上控未果才能進行,屬於最後才能進行的上控。「叩閽」,即直訴,直接向天子秉明申訴,根據順治十七年(1660年)《木榜條例》,清代叩閽限制嚴格、處罰較重,非軍國要務、大貪大奸、奇冤慘異不得到衙門前擊鼓申訴,如果違反則可能視作刁民、奸人杖責示眾;乃至康熙七年(1668年)《木榜條例》停止實行,稍微放寬叩閽限制,仍舊限制於事關重大的案件。[5]
涉案人員
葛品連,案件死者,乳名小大,訛名葛品蓮,浙江省杭州府餘杭縣人,系沈喻氏與葛奉來獨子,妻子葛畢氏。父親葛奉來早逝,母親沈喻氏獨自撫養葛品連,後太平軍入侵餘杭擄掠葛品連,沈喻氏無夫無子於同治二年改嫁木匠沈體仁。次年,葛品連從太平軍那裡逃回,繼父沈體仁推薦他到豆腐店當夥計。當時沈家隔壁就是沈喻氏娘家遠親喻敬天家,他的妻子喻王氏也有一位前夫所生的女兒畢生姑,於是沈喻氏就通喻王氏訂下婚約將畢生姑許配給葛品連。同治六年十月,喻敬天在餘杭縣澄清巷楊乃武家隔壁造房,舉家搬到澄清巷居住。同治十年,畢生姑成年,葛品連找來母親商量婚娶過門,丈人喻敬天於是討要彩禮,要葛品連造房子,葛品連出不起房子的錢,於是他的義母馮許氏說情以洋錢八十元作為彩禮另附宴席費用洋錢六十元,借喻敬天家為婚房操辦婚事,又托楊乃武擇定吉日次年三月初四成親。當時沈喻氏丈夫沈體仁正在為楊乃武家重修屋舍,沈喻氏聽說楊乃武所自己家自住有餘想要出租,委託趙蘭榮向楊乃武於同治十一年二月簽訂租約,每月月租800文。同治十二年三月,葛品連與畢生姑結婚,畢生姑是為葛畢氏,次月二人從喻敬天家搬入楊乃武家租住。[註 2]
葛畢氏,案件嫌疑人,葛品連之妻,本名畢生姑,訛名畢秀姑,浙江省杭州府餘杭縣人,出生於咸豐五年(1855年)[7]。另據畢氏後人回憶乳名阿生,出生於浙江餘杭倉前的畢家塘村[註 3],村子只有五六十人家,多數為畢姓[8]。葛畢氏的父親畢承祥是在太平天國攻打餘杭時去世,死後祭祀在畢家塘村附近的畢氏祠堂,因此可以肯定葛畢氏系餘杭人[7]。不過據楊乃武女兒楊濬回憶,葛畢氏樣貌白皙秀麗,又喜歡穿白衣綠裙,遠遠看去就像一顆白菜,因此人稱「小白菜」,楊乃武稱葛畢氏是太平天國遺民後裔,天京陷落後隨父親從南京逃出流落餘杭,父親死後被喻王氏收養。[註 4][註 5][註 4]
楊乃武,案件嫌疑人,字書勛,一字子釗,浙江省杭州府餘杭縣人,家中排行老二,人稱楊二先生,根據記錄出生於道光十六年(1836年)至道光十八年(1838年)前後[註 6],兄長乃文早夭,家裡只有姐姐葉楊氏[註 7]。楊乃武咸豐三年考中生員,同治十二年(案發當年)八月考中鄉試第104名舉人,根據餘杭地方志記載楊乃武系當年餘杭縣唯一一名舉人[13][註 7]。據妻子呈控,楊乃武在家以授業教書為生,按照女兒回憶則是務農蠶桑,偶爾替人寫狀書。楊父朴堂,桑蠶為業,妻楊姚氏。楊家世居餘杭縣澄清巷西首,向有臨街屋舍一棟,澄清巷西連餘杭縣衙西接學署,為餘杭縣城鬧市所在。太平天國戰爭期間楊家毀於戰火,因此在同治十一年楊家重修之前租住在澄清巷姚氏家中,後來喻敬天搬來姚家隔壁與楊乃武做鄰居,同治十年楊乃武重修屋舍,請來沈體仁修得三層三底,後將空屋出租給了葛品連。[註 7]據楊乃武與詹彩鳳女兒楊濬回憶,楊乃武姐姐葉楊氏名叫楊菊貞(淑英),出嫁不久就開始守寡,後來代為撫養尚在襁褓的楊乃武,因此姐弟感情很深;楊乃武為人正直,黑白分明,曾經為倉前農民代為交糧,抗訴收糧官何春芳陋習,並且到知縣劉錫彤堂前辯白,劉錫彤斥責後還連夜在衙門照牆上張貼「大清雙王法,浙省兩撫台」對聯諷刺。[14]
劉錫彤,案件初審主審,字翰臣,直隸天津府鹽山縣人,道光十七年(1837年)順天鄉試舉人。劉錫彤最初抽籤候補浙江餘杭知縣,不久改派到山東,接着父親去世守喪三年,丁憂結束後,同治七年朝廷安排重新到餘杭任職。劉錫彤獨子劉潮,字海升。同治十一年夏,劉錫彤次孫在餘杭病逝,七月劉錫彤離任餘杭知縣回鄉安葬,至十二年九月(案發前一個月)回任餘杭知縣。[註 8]
錢坦,案件主要證人,浙江省杭州府餘杭縣人,咸豐年間於餘杭倉前創辦愛仁堂,小有名氣,鄉人雅號「大慈先生」。錢坦作為店主樂善好施,經常幫助窮苦人賒賬買藥,自己又稍微了解藥性,因此愛仁堂在當地頗有名氣。[16]
案情經過
流言產生
同治十一年(1872年)三月,葛品連娶母親沈喻氏遠親喻敬天繼妻女兒畢生姑為妻,四月搬入楊乃武家中租住。葛品連在豆腐店當夥計起早貪黑,經常在店裡過夜,他的母親沈喻氏已經改嫁,因此不和葛家同住。當年七八月間,葛品連因為屢次看到妻子與楊乃武坐一起吃飯,因此懷疑兩人存在姦情,夜裡經常偷偷回家觀察兩人,只看到楊乃武教葛畢氏讀書,沒有發現姦情,但還是和母親沈喻氏和丈人喻敬天講起這件事。[註 1]沈喻氏也到葛品連家中,果然看到楊乃武與葛畢氏一起吃飯,因此心中猜忌,就和街坊談論這件事。[註 1]當時楊乃武想要漲房租,沈喻氏因此也勸兒子搬出去避嫌。同治十二年閏六月,葛品連搬到了喻敬天表弟王心培家隔壁居住,王心培代為監督,並沒有發現楊乃武往來。[註 1]八月二十四,葛品連以葛畢氏沒有醃菜為由對妻子進行毆打,葛畢氏情急之下剪斷頭髮說要出家,葛品連母親沈喻氏和丈母娘喻王氏聽聞打鬧趕來,向王心培詢問事情經過。葛畢氏母親喻王氏了解完情況表示自己很生氣,就說:「怎麼能因為這種小事來打我女兒?」葛品連母親沈喻氏也斥責了兒子,兒子就辯解稱自己只是拿這件事為之前與楊乃武之間的事情出氣。[註 1]當年九月初八,楊乃武妻子大楊詹氏難產去世,街坊流傳大楊詹氏是因為與丈夫發生口角而去世,於是楊乃武與小白菜之間的謠言愈演愈烈,而在丈母娘做主下楊乃武續弦妻妹,也就是後來為其伸冤的小楊詹氏[註 7][18]。
據楊乃武女兒回憶,葛品連成親之後,由於丈人喻敬天家太小,丈人催促葛品連趕快搬出去住,葛家於同治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正式入住楊乃武家;由於葛品連經常不在家,葛畢氏也經常幫楊乃武妻子大楊詹氏做家務,因此楊家人都很喜歡葛畢氏並待之如家人,楊乃武也經常教她讀書認字,後來市井無賴就謠言「楊乃武奸占小白菜」,並畫了張「羊吃白菜」夜裡張貼到楊家門牆,葛家聽說也來探查,並沒有見到所謂姦情,只看到葛畢氏和楊家一同吃飯,於是沈喻氏就和街坊說葛畢氏好像成了楊家的人,後來葛家為了避嫌就搬出去住了,楊乃武后來就和葛畢氏再無來往。[19]
葛品連之死
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月初七,葛品連出現中醫的寒熱症狀,膝蓋紅腫。葛畢氏想到丈夫以前得過流火,勸丈夫請人代工,葛品連仍堅持上工。十月初九早晨,葛品連從店裡回家。葛品連繼父沈體仁在大橋附近的茶店看到葛品連行走遲緩、渾身發冷,地保王林看到葛品連到糕點店買粉團吃的時候面色發青並且還會嘔吐,丈人喻敬天熟人朱大告也看到葛品連在餘杭學宮字紙爐前嘔吐,到家的時候王心培妻子看到葛品連雙手抱肩、瑟瑟發抖就問了一下情況,葛品連就說自己是生病了。葛品連到家裡上樓倒頭就睡,時不時就想要嘔吐,叫妻子葛畢氏給他蓋兩層被子,說自己這幾天一直身體虛弱、四肢無力,估計是氣虛了,讓葛畢氏給他買來東洋參、桂圓煎湯服用。丈母娘喻王氏過來探望,葛品連已臥床發抖,一直嘔吐,喻王氏問完病情就回家了。葛畢氏聽到葛品連喉嚨里有痰,就忙去詢問,此時葛品連已經口吐白沫不能說話,情急之下葛畢氏就向外面街坊大喊,隔壁的王心培馬上就趕過來,聽完情況就把沈喻氏、喻王氏叫到葛品連家裡。看到葛品連已經話也說不出來了,眾人就趕緊請來醫生,醫生診斷葛品連得了痧氣,就用萬年青、蘿蔔子灌口施救,病情不見起色。申時,葛品連死亡。[註 1]
地方定案
葛品連死後,母親沈喻氏為他兒子換壽服時尚未生疑。葛品連年輕體肥,且餘杭地處南方冬天也很溫暖,到了初十夜裡屍體開始腐化,口鼻處有淡血水流出,葛品連義母馮許氏看到後,覺得葛品連暴斃一定有蹊蹺,沈喻氏看到葛品連面色發青後也懷疑是毒殺。沈喻氏盤問葛畢氏,葛畢氏否認,但沈喻氏覺得葛畢氏素來舉止放蕩,找來地保王林以兒子死因不明為由抱告,十月十一黎明投遞餘杭縣衙。當日,餘杭知縣劉錫彤正要尋訪此案案由,恰好好友陳湖(字竹山)來看診,陳湖告以傳聞:1.葛畢氏曾與楊乃武一同居住,因兩人不避嫌疑,鄰里議論紛紛;2.葛畢氏搬家後,夫妻二人曾經吵架,葛畢氏一度剪髮說要出家;3.葛品連死後,街坊傳言是葛畢氏毒殺親夫。劉錫彤又去鄰里了解情況,聽到果然如陳湖所說相差無幾。[註 1]
十月十一日正午,劉錫彤帶領門丁沈彩泉、仵作沈詳前來驗屍。此時屍體腐化已經比較嚴重,屍體全身水腫,上半身呈現淡青黑色,屍體腹部表面出現數十水泡,指甲和趾甲都呈現暗灰色。沈詳在查驗中,將口鼻血水流入眼耳誤認七竅流血,將指甲和趾甲的暗灰色誤認做屍體的青黑色,從屍體取出銀針後沒有使用皂角水擦拭,誤將銀針上屍體殘渣的青黑色認作毒物引起的銀針發黑[註 9]。沈詳認為屍體軟而不僵,可能是是服用鴉片致死;門丁沈彩泉則相信先前葛畢氏毒殺親夫的說法,認為服用鴉片多為自殺因此排除鴉片中毒,以腹部起泡為由斷定是砒霜中毒;沈詳與沈彩泉互執勤一辭,沈詳報告含糊說服毒死亡,沒有具體說明是哪一種毒物。劉錫彤據此當場訊問鄰里親族,大家都不知道毒物從何而來,於是將葛畢氏帶回官府審訊。葛畢氏一開始說自己毫不知情,後來官府嚴刑拷打,葛畢氏屈打成招,由於驗毒無可辯駁,於是只能編造與楊乃武同居通姦,分居後十月初五楊乃武交砒霜毒殺葛品連的供詞。隨後劉錫彤傳召楊乃武對質,楊乃武堅決不認,劉錫彤就稱自己銀針受皂角水洗滌而不褪色證據確鑿,十二日劉錫彤上書革除楊乃武舉人身份。十六日,楊乃武堂弟楊恭治及妻弟詹善政各自都以楊乃武十月初五在南鄉詹家,不可能交砒霜為由到餘杭縣申訴,然而葛畢氏由於害怕刑罰沒有翻供,楊乃武仍堅決不認。二十日,同治帝御批同意革除楊乃武舉人資格,本案當事人俱移送省城杭州進行審理。杭州知府陳魯親自督辦審理,對楊乃武嚴刑拷打,楊乃武認罪招供,問及砒霜從何而來,楊乃武想起自己從餘杭到杭州路經倉前曾看到錢姓愛仁堂藥店,於是編造供詞說自己十月初三從倉前錢寶生藥店處以毒鼠名義買了40文紅砒交給葛畢氏。[註 1]
十月二十七,陳魯令劉錫彤回縣傳訊錢寶生,劉錫彤擔心其害怕牽連不願意作證,因此委託杭州府幕僚倉前人章濬(即章掄香[註 10],章太炎父親)寫信給錢寶生勸說,「錢寶生」到縣衙拒絕呈供,說自己叫做錢坦,從來沒有叫過錢寶生。劉錫彤給錢坦看了章濬書信,加以開導,指天發誓錢寶生不會受案件牽連,讓他回去在考慮。當時他同父異母地胞弟錢塏聽說兄長犯案,又知道陳湖與劉錫彤關係,於是央求陳湖為兄長說情,陳湖同錢塏到縣衙門房,門丁說劉錫彤正在花廳審訊不便待客,於是向沈彩泉索要楊乃武供詞。錢坦離開花廳門口時,陳湖走上前詢問,錢坦就訴苦說官府強行讓他承認販賣砒霜,陳湖就複述楊乃武供詞,告誡其賣砒霜毒鼠、不了解殺人事由,最多不過枷杖刑罰,勸說錢坦儘可能配合供述,錢坦於是依照楊乃武供詞作出了甘結[註 11]。劉錫彤怕案情拖延省里怪罪,於是沒有令錢坦與楊乃武對質,直接將錢坦甘結送到杭州府,杭州知府陳魯即按甘結定案。[註 1]
據張召豐憶述1930年從光緒朝舉人郎紫垣、餘杭鎮紳士董潤卿等人以及曾在餘杭縣管理案件卷宗數十年的邱文燕管卷員說法,餘杭地方傳言及州縣檔案均有楊乃武在杭州初次供詞中提及劉錫彤初次赴任餘杭時曾經在文昌閣與楊乃武撞舟,二人也因此結怨的情節:文昌閣位於餘杭塘河與南渠河交接處水中,南北通過拱橋連接兩岸,船隻靠右行駛通行固定橋洞;當時餘杭卸任知縣錢國珍派遣官船儀仗到杭州為劉錫彤接風,劉錫彤篤信風水,聽說近年餘杭時有水患,就說行舟忌諱在北岸航行,於是返程中強令到船夫從文昌閣南側橋洞逆行通過,正好遇上乘小船到此的楊乃武,小船船夫看到大船不守規矩於是破口大罵,接着看到船上儀仗就不敢多說什麼,劉錫彤看到小船上有一個年輕書生詢問得知這是楊乃武——到了同治十二年楊乃武中舉,楊乃武依照官場習俗拜叩主官、恩師,唯獨沒有拜見劉錫彤。[23]
定案後,由於葛畢氏供詞稱八月二十四與楊乃武在房中調情被丈夫撞見因此受到毆打與最早沈喻氏上訴的控詞不一致,沈喻氏急於為兒子報仇,因此按照葛畢氏說法重新錄供,王心培不清楚情況也按照沈喻氏說辭錄供,陳魯就按照最新的供詞錄入案件詳稿,沒有交給餘杭縣先行審查,劉錫彤發現案件詳稿中犯人口供稱屍體口鼻流血與驗屍報告不一致,擔心自己會受到駁斥,因此將供詞中口鼻流血全部塗改為七竅流血。杭州知府陳魯擬刑,葛畢氏擬以凌遲論處,楊乃武擬以斬立決論處,「錢寶生」擬以杖責論處。十一月初六,案情經由浙江按察使蒯賀蓀、浙江巡撫楊昌濬覆核。葛畢氏、楊乃武因為已經供認,都對案宗簽字畫押。楊昌濬派手下候補知縣鄭錫滜到餘杭倉前探查,然而「錢寶生」已經獲得鄭錫滜調查的消息,與陳湖商議按照原先的供詞承認。鄭錫滜探查後,以無冤無濫和劉錫彤一同回復楊昌濬,楊昌濬於是按照陳魯原擬書寫題呈。[註 1]
上控、叩閽及覆審
同治十三年(1874年)四月,楊乃武在獄中親自作供,稱葛畢氏串通誣陷,主審官嚴刑逼供,委託親姐姐葉楊氏上京伸冤,葉楊氏派楊廷南到都察院衙門呈控,案情又被打回浙江再審。浙江巡撫楊昌濬將本案委託給結案的杭州知府陳魯再行審理,又傳訊王林、沈體仁等到案。陳魯以葛畢氏、楊乃武已經服罪,打算維持原判。案情還未上交刑部時,楊乃武妻子小楊詹氏六、七月連續到浙江巡撫、浙江提刑按察使司處上控不成,於是九月第二次入京到步軍統領衙門叩閽,回復諭旨要求浙江巡撫會同浙江提刑按察使司重新審理。巡撫楊昌濬將案情委託給剛剛到任的下級——湖州知府錫光、紹興知府龔嘉儁以及富陽知縣許嘉德、黃岩知縣陳寶善審理,錫光審理幾次後就託辭不再審理,葛畢氏、楊乃武紛紛翻供,案件遲遲得不到審結。[註 1]
據楊乃武女兒回憶,在第二次京控之前,恰逢夏同善丁憂期滿,胡雪岩為其設宴餞行,父親同年同鄉生員吳以同系胡慶余堂西席,在席間向夏同善求情,並稱此事關乎到浙江士林聲譽,夏同善深感同情,允諾相機進言。楊家人在扣閽前兩度探監,想楊乃武詢問助力,楊乃武即舉同榜舉人汪樹屏、夏同善堂弟武舉舉人夏縉川及胡慶余堂吳以同,楊家先去拜訪汪樹屏,汪樹屏寫信給北京都察院任職的哥哥汪樹棠,並打算聯合18名舉人一同到都察院控告;接着楊家找到夏縉川,夏縉川也寫信給夏同善;最後見到吳以同,吳以同已經和夏同善說情,並且將楊家人引見給胡雪岩,胡雪岩資助楊家200兩路費。到了北京後,楊家先是拜訪夏同善,後在夏同善介紹下拜訪浙籍京官30多人。夏同善還向翁同龢轉呈楊乃武控狀,翁同龢看完就去刑部,刑部尚書桑春榮正想要上奏結案,並不允許翁同龢查閱檔案,後由林則徐子林拱樞私下調出檔案送到翁同龢家審查,翁同龢對照楊乃武控呈逐條圈出可疑之處交給刑部,汪樹屏等人聯名訴狀也告至都察院和步軍統領衙門,此事驚動皇帝和兩宮太后,慈禧因此下旨要求楊昌濬重審。楊昌濬交給錫光[註 12]審理,錫光沒有用刑,因此楊乃武和葛畢氏紛紛翻供。另據葛畢氏出生地畢家塘村遺老回憶,畢家塘村當年也集體為葛畢氏進京伸冤,然而並未見諸報端。[25]
光緒元年(1875年)四月,刑部給事中王書瑞上奏稱,懷疑地方主審官員故意拖延辦案以使當事人死於牢獄,好敷衍朝廷旨意了事,因此要求朝廷另派官員審理。朝廷指派浙江學政胡瑞瀾主審,並令寧波知府邊葆誠,嘉興知縣羅子森,候補知縣顧德恆、龔世潼隨同辦。胡瑞瀾沒有質疑先前的仵作鑑定,仍然讓證人相互對質,雖然審訊供詞有八月二十四楊乃武有無在葛家、買砒霜時間有初二又有初三這樣的出入,但胡瑞瀾沒有究查緣由。胡瑞瀾主要著重澄清楊乃武第二次扣閽呈辭的各種事實,發現了其中多處實屬誣陷,又調查到楊乃武家人曾經到倉前強求錢坦翻供、跪求原告沈喻氏撤回起訴等等不利於楊乃武平反的情節,因此決定維持原判。[註 1]
指控內容 | 胡瑞瀾回應 | 質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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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畢氏賴婚不遂,楊乃武為其說合。 | 說媒係由葛品連義母馮許氏出錢而成。 | |
葛畢氏與衙役何春芳來玩,楊乃武告知葛品連,葛品連因此毆打葛畢氏。何春芳當庭供稱,並不認識葛品連夫婦。楊乃武稱葛品連夫婦住在何春芳隔壁時就經常看到他到葛畢氏那裡,葛家搬到澄清巷後與何春芳仍是近鄰,不可能不認識。 | 楊乃武性格強勢,沒有人敢進他家,更不用說衙役。指控何春芳系挾仇誣陷。 | |
楊乃武讓葛家搬家,葛家遲遲不肯就染地保押送遷居。 | 葛品連搬家系因姦情自行搬離,無地保押送之事。 | |
葛品連死後,衙役在葛家謀劃數日。(原呈底稿無此內容,下同) | 葛品連初九死亡,初十晚上沈喻氏察覺毒殺,於是十一報官,並無衙役謀劃之事 | |
葛品連兇狠好鬥,樹敵眾多,不一定是毒殺。 | 葛品連盛行懦弱,據地保王林供述,數年前葛品連與數人爭鬥,葛品連只敢咬破手指血皮,不敢咬斷手指。 | |
知縣劉錫彤長子派衙役阮德來楊家勒索錢財。 | 楊家對於是否支付贖金語焉不詳,一開始說支付了贖金,但問起付給誰、付了多少,又開始改稱沒有支付。劉錫彤長子在當年四月回到老家,案發時並不在餘杭。 | 刑部質疑,劉錫彤長子劉潮是否是楊乃武指認之劉子翰,劉潮是否早已回籍,以上都是阮德一面之辭,劉潮並未親自到縣供述。
浙籍京官質疑,傳言劉子翰確為劉錫彤親生,劉潮之名系劉錫彤編造。 |
沈喻氏報官的呈文僅稱葛畢氏不可吐露、言語支離,並沒有提及楊乃武;葛畢氏供詞稱,沈喻氏在葛品連死後盤問葛畢氏,得知了其與楊乃武因奸謀害,於是才報了官。沈喻氏既然已經知道葛畢氏與楊乃武通姦,報官呈文怎麼會說葛畢氏言語支離,不談及楊乃武通姦? | 據鄰里傳言,葛畢氏之事早就醜名遠揚。 | 浙籍京官質疑,審官將原報遷就現供敷衍了事。 |
供詞稱,楊乃武與葛畢氏在同居期間開始通姦,葛家遷居後不復來往。楊乃武既然和葛畢氏通姦,又為什麼要強令葛家搬家?楊乃武如果要謀害葛品連,應該在十月前和葛畢氏先行謀劃,怎麼可能十月直接交砒霜?如果葛畢氏與楊乃武情深意切,怎麼可能在沒有受刑的情況下就招供楊乃武?王心培當庭供稱,一開始並沒有看到楊乃武到葛家,也不知道葛品連撞見楊乃武與葛畢氏調情之事。 | 葛品連新家與楊乃武家不過百餘步,更有小路直通楊家後門。王心培也說葛畢氏一般睡得很晚,經常看有人出入,實在不知道姦情。 | 刑部質疑,王心培並沒有說明往來者是誰,胡瑞瀾未加以追查,且有嫌疑的何春芳、楊乃武皆系王心培鄰居,王心培不太可能認不出。 |
葛畢氏供詞稱,八月二十四葛畢氏與楊乃武調情被葛品連抓到,葛畢氏因此受到毆打,九月二十楊乃武探望葛畢氏並開始籌劃。楊乃武八月正在省城杭州參加鄉試考取舉人,八月底才返回餘杭,又怎麼能夠和葛畢氏調情,九月二十籌劃之事更是無稽之談。指控當時是衙役何春芳與葛畢氏調情被抓。 | 據鄰居說法,葛畢氏在楊家時已經醜名遠揚,並沒有和其他人有姦情。 | 刑部質疑,胡瑞瀾提交供詞裡面說此事緣葛畢氏沒有及時釀醃菜,葛品連藉此出氣,並非與楊乃武調情所致。 |
錢寶生供詞稱,十月初三楊乃武到東鄉倉前買砒霜。葛畢氏供詞稱,十月初五楊乃武交砒霜。楊乃武考中舉人後一直都在杭州辦事,後因南鄉岳丈詹家十月初四除靈拜服,初五與詹家族親討論過繼問題,因此初二從杭州回餘杭,初三早上到家後就到南鄉岳丈家,初六才回到餘杭。當時同在詹家的族親以及楊乃武堂弟恭治都曾經呈訴情況,然而知縣既沒有採納呈訴,又沒有按規定將呈訴移交上級部門。 | 倉前系杭州至餘杭必經之路,南鄉詹家到餘杭不過十里,楊乃武初二返回餘杭時購買砒霜並一直帶到岳丈家,據吳玉琨呈訴稱詹家初五就自行散去,與楊乃武初六返家說不符。 | 刑部質疑,胡瑞瀾奏摺及上交供詞中改稱初二日到錢寶生處買砒霜,與前述不符。
浙籍京官質疑,楊乃武初五在詹家,也不是沒有理由不能初六回家。 |
錢寶生是證明楊乃武買砒霜的重要證人,不僅沒有經過縣官審問,反而是縣官在花廳接見。錢寶生本來需要與楊乃武對質後無疑才能作供,然而縣官直接將供詞提交到杭州府後就放錢寶生回家。杭州府理應重審重要人證,卻僅憑縣裡的供詞嚴刑逼供,強令楊乃武服案。杭州府本來傳召錢寶生,錢寶生不肯到案,說縣官和他有約在先,威逼利誘其承認供詞,許諾如果承認就放他回家,現在怎麼又能夠違約要我到案?錢寶生到案後,杭州府也沒有讓錢寶生與楊乃武對質。 | 楊家家人曾到倉前逼錢寶生翻供。 | 浙籍京官質疑,錢寶生本名鹿鳴,並無錢寶生之名,因受多方誘騙作下甘結。 |
楊乃武身上有胎記,如果楊乃武與葛畢氏通姦,葛畢氏必然會看到胎記。小楊詹氏向省里官員具明此事,省里主審沒有先問葛畢氏,反而當庭詢問楊乃武胎記在哪裡,後續也沒有提審葛畢氏。 | 楊乃武此時已經和葛畢氏串通翻供,葛畢氏必然不認,因此不足為據。 |
刑部結案
獲悉胡瑞瀾維持原判後,戶部給事中邊寶泉進言稱,案情內容與原先多有出入,請求交由刑部審理。十二月,浙江京官汪樹屏等人以覆審可能存在官官相護、案情蹊蹺為由聯名呈控都察院,本案都察院遂請旨本案轉交刑部審理。[註 1]慈禧之前批駁邊寶泉的奏摺,稱向來沒有地方案件交由刑部處理的先例,因此只是允許刑部審查案件給胡瑞瀾提點意見,浙江京官這封奏摺反駁了慈禧的意見,例舉道光、同治年間重大案件交由刑部審理的先例,因此慈禧才改口允許案件轉交刑部審理。[27]慈禧的批駁可能和當時的局勢相關,時值中日剛剛解決牡丹社事件,清政府與英國就馬嘉理事件是否需要提京審訊各執一詞,在胡瑞瀾覆審定罪後英文報紙《字林西報》和《京報》都開始報道此事,《清稗類鈔》甚至記載當時外國公使在總理衙門前面稱「貴國人斷案大率如楊乃武之獄」,清政府也擔心外國人通過楊乃武案指責司法不公,藉以施壓馬嘉理案和《芝罘條約》談判。[28]
光緒二年正月初七,軍機大臣奉旨將案件轉交刑部,刑部立即下令案件人證犯人全部進京,並且特意囑咐浙江巡撫楊昌濬等沿途保護,如有意外需負全責,並在押送人員入京後進行身份核查驗收。刑部在驗收時從沈喻氏身上搜出字條,裡面具載北京兩位官員地址,並寫餘杭縣署內姜位隆懇託,刑部官員高度重視,後經審訊系沈喻氏覺得北京路途遙遠,返途路費不夠,因此托人請辭能在北京借款返鄉。[29]此外,刑部在收集證據時,浙江官吏曾經製作材料攻擊人證,稱楊家人以京中有人照顧故意派長工頂替證人,愛仁堂夥計因收受楊家賄賂,所以改供稱知縣收買錢坦證詞。[30]
刑部審理時,「錢寶生」已經病故,楊乃武再次翻供,刑部對案情卷宗進行查核,發現諸多疑點。刑部還審訊得出仵作並沒有使用皂角水擦拭——推理可知,葛品連不一定是中毒身亡;仵作、門丁對於毒物判斷各執一詞,可知毒物未必是砒霜;進而錢坦所作供詞可能系章濬、陳竹山等人誤導作出,愛仁堂未必販賣砒霜。光緒二年十二月九日,葛品連屍體在北京海會寺開棺驗屍,仵作荀義、連順鑑定,葛品連通身骨殖黃白,非毒殺而亡,向圍觀群眾當場呼告結果[註 14]。刑部調查原先仵作甘結,發現甘結中稱原先屍檢時屍體腐化就已經比較嚴重,同時由於屍體天氣炎熱腐化較快,天氣炎熱這一點也對應胡瑞瀾七月審問沈體仁供詞,據此推測當時的仵作很可能將屍體腐化跡象理解為毒殺情形。刑部審問楊乃武與縣衙官吏之間的矛盾,以及楊乃武、劉錫彤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各方都否認私下有恩怨,楊乃武則坦承自己誣陷阮德等人只是為了脫罪。刑部還找到錢坦生母錢姚氏,確認錢坦從來沒有叫過錢寶生,買砒霜系楊乃武畏罪編的供詞。至此,案情已經審結,葛品連實係自然死亡,楊乃武和葛畢氏冤情得以洗清。[註 1]
光緒三年二月十六日,刑部上奏審理結果,同日上諭頒布人員處置結果如下:[註 1][註 15]
姓名 | 別名 | 身份 | 罪名 | 刑罰 | 備註 |
---|---|---|---|---|---|
葛畢氏 | 被告 | 與楊乃武同桌共食不守婦道 | 杖責80 | ||
楊乃武 | 與葛畢氏不避嫌疑,且誣陷何春芳、劉潮、阮德等人 | 杖責100 | 念誣陷是為脫罪,輕判,舉人身份不予恢復 | ||
沈喻氏 | 原告 | 誣陷楊乃武、葛畢氏致死罪 | 杖責100,徒刑4年 | 念為子復仇,情有可原,輕判 | |
王心培 | 原告親屬 | 同沈喻氏混供作偽證,但不是始終誣陷 | 杖責80 | ||
沈體仁 | |||||
王林 | 楊仁 | 地保 | |||
劉錫彤 | 字翰臣 | 餘杭知縣(已革職) | 草率聽信仵作證詞,偽造、修改證據,與章濬編造案情,雖然都屬於失入死罪,情節嚴重 | 發配黑龍江,年逾七十不得收贖 | 發配時已年逾七十 |
沈祥 | 餘杭縣仵作 | 檢驗不實失入死罪,情節嚴重 | 降職4等,杖80,徒刑2年 | ||
沈彩泉 | 餘杭知縣劉錫彤門丁 | 與仵作爭執屍檢,肆意妄為,累及主人 | 杖責100,流放2000里 | ||
章濬 | 字掄香 | 餘杭縣學訓導 | 勸錢寶生作偽證 | 杖責80,革職 | 章太炎父親 |
陳湖 | 字竹山 | 生員 | 無 | 獄中病故 | |
錢寶生 | 本名錢坦 | 愛仁堂老闆 | 作偽證證實楊乃武投毒 | ||
陳魯 | 杭州知府 | 承審官草率定案,證據無憑,枉坐人罪 | 革職 | ||
邊葆誠 | 寧波知府 | ||||
羅子森 | 嘉興知縣 | ||||
顧德恆 | 候補知縣 | ||||
龔世潼 | |||||
鄭錫滜 | |||||
楊昌濬 | 字石泉 | 浙江巡撫 | 具題、京控均不能平反,有意維護下屬 | 革職 | |
胡瑞瀾 | 字子安 | 浙江學政 | 審案不問證詞出入,草率結奏,辜負朝廷交代特旨辦案 | ||
蒯賀蓀 | 字則欽 | 浙江按察使 | 失入死罪 | 無 | 任上病故 |
姜位隆 | 餘杭縣家丁 | 給沈喻氏字條,殊屬多事 | 笞40 | 都曾經服侍刑部主事文超 | |
劉殿臣 | 浙江糧道家丁 |
案後
據楊乃武女兒回憶,楊乃武在出獄之後家徒四壁,轉以桑蠶為業,其培育的「鳳參牡丹楊乃武記」蠶種在抗日戰爭前一度名揚杭嘉湖,晚年更是埋身書籍、教育兒女直至去世。據楊乃武孫女楊南熏傳,楊乃武平反後曾經到上海看《楊乃武與小白菜》戲曲,看完十分惱怒,大呼胡鬧。據金建中回憶,其父金韻中係中醫外科醫生,金韻中造房後曾經託人請楊乃武看過風水,兩人因此認識,時至民國三年(1914年)楊乃武後頸生瘡(疑似蜂窩性組織炎併發敗血症),金韻中乘船到餘杭看診,楊乃武認為自己病重難除,於是讓金韻中挖去爛肉,金韻中二日後複診時楊乃武已經不省人事,不久就撒手人寰。楊乃武死後,楊家人將其安葬在餘杭縣舟枕鄉安山村,委託佃戶葉家看守墳墓。文革時期,楊乃武墳墓受到破壞。1991年,地方從附近農戶家裡找回楊乃武墓碑,重新修復了楊乃武墓地。[32]
葛畢氏回到餘杭當日,遠近民眾爭相圍觀,痛斥、嘲弄者不在少數。葛畢氏不見容於楊家和葛家,又因為獄中手指殘破不能做工,因此在好心大嫂提點下到南門外准提庵出家,法號慧定。出家後,准提庵一度興旺,不少人來此目睹小白菜尊容,葛畢氏也時常回鄉為丈夫、父母上墳,楊乃武妻子小楊詹氏過世時還去楊家弔唁。民國十九年(1930年)慧定圓寂,據楊家稱死前曾經留信一封證明楊乃武與其清白,死後餘杭紳士董潤卿等將其墳塔建於餘杭縣東南文昌閣邊供人憑弔,50年代地方將墳塔移至餘杭鎮東安樂山(今餘杭塔山公園內)。[33]
愛仁堂店長錢坦受到楊乃武案牽連最終病死獄中,京審時母親錢姚氏(錢坦繼母,錢塏親母)和妻子代其進京陳述。案件平反後,錢姚氏一直沒有回到餘杭,因此錢坦胞弟錢塏將自己兒子取名望京期盼母親回家。據錢家後人回憶,錢坦在獄中彌留之際曾言自己一生清白,本分經商,不了因案件牽連,禍福在天,身不由己。楊乃武出獄後因為做蠶種生意,經常路過倉前,每每上岸到錢家探望,亦對當年表達遺憾,還曾書寫杭州藥王廟對聯一則贈予錢家,題曰:「名場利場,即是戲場,做得出漫天富貴;寒藥熱藥,無非良藥,醫不盡遍地炎涼。」錢家人一直經營愛仁堂直到1956年三大改造。[16]
案件分析
成冤原因
長期以來市井對於楊乃武冤案的成因來自於劉錫彤包庇自己兒子嫁禍他人的傳說,民國學者黃濬在《花隨人聖庵摭憶》輯錄《清代野史》《餘杭大獄記》即從此說。1984年,美國中華法學者安守廉發表《砒霜與舊律:清季刑事審判之省視》,第一次以規範研究方法審視本案,通過《光緒政要》《光緒朝東華錄》等原始文獻還原了案件原貌,分析晚清司法制度在地方的規定及實際施行情況,認為中國傳統訴訟程序以正義為首要目的,並不像西方司法一樣在案情審理過程中重視人權。[34][35]
1992年,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研究館員牛創平發表《清代檔案中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件——葛品連身死案的冤獄與平反》。他通過整理館內與本案相關的文件,發掘清代檔案35件,另有一件光緒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劉錫彤發配黑龍江期間請求寬大處理回到家鄉的奏片,統計有奏摺及附片21件、上諭4件、廷寄1件、題本2件、供單2件、字帖1件、呈4件,上溯光緒元年四月二十四,下至光緒三年二月二十六。牛創平根據自己整理的檔案,回顧了事件的原貌及事後人員處分,分析了冤案平反的原因:他否定浙江地方勢力與中央矛盾、浙江官員與浙籍京官矛盾等流傳已久的論調,認為辦事官員敷衍了事的瀆職行為才是楊乃武蒙冤的主要原因——仵作沒有按照程序檢驗導致誤判,知縣劉錫彤明知沒有擦洗銀針卻捏造事實,太守陳魯沒有按照程序提審錢寶生而僅憑餘杭縣的甘結定案,至委任胡瑞瀾專審明明案情已與原審不符卻仍維持原判等等。[29]
許多法律學者將本案的產生歸結於清代司法的各種不合理制度。例如,鄭定、楊昂曾從主審官員角度出發,指出清代法律對於主審官員法律規定繁多,違法規定嚴苛,知縣劉錫彤既無「貪污」,又非「無能」,舉人出身、年近耄耋的劉錫彤本就對司法鑑定、刑事審判專業知識匱乏,然而清律又對官員司法責任規定嚴苛,迫使官員不得不草率定案——刑部固然知道數十年未變的法律本就難以在基層官員中完全施行,因此在擬罪時對於劉錫彤的失職有些許了解之同情[1]。劉學連則從女性主義角度觀察到當時社會熱議楊乃武伸冤卻忽視葛畢氏冤屈,乃至於朝廷及《申報》都慣於將葛畢氏刻畫為毒婦,葛畢氏在男權社會缺乏伸冤的話語權,葛畢氏冤情不解導致楊乃武冤情也無法解除,指出中國古代男尊女卑的社會結構是導致葛畢氏冤情的原因之一[36]。陸永棣則認為,八股取士和捐納導致官員學用不一、不學無術,地方積案數量多、時間長,辦案草草了事,討好上級;實權操於久任地方的師爺、書吏以及官員親信的門丁,地方吏治缺乏法律監督,相互勾結,欺上瞞下;清末鼓勵就地正法、格殺勿論,因此酷吏當道,刑逼冤案層出不絕。[37]此外,也有學者認為重視口供的刑訊制度以及秘密審判制度等是造成冤情的原因。[35]
平反原因
民國黃濬在《花隨人聖庵摭憶》中評價本案牽連甚廣,涉及鄉紳集體名譽、省籍偏見、官民矛盾、內外官矛盾,其中尤其以地方督撫枉法欺罔朝廷為重[38]:602。清末民變四起,清政府為了挽回局面下放權力,地方逐漸獲得了獨立軍事、財政、司法權力,地方督撫權重一方。所謂亂世用重典,清政府為了快速消滅起義,賦予地方督撫及鄉紳團練就地正法、先斬後奏的權力,地方可以不經中央覆核直接處決犯人,死刑案件及冤案數量大幅上升,至局勢緩和中央試圖收回權力,礙於地方督撫權勢,以案件平反為由逐步削奪地方司法權,震懾封疆大吏,維護中央權威。本案中,御史王昕彈劾浙江巡撫楊昌濬結黨營私、蔑法欺君,放大本案到地方吏治,指出地方對於朝廷發還的京控案件陽奉陰違、極少平反,長此以往內重外輕局面積重難返;清廷也意識到了中央大權逐漸旁落,藉由本案罷黜官員,宣示其權威。[39]
楊乃武舉人的身份也是其平反的一大因素。雖然在本案中葛畢氏為第一被告,然而由於中國古代社會的男權至上、等級制度,葛畢氏身為女性反而處於從屬地位。根據清代法律,對於謀殺親夫案情,女方無論是否知情、參與、主謀,都被判處極刑,相比之下楊乃武是否參與本案對於楊乃武量刑差異較大,因此官員、輿論都更為關注。楊乃武作為舉人,家庭相對富裕,可以負擔京控費用,同時曾經有訴訟經驗,訴狀論證嚴密,並藉由污衊葛畢氏突出自己無辜牽連的悲情色彩,因此當時的媒體、官員都轉而同情楊乃武境遇。楊乃武的舉人身份背後還有浙江鄉紳集團的支持,浙江士人為維護共同聲譽奔走相告,在正當司法程序之外大大推動了本案平反。[40]
美國漢學家歐中坦(Jonathan Ocko)曾書,楊乃武案得以廣泛傳播並被證實為冤,很大程度上要感謝《申報》充滿活力的記者——《申報》對楊乃武案的深度介入及其發揮的輿論監督作用對於楊乃武案最終平反起到了很大作用。從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開始,成立不過一年的申報館對楊乃武案展開了長達3年的跟蹤報道,楊乃武因其所具有的才子佳人、姦情謀殺等要素吸引讀者眼球,因此在讀者群體中廣泛傳播。《申報》對於楊乃武案的報道主要集中在3個時間點:第一次在刊載楊乃武家人二次扣閽呈控後,《申報》自此堅持楊乃武系冤案的立場;第二次在朝廷欽定胡瑞瀾重審後,當時人們對於胡瑞瀾查明冤情有極大期望;第三次在刑部提審後,楊乃武案已然成為社會熱點,申報也通過報道揚名天下。《申報》在報道中保持較為客觀的立場,不僅刊載楊乃武案案情官文及傳言,還刊登大量不同觀點的評論文章,評論不僅討論楊乃武案疑點與問題,為楊乃武進行庭外辯護,還大力批判當時刑訊制度、秘密審判制度,提出改革建議,因此引起了朝野官員的關注,輿論壓力推動官員積極平反案情。[41]
藝術改編
楊乃武案為清末民初公案小說提供了極佳素材。在當時近代媒體剛剛起步的背景下,許多相關報道及時人筆記都存在失實,乃如時人編寫的《清代野記》《清朝野史大觀》大肆渲染葛畢氏娼妓出身、水性楊花,李慈銘也在日記稱楊乃武為訟棍無賴,這也影響到後來楊乃武案作品改編。清末民初鴛鴦蝴蝶派小說流行,楊乃武改編作品很多着眼於才子佳人,描繪楊乃武與小白菜之間的風流韻事。靈岩樵子小說《楊乃武與小白菜》可能為其中較早出現的作品,其劇情大致按照原案,隱諱部分在世人物人名,最早虛構「設計下毒」「密室相會」「慈禧覲見」等章回,後來的小說、戲曲、電視劇等許多都吸收了這些情節。[42]
在戲曲領域,最早屬1910年李文彬創作的評彈《楊乃武》。李文彬是浙江海寧人,從小對楊乃武案耳濡目染,並為創作廣泛抄錄當時的州縣檔案和《申報》報道,還到杭州妓院找到劉錫彤姨太太了解案情,最終創作了120回的台本,曲目在當時盛行一時。1912年,楊乃武和夫人到上海聽了這部戲,聽到一半就離場,李文彬後來特意去拜訪了楊乃武。李文彬對於這部戲極為重視,只傳授給自己家人,後來嚴雪亭從青浦一醫生那裡拿到了聽書的筆記,自己開始講《楊乃武》,在上海風靡一時。李文彬兒子李伯康和李仲康不和,嚴雪亭曾想從師李伯康被拒,李仲康念嚴雪亭好學許其抄錄李家台本,李伯康為對抗嚴雪亭一怒之下將《楊乃武》傳徐綠霞等外人。[43]1910年代,楊乃武案改編為京劇,首映於上海丹桂第一台,1920年京劇名旦荀慧生更是以此劇一舉成名。1927年,楊乃武案改編為滬劇,首映於上海虹口新世界遊藝場。1932年,楊乃武案改編為評劇,首映於遼寧安東,並在中國東北風靡一時。1938年,楊乃武案改編為越劇,首映於寧波蘭江戲院。1949年後政府開始推動戲劇改革,以滬劇為首的楊乃武戲劇再度改編,北京曲劇、秦腔、淮劇等都根據滬劇台本移植改編。文革時期,楊乃武與小白菜因為「弘揚了封建統治階級的英明」被列為「毒草戲」,禁止演出直至改革開放。1990年代以來,楊乃武與小白菜案劇種及衍生作品大量增加,涵蓋滬劇、評劇、越劇、錫劇、廬劇、豫劇、蒲劇、潮劇、甬劇、姚劇、牛歌劇、莆仙戲、雲南花燈等劇種,其中影響力較大的有1998年上海越劇院越劇版本和1999年餘杭越劇院越劇版本。[44]
1929年,上海天一影片公司開始拍攝《楊乃武與小白菜——清代四大名案之香艷名貴》,並於次年在上海中央大戲院首度將楊乃武案搬上熒幕,出品方在《申報》刊載大量廣告宣傳,以香艷橋段、離奇劇情和滑稽片段為賣點,影片放映完還有主演加演的舞台劇,因此開映數日日夜客滿。隨後的幾十年裡,楊乃武與小白菜被改編為多部電視劇和電影,陳列如下:[45]
年份 | 名稱 | 類型 | 出品地 | 出品方 | 導演 | 備註 | 來源 |
---|---|---|---|---|---|---|---|
1930年 | 楊乃武與小白菜 | 電影 | 中華民國上海市 | 天一影片公司 | 裘芑香 | [46] | |
1939年 | 楊乃武 | 電影 | 上海孤島時期 | 國華影片公司 | 張石川、鄭小秋 | 有聲片 | [47][48] |
1952年 | 楊乃武與小白菜 | 電影 | 英屬香港 | 南洋影片公司(製作) 福華影片公式(製作) 百福影業公司(發行) |
顧文宗 | [49][50] | |
1955年 | 小白菜 | 電影 | 英屬香港 | 中國聯合影業公司 新華影業 |
易文、張善琨 | [51] | |
1956年 | 小白菜情困楊乃武 | 電影 | 英屬香港 | 立達影業(製作) 植利影業公司(發行) 華藝錄像製作公司(發行) |
周詩祿 | [52] | |
1963年 | 楊乃武與小白菜 | 電影 | 中國大陸北京市 | 北京電影製片廠 金星影片公司 |
馬爾路、蘇菲 | 根據王峰北京曲劇劇本改編 | [53] |
1963年 | 楊乃武與小白菜 | 電影 | 英屬香港 | 邵氏兄弟 | 李翰祥、何夢華 | [54] | |
1974年 | 楊乃武與小白菜 | 電視劇 | 英屬香港 |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 | [55] | ||
1981年 | 傳奇故事之楊乃武與小白菜 | 電視劇 | 臺灣 | 台灣電視公司 | 楊麗花 | 電視歌仔戲 | |
1986年 | 清末四大奇案之楊乃武與小白菜 | 電視劇 | 英屬香港 | 亞洲電視 | |||
1990年 | 楊乃武與小白菜 | 電視劇 | 中國大陸 | 上海電視劇錄製中心 福建電視台 上海市氯鹼總廠電化廠 |
李莉 | 改編自徐綠霞評彈劇本 | |
1994年 | 滿清十大酷刑 | 電影 | 英屬香港 | 嘉禾電影(製作) 寰宇鐳射錄影有限公司(發行) |
王晶、林慶隆 | ||
1994年 | 九品芝麻官之白面包青天 | 電影 | 英屬香港 | 永盛電影公司 | 王晶 | 劇中冤案借鑑本案 | |
1994年 | 楊乃武與小白菜 | 電視劇 | 臺灣 | 中國電視公司 | 不適用 | 張晨光飾演楊乃武,俞小凡飾演小白菜 在中國大陸播出時被改名《夢斷江南》 |
[56] |
2005年 | 楊乃武與小白菜 | 電視劇 | 中國大陸 | ||||
2012年 | 小白菜奇案 | 電視劇 | 中國大陸 |
註解
-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出自光緒三年《刑部折——浙江民人葛品連身死案審明定擬由》[17]
- ^ 出自光緒元年胡瑞瀾錄《招冊》沈喻氏供詞。[6]
- ^ 該村據載位於倉前至閒林運河南1公里,北公橋東北,1930年代因為餘杭縣推廣蠶種引起糾紛,該村附近的洋蠶場遭人縱火,村子受波及付之一炬,後轉為永豐村預製水泥廠所在。[8]
- ^ 4.0 4.1 出自1992年《浙江文史資料選輯》中的楊濬口述、汪振國整理的《我父楊乃武與小白菜冤案始末》[9]
- ^ 2017年文匯報百家號中有楊濬口述、江振國整理的《我父楊乃武與小白菜冤案始末》,內容與92年原文存在出入,在談及葛畢氏出身時文匯報版本稱葛畢氏系餘杭人,市井無賴戲稱其「小白菜」「畢金蓮」「豆腐西施」,並稱這些綽號都具有侮辱性。[10]
- ^ 據光緒元年胡瑞瀾錄《招冊》楊乃武供詞楊乃武自稱39歲,推測可能出生在1836年前後。[11]據《申報》轉載同治十三年八月《浙江餘杭楊氏二次叩閽原呈底稿》楊乃武當年36歲,推測可能在1838年前後。[12]
- ^ 7.0 7.1 7.2 7.3 出自光緒元年胡瑞瀾錄《招冊》楊乃武供詞。[11]
- ^ 出自光緒元年《劉錫彤親供》[15]
- ^ 可按《洗冤集錄》記載砒霜中毒:「砒霜、野葛毒,得一伏時,遍身發小疱,作青黑色,眼睛聳出,舌上生小刺疱綻出,口唇破裂,兩耳脹大,腹肚膨脹,糞門脹綻,十指甲青黑。」[20]
- ^ 據《章太炎先生自定年譜》,「掄香」應作「輪香」,此處以檔案為準。[21]:2
- ^ 可按《六部成語·吏部·甘結》註解:「凡官府斷案既定,或將財物令事主領回者,均命本人作一情甘遵命之據,上寫畫押,謂之甘結。」[22]
- ^ 原文稱錫光即許瑤光,查《清史列傳》許瑤光此時正任職關隴,固非一人[24]:6814-6815
- ^ 結合《浙江餘杭楊氏二次叩閽原呈底稿》《胡瑞瀾奏摺》《都察院奏摺》等原始文獻。[26]
- ^ 可按《洗冤集錄》記載砒驗毒:「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多日皮肉尚有,亦作黑色。若經久,皮肉腐爛見骨,其骨黲黑色。」[20]
- ^ 出自光緒三年二月十六日《上諭》。[3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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