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兰姆诉佛罗里达州案

葛兰姆诉佛罗里达州案(Graham v. Florida)[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10年所作成的判决,该判决中宣告对于非犯下谋杀罪(non-homicide offenses)的少年犯不得科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刑罚[2][3]。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该院于2005年作成的罗珀诉西蒙斯案之判决见解同样适用于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根据2010年5月天主教通讯社(Catholic News Service)的报导,现在总共有37个州、哥伦比亚特区以及联邦法令允许对于非犯下谋杀罪之人科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刑罚。然而,只有部分判决真得对于非犯下谋杀罪之人科处此等刑罚,且大部分是针对成年人。(根据甘迺迪大法官的统计,现在总共有129个于犯罪时未成年的被告被处以终身监禁不得假释,77个在佛罗里达州,剩下的则分别位于其他10个州。)

葛兰姆诉佛罗里达州
辩论:2009年11月9日
判决:2010年5月17日
案件全名Terrance Jamar Graham v. Florida
诉讼记录号08-7412
引注案号560 U.S. ___
案件程序基于对佛罗里达州第一地区上诉法院调审令(Writ of certiorari)。
辩论口头辩论
法庭判决
对于未满18岁非犯下谋杀罪之被告课以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刑罚违反宪法第八修正案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见
多数意见安东尼·甘迺迪
联名:约翰·保罗·史蒂文斯鲁思·金斯伯格史蒂芬·布雷耶索尼娅·索托马约尔
协同意见约翰·格洛佛·罗伯茨
协同意见约翰·保罗·史蒂文斯
联名:鲁思·金斯伯格索尼娅·索托马约尔
不同意见克拉伦斯·托马斯
联名:安东宁·斯卡利亚(全部)和塞缪尔·阿利托(第一和第三部分)
不同意见塞缪尔·阿利托

本案摘要

本案被告Terrance Jamar Graham(生于1987年1月6日)和另外两名共犯于2003年7月企图抢劫一间位于佛罗里达州杰克逊维尔的烧烤店。当时16岁的葛兰姆因为企图抢劫遭到逮捕,并被指控犯下携带凶器入室窃盗(armed burglary with assault and battery)并企图强盗的罪行,此乃可以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一级重罪。葛兰姆进行认罪协商,并获得准许。

六个月后,于2003年12月2日,葛兰姆再次因为侵入住居强盗而遭到逮捕。葛兰姆否认犯行,他知道他违反了先前的认罪协议。2006年时,法院判处葛兰姆终身监禁,而且因为佛罗里达州废除了假释制度,因此变成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状态[4]

多数意见

甘迺迪大法官阐释了法院的见解:

宪法禁止对于非犯下谋杀罪的少年犯科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刑罚。各州虽然不需要保证这些少年犯最终能够获释,但假如对于少年犯科处终身监禁的刑罚,则必须要给予其实际上可能获释的机会。撤销佛罗里达州第一地区上诉法院的判决,本案发回重审,并且不得违反本见解。[4]

后续发展

2012年2月,葛兰姆由原审法官重新判决,并处以有期徒刑25年[5]

2012年3月,联邦最高法院受理 米勒诉阿拉巴马州案,该案中,一个触犯谋杀罪的少年犯遭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联邦最高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成判决,以对于少年犯科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乃系属于残忍而不寻常的刑罚,违反宪法第八修正案为由,撤销原判决。[6]

参照

  1. ^ 560 U.S. 48 (2010)
  2. ^ Liptak, Adam, Justices Limit Life Sentences for Juveniles, New York Times, May 17, 2010 [2013-1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30) .
  3. ^ Bravin, Jess, Justices Restrict Life Terms for Youths, Wall Street Journal, May 18, 2010 [2013-1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5-17) .
  4. ^ 4.0 4.1 TERRANCE JAMAR GRAHAM, PETITIONER v. FLORIDA (PDF).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May 17, 2010 [May 20, 201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4-29). 
  5. ^ 存档副本. [2013-1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6. ^ http://www.catholicnews.com/data/briefs/cns/20120625.htm#head5 Archive.is存档,存档日期2013-06-30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