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下议院
英国下议院(英语:House of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国国会的下议院,与君主、作为上院的上议院共同组成国会,且为三者中最具影响力部分。下议院是一个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目前内有650名成员,称为国会议员,常用的英文简写则是“MP”(Members of Parliament)。下议院议员是经由多数制选出,国会每届不可长于5年,5年之内就要宣布解散。而国会解散之时,也就是下议院议员任期的终结。首相有权向君主要求提前解散下议院以举行选举。每一位下议院议员都是由一个选区的选民选出,议员当选后,也就在议会代表该选区。现今联合王国政府的内阁阁臣,绝大部份皆来自下院,而自1902年起,历任的首相也同样是下议院议员。惟在1963年的时候,来自上议院的亚历克·道格拉斯-休姆伯爵获任命为英国首相,不过,他在任命后不久,即放弃贵族爵位,并成功以亚历克·道格拉斯-休姆爵士之身份选入下议院。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下议院 House of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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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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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 |
筹款委员会主席 (首席副议长) | |
结构 | |
议员 | 650 |
政党 | |
任期 | 不超过5年[注 2] |
薪水 | 每年77,379英镑[2] |
选举 | |
单议席单票制 | |
上届选举 | 2024年7月4日 |
下届选举 | 不晚于2029年8月15日 |
重划选区 | 由四个选区分界事务委员会建议, 英皇会同枢密院确认 |
会议地点 | |
下议院议事堂 英国伦敦西敏市西敏宫 | |
网址 | |
下议院 |
下议院大约在14世纪出现,并且一直延续至今。在历史上,下议院的权力曾远逊于上议院。然而时至今日,下议院在两院中占主导地位。现时下议院的立法权力能够超越上议院,而根据《1911年国会法令》(Parliament Act 1911),上院驳回大部份法案的权力被削减为仅仅拖延法案通过。此外,英国政府亦需要向下议院负责,首相如果失去下议院的支持,就要下野。
下议院之官式全称为“尊贵的与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下议院议员”(The Honou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坊间一直以为,下议院的英文“House of Commons”中,“Commons”一字乃来自英文“commoners”(解为“庶民”),反映下议院议员尽皆庶民出身,以区别由贵族所掌的上议院。不过,这种解释背后没有史实支持,其实“Commons”一字语出诺曼法语的“communes”,意指议员们所代表的地区,具地理意味。上、下两议院皆设于伦敦西敏市西敏宫内,而每次会议时,议事厅内必置有一权杖,以彰显王权。
下议院的有关资料现存放于下议院图书馆。
历史
在中世纪时期,如今的联合王国是分成三个王国,分别为英格兰、苏格兰与爱尔兰,其中三个王国也分别有自己的议会。1707年联合法令将英格兰议会与苏格兰议会(Parliament of Scotland)合并成为大不列颠议会(Parliament of Great Britain),在1801年所通过的联合法案再将爱尔兰议会(Parliament of Ireland)合并,成立了今日的英国国会。
早期议会
英格兰议会的起源可追寻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盎格鲁-撒克逊国王通常由贤人会议辅佐,贤人会议通常由国王的儿子和兄弟组成。郡长(earldormen),或各郡的行政及司法长官,以及高级神职人员在贤人会议同样拥有席位。国王仍拥有最终权力,但法律与国家内外的重大决策却只能通过寻求贤人会议的建议(以及后期的贤人会议同意)而制定。
1066年威廉一世将其法兰西王国的封建制度带到英格兰。随后他便将土地赐予其重要的军事支持者,这些人又将土地赠与他们的支持者,从而形成一套封建等级制度。那些直接从国王手中得到土地的人被称为领主,而他们的领地被称为采邑。威廉一世是一位专制君主,但他在制定法律之前也要向大会议(Magnum Concilium;由领主、国王宫廷的高级官员与拥有国王土地的神职人员组成)或御前会议(Curia regis;由在宫廷的权贵与宫廷官员组成)寻求咨询。
英格兰议会
英格兰国会自御前会议衍生而来。这种会期不长的会议通常由神职人员、贵族、 与各郡代表(其后又加入各自治市(borough)代表)组合而成,而会议的主要任务则是通过由君主倡收的新税项。不过,在不少时候,会议于通过税款前多会要求先弥补人民的不满,立法权力遂由此衍释。
1295年爱德华一世召开模范议会,被视为往后议会的经典范例。在会议中各自治市(包括市镇和城市)的代表首次获准参加议会;自此以后,每郡都会派两名骑士出席议会,而每自治市则派出两名自治市市民,以作自治市之代表。最初,自治市代表基本上是毫无权力可言的,相较之下,每郡在议会中有固定的席位,但是自治市在议会拥有议席与否,却全凭君主的爱憎喜恶,假若某自治市的代表议员显露出独立之意向,那他所代表的自治市便很大机会被排除于议会之外。至于骑士的地位,则比自治市代表要好,不过由于议会初期实行一院制,所以他们的力量始终不及议会中的贵族与神职人员。在爱德华三世在位期间(1327年-1377年),议会进一步实行两院制,分为骑士与自治市代表组成的下议院,与神职人员与贵族组成的上议院。
虽则下议院位在君主与上议院之下,但早年的下议院也非一事无成的。在1376年召开的优良议会(Good Parliament)中,下议院议长彼得·德·拉·梅尔(Peter de la Mare)就曾公然批评赋税太重,要求核查皇室资产,另外又抨击君主管理军队不善;至于下议院亦弹劾过君主身边的侍臣。虽然这位抱不平的议长不久就因此身陷囹圄,但未几爱德华三世驾崩后,他就得到获释。理查二世是爱德华三世的继任君主,在位期间下议院也曾经弹劾过一些皇室侍臣;这些下院议员更提出,下院应不止于管理税收,公共开支也应由下院管理。在当时,尽管下院权力的确有所增长,但比起上议院和君主,其权力仍然是相形见绌。
历经15世纪晚期的一连串内战,君主的影响力与日俱增,而贵族的权力则不断被削弱。在这些年头中,上议院与下议院的权力亦同样进一步萎缩,而君主绝对而无上的权威则主导了国家。到了16世纪都铎王朝期间,君主的权力更达到了顶峰极致,可是一踏入1603年,即斯图亚特王朝开始统治以后,君主的权力即从顶端走进下坡。在首两任斯图亚特王朝的君主,即詹姆士一世与查理一世的统治期间(1603年-1649年),他们皆曾经在税收、宗教和皇室权力等议题上与下议院爆发冲突。
在查理一世在位期间(1625年-1649年),君主与议会的关系陷入了无可修补的地步,最终更引发了英国内战。在1649年1月30日,查理一世被斩首,君主被废除。3月19日,国会通过法令废止上议院。
法令宣称:
The Commons of England [find] by too long experience that the House of Lords is useless and dangerous to the people of England.
(汉译:英格兰各界长久以来体验到上议院无益且危害英格兰人民。)
此后,下议院理论上虽然成为了至高无上的机构,但事实上全国尽皆紧控于奥利弗·克伦威尔的军事独裁之中,到1653年,克伦威尔复将国会完全废除。
然而,在1660年克伦威尔死后,君主制复辟,而上议院与下议院亦得而重新召开。君主复辟以后,君主的影响力已无复于昔时,到1688年,詹姆斯二世因光荣革命出走以后,君主权力更形削减。
大不列颠议会
在18世纪议会最显著的改变,要算是首相一职的发展。后来在1782年,时任托利党首相腓特烈·诺斯因为未能带领大不列颠王国在美国独立战争中取得胜利,结果遭议会通过不信任动议,使之被迫下野。此事反映出一个政府倘若不获国会的支持,就要垮台,而这也正是今日人们对民主政府的看法。不过另边厢,尽管人们常认为政府一定要得到下议院的支持,但这其实是近代所发展开来的。同样地,首相出身下院的惯例,也绝不是早于18世纪就出现的。
联合王国议会
19世纪
踏入19世纪以后,下议院曾经历过大规模的改革。在改革以前,君主拥有特权去给予或褫夺一个自治市的选举权,这使一些不符自治市资格的地方也获得相当于自治市的选举权,因而做成了相当严重的混乱。此外,自1660年以来,由于选区的范围未曾重整过,结果一些原是人口相当的选区,到19世纪时已经人口锐减,但按惯例每个选区却仍可选出两名下议院议员。这些被过份代表的选区在当时被戏称腐败选区,而当中最著名的要算老沙伦(Old Sarum)选区和邓尼奇(Dunwich)选区,这两个选区,一个人口只有6人,另外一个更已经陆沉大海,惟它们却仍可在下议院各占两个议席。相反,好几个像曼彻斯特这样的工业城镇,在下议院内连一名代表全城的议员都没有,选民往往只能选出代表郡的议员。此外,当时还有一些口袋选区(pocket borough),这些小选区多被地主贵族操控,他们大多内定出候选人,然后再由选民“选出”。
在1831年,下议院通过了《改革法案》(Reform Bill),以求纠正上述的种种乱局,但是上议院起先却不愿通过法案。时任首相查尔斯·格雷遂即建议威廉四世大量册封支持改革的人士为贵族,以便法案在上院通过。经过一番风波后,威廉四世终决定接纳格雷的建议,惟建议在付诸实行前夕,上议院改变初衷,于1832年正式通过法案。这份法令世称《1832年改革法令》(Reform Act 1832),又名《大改革法令》(Great Reform Act)。根据法令,所有腐败选区尽皆废除,各自治市的投票规则统一,至于人口众多的城镇则直接在下议院拥有议席,但不少口袋选区却获得保留。在法令通过以后,下议院变得日益独断,而上议院的影响力则在这次改革法令危机中受到损害。此后,对于一些在下议院获得大比数通过的法令,提到上议院时,尽管上议院有意否决法令,但也得三思而行。就是在这时开始,首相必须得到下议院支持才可留任的看法,渐成为人所接受的政治原则。
自《1832年改革法令》通过以后,国会在19世纪后半期还进利过一系列的改革。根据《1867年改革法令》(Reform Act 1867),自治市选民之财产下限获得调低;部份人口较少的自治市,在下议院的席位亦按比例削减;另外一些新兴的工业城市亦获分配得下议院议席。而后来的《1884年人民代表法令》(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 1884),郡选民的财产下限也获得调低,使选民总数得以进一步扩充。另根据《1885年议席重新分配法令》,绝大部份“一区多席”的选区被改成“一区一席”。
20世纪至今
下议院踏入20世纪后不久,又进行了重大的转变。在1908年,时任首相赫伯特·阿斯奎斯的自由党政府提出数项社会福利计划,这些计划以再加上与德国间昂贵的军备竞赛,迫使联合王国政府须以加税的方式筹措财源。到1909年,财政大臣戴维·劳合·乔治提出人民预算(People's Budget),建议对富有的地主开征新税。这项不受欢迎的法令,在保守党主导的上议院中受挫。上议院的权势因此成为其后大选选战的主要议题,自由党于1910年1月再度胜选获得政权,阿斯奎斯于是提案严格限制上议院的权力。其进程曾因爱德华七世驾崩而延迟,但于新君乔治五世即位后不久重新提案。在1910年12月的大选后,阿斯奎斯确定了限制上议院权力的法案必获下院通过。在上议院投票前,乔治五世同意了首相的建议,若果上议院不通过此案,将会有500名新册封的自由党籍贵族涌入上议院(即1832年用以迫使上议院默许改革法令的相同策略)。结果,《1911年国会法令》(Parliament Act 1911)迅速生效,改变了两院拥有相等立法权的情况。法令通过后,上议院失去对议案的否决权,只保留下拖延的权利,此外,绝大部份的法令都不可在上议院搁置超过三个会期或两个历法年度(《1949年国会法令》(Parliament Act 1949)通过后更减至两个会期或一个历法年度),而预算案更不可搁置超过一个月。经此事以后,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上,下议院都成为国会中较具影响力的一方。
自17世纪开始,国会议员之职是没有酬劳的,绝大部份的议员都依靠自己的私人收入,或由富有的赞助人资助生计。至于早期的工党国会议员就曾由工会发放薪金,但未几即于1910年被上议院裁定为非法。上议院的裁决,终促使《1911年国会法令》(Parliament Act 1911)通过向议员发放薪俸。但值得一提的是,在政府出仕的国会议员,则一直是受薪的。
角色
与政府的关系
虽然下议院不会直接选出英国首相,但该院的各党派势力却往往对首相人选起关键性影响。
按照惯例,政府必须向下议院负责,并且要获得大多数国会议员(即下议院议员)的信任。因此,在大选中赢得下议院多数议席的政党或政治联盟,才可以筹组下届政府。再者,每逢首相一职出现悬缺时,君主所委任的新首相必须是一位得到下议院大多数议员支持的人。此人往往是该院的最大党党魁,而且必然是来自下议院。
假若下议院对政府失去信心,大多数议员则会通过否决信任动议或通过不信任动议。信任与不信任动议的内容,常常会使用诸如“本院对(国王\女王)陛下政府尽失信心”一类明确而不客气的语调(虽然有时语调会比较客气)。再者,如果下议院反对一些属于重要政府法案或动议(例如财政预算案),亦会使政府难堪及被视为表达向对政府失去信任。这时,首相有两个选项:引领所有政府大臣辞职(俗称倒台),或者,向君主提请解散国会并举行提前大选。
一般而言,首相有权在君主的许可下随时解散国会,并自行择日举行大选。在选择日子时,首相多会作出政治上的考虑,以求一个最有利其政党的日子。然而,每届国会均不可长于5年,期满就会自动解散。不过两院可透过共同通过法令的方式延长国会任期,而这种情况在两次世界大战时期都曾出现过。惟在现实上,国会在5年后期满自动解散是极为罕见的事,因为按照惯例,国会通常在任期届满的限期之前就已经被解散了。
不论是国会任期已届5年、政府失去下院的信任,还是首相自动提出,下院都会被解散,然后举行大选。若在大选后,首相所属政党仍然是下院的多数党,那么首相就可以继续留任;不过,若其政党在大选失去多数优势,首相就要被迫辞职,好让君主委任出新首相。然而,即使首相没有在选举中失利,他却仍然有权利辞职(如以个人健康为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其接任人选则是其所属政党的新党魁。不过,直到1965年以前,保守党没有一套机制以选出党魁,结果在1957年,由于时任首相艾登爵士辞职时没有交代继任人选,以致保守党没法提名出继任人。最终要在女皇征询官员以后,才委任麦美伦出任首相,而麦美伦则顺理成章地同时出任该党党魁。
按照惯例,政府所有政治任命的官员都必须是上院或下院的议员。虽然不时也会有国会外的人士获得政治任命,但他们之后大抵上会透过下院补选或封爵而进入议会。自1902年以来,历任首相尽皆下院出身,惟在1963年的时候,来自上院的休姆伯爵获任命为英国首相,不过,他在任命后不久,即放弃了贵族爵位,并成功以亚历克·道格拉斯-休姆爵士之身份选入下院。
在现代而言,大部份的政治任命官员都是来自下院,而非上院。而自卡灵顿勋爵于1982年辞去外务大臣一职以后,内阁的主要官职亦仅馀下掌玺大臣、大法官与上议院领袖三职继续由上院议员出任;及后在2007年6月,下院议员施仲宏破天荒地出任大法官,使上院议员出任主要阁员之机会更形减少。不过,上院议员则仍有继续获委任中级内阁阁员,比如国防大臣与国际发展大臣一类的职位就仍然有贵族出任。由于上院议员非由选举产生,相较于以选举产生的下院议员,下院议员民意基础较大,所以通常以下院议员出任官位更具认受性。尽管所有正式的政治任免皆由君主负责,但事实上人选是由首相制定的;而他更可随时对政治任命的官员进行任免。
另一方面,下议院大抵上会透过“首相问题时间”(Prime Minister's Questions)来监察政府。“问题时间”是议会一段让下院议员提问政府阁员和首相的时间,自1997年来问题时间在逢星期三举行,大约历时30分钟。在这些问题时间中,议员所问的问题,必须环绕该官员在所属政府部门的活动,而不是所属政党的党务或所属选区的事务,而不少时间均是首相和反对党领袖的对答。而传统上,执政党与反对党议员也会在答问环节中轮流发问。另在答问环节中,议员除可以口头发问外,更可以书面发问。
在实际层面而言,下议院本身对政府的监察始终是颇为有限的。基于多数制投票被应用于选举之中,执政党大多会在下院取得大幅度的多数优势单独执政,从而使执政党更不愿意与其他政党合作。再加上现代的英国政党组织严密,个别议员的自由度十分有限,所以综观整个20世纪,历届政府亦只曾经3次遭下院通过不信任动议(1924年2次,1979年1次)。然而,后坐议员的“叛乱”却是不容忽视的,如果后坐议员与所属政党持相反意见,将有机会使议案流产(如《2006年恐怖主义法令》)。惟相较于前文提及过的专责委员会,后坐议员的监察力量仍算是相形见绌的。
现今下议院技术上仍然保留有弹劾失当皇室官员(以至于包括公职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士)的权力,以警惩犯事者。弹劾案由下议院提出,上议院审议,经上议院简单多数通过便可定谳。惟弹劾权基本上已停止采用,并为其他如不信任动议的方法所取代。至于历史上最近一宗弹劾案则为1806年的亨利·丹达斯,第一代梅尔维尔子爵(Henry Dundas, 1st Viscount Melville)案。
立法职能
议案的提出
尽管两院均有权提出议案,但具争议性的议案一般会由下院提出;而上院则负责提出次要的议案,以好使两院的议事议程得到平均的分配。
在《国会法令》的确保下,下院对立法事务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他们提出的某几类议案更可以不经上议院的同意,直接获得御准。另外,当上院审议来自下院有关金钱的议案时(意指下院议长认为关系全国税收或公共款项的议案),其过程绝不可拖延超过一个月。其次,上院亦不可延迟通过下院其他大部份的公共议案超过两个国会会期或一年。不过,如果下院通过法令以延长5年一届之国会,就须先经上院同意,方才生效。
依据一个比国会法令还要古老的习俗,下院对财政事务是拥有无上权力的,而亦只有下院,才有权力提出关于税收或供应的议案。此外,上院也被禁止对议案进行修订,以防税收或供应议案作出限制,不过,事实上,下院往往也会放弃这点权力,让上院进行一定的修订。另根据索尔斯伯利惯例,上院也不会试图反对列于政府竞选宣言内之法令。
议案的通过
英国下议院乃至整个国会对于一般法案的处理程序被称为“三读流程”。
- 一读阶段:主要是议案的形式性提出,在此阶段不需要辩论。
- 二读阶段:二读阶段是对议案的原则性问题进行辩论的阶段,通常由政府的发言人或者对此议案负责的议员开始辩论,接着在野党以及其他反对党的议员对此进行反驳或给出他们的观点[3]。辩论结束后议员通过投票表决来决定是否通过二读,下议院中以呼声的形式进行投票,即议长通过判断赞成(Aye)或反对(No)的声音大小来确定,如果议长对自己的裁决没有把握,或是议员提出质疑,则议员们将通过分立来表决。议长通常不参与表决,但当投票结果出现平局时,议长会投出关键性的一票。[4]
- 委员会阶段:对议案的详细审议将在这个阶段进行,此阶段中,法案被交送至指定的委员会进行逐条审议与表决。在此阶段中,首相及其他非该委员会的国会议员不得参与议案的修稿或者提出修正案,仅该委员会的意愿可以对议案进行修正、表决。
- 报告阶段:此阶段,草案回到它被提出的委员会,所有议员可以对指定委员会修正过后的草案进行讨论和修正,此过程以辩论的形式进行。
- 三读阶段:最终决定此议案是否通过的阶段,此阶段不得辩论、不得提出修正案。此阶段若通过,议案将付诸上议院进行审议。
议员及选举
大选
现时每一名国会议员均代表一个小选区,但在19世纪改革以前,情况却不是这样的。在昔日,选区与人口的多寡没有十分大的关系,每郡和每自治镇在拥有固定的边界下,其选区绝大部份都由两名国会议员代表。迟至《1832年改革法令》通过后,议席才得到较平均的分配。后来1885年的国会改革中,绝大部份“一区两席”的选区被改为“一区一席”,到1948年,仅存下来的“一区两席”选区亦全数废除。而在同年,所有的大学选区亦被废止,这些选区的作用,则主要是让牛津、剑桥和苏格兰一类古老的大学在下院有发言权。因此,自此以后,下议院的所有选区均只选出一名的下院议员。当然,从技术层面说,现今下院选区依然有郡选区和自治市镇选区之分,不过其分别仅限于限制候选人竞选经费之多与寡。
下院选区的边界是由四个常任和独立的边界委员会所订定的。这四个边界委员会分别代表英格兰、威尔斯、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一般而言,选区边界是按照人口与法规而订定的。按规定,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斯必须拥有大约合共613个选区,其中威尔斯不可少于35个,另外北爱尔兰的选区数目则要介于16至18个。边界委员会大约每8至12年就会对所以选区边界进行一次全面性评估,而中期评估亦会按时进行。在订定选区边界时,委员会通常都会参考地方政府的边界,但为免选区与选区之间的人口数目出现重大差距,选区边界亦可与地方政府边界出现明显差别。委员会订定边界后,须经国会批准方才生效,不过委员会却可以拒绝国会提出的修订。值得一提的是,现时这四个边界委员会即将收归到在2000年成立的选举委员会,而现时英国共有650个选区,其中英格兰有533个、威尔斯有40个、苏格兰有59个,而北爱尔兰有18个。
每当君主解散国会,大选就会举行。在甚么时候解散国会,往往是由首相决定(见与政府关系一段),然而,每届国会不可长于5年,除非上、下两院一致通过法令将之延长,而该法令亦必须获得御准方会生效。即使国会任期得到延长,但上议院仍然保留权利将法令否决。
大选的投票日期是由首相决定的,但传统上,投票日通常都在星期二。在候选人资格方面,任何未成年人士、上议院议员、囚犯和精神失常者均不可参选;所有候选人都须要提交提名文件,内面要附有10名来自候选人出选选区的居民签名。此外,所有候选人亦要缴交500英镑的按金,才准参选。收取按金,是为免有无聊人士捣乱,而只有取得选区总投票数百份之五或以上的候选人,方可取回按金。在大选中,每一选区选出一名议员,方法则采用得票最多者当选投票制,这意味拥有最多票的候选人才可胜出。至于投票人方面,每名投票者只可在一个选区中投票,而他必须要是英国居民,并需要拥有英国公民、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爱尔兰共和国公民或英联邦成员国公民之身份,才有权投票。此外,任何居于外地的英国公民都有权在迁居海外后的首15年投票。
议员终止职务与补选
一旦当选,国会议员就会一直供职至国会解散为止。不过,如果国会议员逝世或不再符合资格(见资格一段)的话,那其议席就会悬缺。另外,下议院亦有权力开除议员,但这只适用于议员严重失职,或议员参与刑事犯罪活动之情况。议员的议席若果出现悬缺,议席所属选区就会举行补选,以选出新的议员,而补选所采的选举方法,则与大选无异。
理论上,下议院的议员因为国会的规定,不能以任何理由从下议院辞职。但是,根据《1701年嗣位法案》(Act of Settlement),一个议员一旦出任一些由皇室发放工资的职位,就不可以继续担任国会议员的职位。所以,国会议员如果想辞职的话,就会向第二财政大臣(财相)申请担任无供给的皇室官职—齐尔滕百户或诺斯特庄园皇室管家兼郡副司法长官,而财相按惯例必然批准申请,从而促成议席空缺并游行补选。
衔头
尽管上议院是国会的一份子,但“国会议员”(Member of Parliament)一词却仅指下议院的议员;凡国会议员者,均可在其英文姓名后加上“MP”字样(如“白高敦议员”/“Gordon Brown, MP”)。国会议员每年基本可得薪酬59,095英镑,并且按额外的官位上调薪酬(如兼任下议院议长的议员)。除薪金以外,国会议员也可取得津贴;现时平均每名议员可取得介于100,000英镑至150,000英镑的津贴,以花费于和议员工作有关的事情上(如议员办公室开支、邮费和往来国会的交通费)。此外,对于来自伦敦以外的国会议员而言,他们更可取得津贴在伦敦安顿居住。
资格与补选
要参选国会议员,往往存在很多资格限制,当中最重要的条件是参选者须年满21岁,不过,自《选举行政法令》在2006年生效以后,根据该法令第17章的修订,参选年龄现已降低至18岁。此外,在《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通过以后,合资格的参选者必须拥有英国公民、任一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爱尔兰共和国公民或任一英联邦成员国公民之身份。至于在此法令生效以前,依据《1701年嗣位法令》之规定,则只有英国本土所生的人士具有参选资格,可见旧日的限制更为苛刻。另一方面,任何上议院议员都不可竞逐下院议席,甚至不可以在大选投票,不过他们却有权在场旁听下院辩论。
下议院议员另有若干与破产相关的资格限制。被法庭颁布破产禁制令(Bankruptcy Restrictions Order,仅限英格兰与威尔斯)、经法庭宣布破产(仅限北爱尔兰)、或遭没收财产(仅限苏格兰)之臣民皆不得拥有下议院席位。除此之外,凡精神错乱者皆没有资格成为下院议员。根据《1983年精神健康法令》,假若有一名下院议员患上精神病,经两名专家诊断并上报议长后,其所属议席即可被宣布悬缺。另外,根据一项由18世纪开始引用的普通法规定,凡聋哑者皆不具资格成为下院议员;不过,此法在近世已甚少被引用,即使引用亦很大机会被法庭推翻。以前工党下院议员杰克·阿什利为例,即使他在1966年当选下院议员后失聪,但他仍继续担任议员达25年之久。
任何人一经被判叛国罪,于服刑期满之前均不得拥有下议院席位,惟经判决定谳后复得君主赦免者例外。此外,凡被法庭判入狱一年或以上者即丧失资格。另据《1983年人民代表法令》规定,任何人一旦触犯与选举有关的罪行,即丧失资格10年。至于根据《1975年下议院丧失资格法令》规定,任何高级司法官员、公务员、军队常规成员、外国立法机关成员(爱尔兰共和国与英联邦国家之立法机关成员除外),以及数种在法令列出的皇室官员,皆不具成为下院议员之资格。《1975年下议院丧失资格法令》之出现,使以往的同类型法令得以统合在一起,而值得一提的是,其实《1701年嗣位法令》本身,也早已限制某几类皇室官员出任下院议员。然而,虽然政府部长同是皇室的受薪雇员,但他们却具资格成下院议员。
一旦当选,国会议员就会一直供职至国会解散为止。不过,如果国会议员逝世或不再符合资格(见资格一段)的话,那其议席就会悬缺。另外,下议院亦有权力开除议员,但这只适用于议员严重失职,或议员参与刑事犯罪活动之情况。议员的议席若果出现悬缺,议席所属选区就会举行补选,以选出新的议员,而补选所采的选举方法,则与大选无异。
某几类皇室官员之所以不可成为下院议员,是为了规避下院在1623年,明令下院议员不可放弃自己的议席之规定。理论上,下议院的议员因为国会的规定,不能以任何理由从下议院辞职。但是,根据《1701年嗣位法案》(Act of Settlement),一个议员一旦出任一些由皇室发放工资的职位,就不可以继续担任国会议员的职位。所以,国会议员如果想辞职的话,就会向第二财政大臣(财相)申请担任没有工作的名义带薪王室官职—齐尔滕百户或诺斯特德庄园皇室管家兼郡副司法长官,而财相按惯例必然批准申请,从而促成议席空缺并游行补选。
编制
议长及副议长
每当下议院进行会议时,通常会由一名议员主持会议,该人称为议长(英语:Speaker)。下议院议长是由全体国会议员互相选出的,而一般会在每届国会开幕或议长一职悬缺时举行选举。假如现任议长希望在新一届国会中续任,只须获新一届下议院通过动议,即可留任;否则,隔日全体议员就要透过无记名投票选出新议长。议长当选后,要得到君主任命方才正式生效,但这种皇家认可现只属礼节性的惯例[5]。
在议长之下,一共设有3名副议长,当中居首者为筹款委员会主席,其馀两者则分别是筹款委员会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这三个职称原本来自下议院的筹款委员会,该委员会以往由筹款委员会主席主持,但尽管委员会早已在1967年废除,但这些传统职称却得到保留,并继续由下议院的副议长所兼领。另外,议长与副议长皆同时为下议院的议员。
在主持会议时,议长与副议长都会穿上黑色礼袍。原本历任议长也会戴上假发,惟前议长迈克尔·马丁与他的前任贝蒂·布思罗伊德皆打破了这一传统。议长和副议长在议事厅内都有自己专有的席位,而位置则是在议事厅之正上方。此外,下院议长同时是下议院委员会的主席,他会负责监理下院的运作,并在辩论时安排议员发言。如果有议员认为有人破坏会议常规,他都可以向议长提出有关“议事程序的问题”,然后再由议长决定理据是否成立。相较于与上议院职级相称的上议院议长,下院议长显得更具权力,因为他有权对违反会议常规的议员作出处分。按照惯例,议长与副议长都须要保持中立,淡化其与所属政党的关系,所以他们在会议中并不会投票,而且通常也不会参加所属政党的活动。一般而言,如果一位议长希望在国会竞逐连任,他所属的选区与主要的政党也会表示尊重和支持,而议长即使在他日离开下院,他多数仍会尽量与所属政党保持距离。
职员
下议院秘书是该院的首席宪制顾问及行政首长,以及程序与日常事务上的主要顾问。秘书一职并非议员,而是一位常任职员,负责就议事规则及程序相关事宜向议长提供意见。此外,秘书亦负责签署命令、官方传票,并批注和签署法令草案。
秘书同时担任下议院管理委员会的主席,而该委员会由六名部门首长组成。秘书的副手称为秘书助理,协助秘书履行其职责。
下议院另一重要职位是警卫官,其职责包括维持下议院范围内的秩序、安全和规范。警卫官每天会在议长之前将象征君主及下议院权威的礼节性权杖带入下议院,并在会议期间将权杖置于议事桌上,以彰显皇权。
下议院图书馆设有一名馆长,负责管理图书馆并为下议院提供所需研究和资讯服务,支持其运作和决策过程。
议事程序
和上议院一样,下议院同样在伦敦西敏宫召开会议;不过相较之下,上议院议事厅的装潢富丽堂皇,而下议院议事厅的面积却要比上议院的小,而且装饰也要朴实得多。此外,上院以红色为主调,而下院则以绿色为主调。圣士提反礼拜堂原本是下院的议事厅,但1834年的一场大火将之烧毁,故现今的下院议事厅乃于礼拜堂原址重建而成。现时下院议事厅的设计,大抵上仿照原圣士提反礼拜堂之布局;议事厅两边各置有数排座椅,中轴的地方则腾出了一条通道。议长的座席位于中轴线的一端,在其座位正前方,则是下院之议事桌,而桌面在会议进行时会放上权杖。下院的执行秘书会坐在议事桌靠向议长的一方,以便在会议进行时向议长提供意见。议长议席右方的座椅,是执政党议员的议席,而左方的则由反对党议员占有。
在议事厅左、右两方座椅前的地毯上,各画有一条红线,而两条红线之间的距离大约等同于两把宝剑的长度[注 3]。在昔日,议员辩论时是不可跨越红线的,因为两派议员一旦踏过红线范围,那就表示他们可以在该范围内决斗。至于各方红线后的第一排坐椅,通称为“前座坐椅”,是政府官员与反对党主要领袖(即“前座议员”)坐的位置。至于馀下的“后座坐椅”则是其他国会议员(即“后座议员”)所坐的地方。有趣的是,下院议事厅只有427个座位,但议员总数却合共650人(包括不会出席会议的新芬党和苏格兰民族党等议员),并不能安置所有议员。因此,如果有议员迟到,而议事厅又满座的话,那他就只好站在议事厅的入口处,继续参与会议。现时下议院逢星期一至星期四都会在议事厅召开会议,但有时在星期五也会有会议;当国家遇上危机的时候,下院甚至会在假日召开会议。
自国会在1999年改革以后,下议院现在也会用西敏宫内西敏堂的一部份(即前“大委员会室”)作为会议场地。不过在西敏堂举行的会议,议题一般较不具争议性,而且多与党派的利益无关,至于任何都须要透过投票解决的会议,则一定要在议事厅内进行。现今每逢星期二、星期三和星期四,西敏堂都会召开会议,不过星期二与星期三的会议则因为横跨午饭时间,故会议又分作上、下午两段。另外,假如下院有其他会议同时进行的话,那西敏堂的会议通常都会取消。
下院的会议一般都向公众开放,但下院却可以投票的方式进行闭门会议(惟此情况自1950年以来仅发生过两次)。传统上,如果有议员希望会议闭门进行,他只须要提出“有不怀好意的陌生人在场”,那么下院议员就会进行简单的多数投票,以决定是否进行闭门会议。在昔日,由于下院与君主的关系并不如今日的和洽,所以议员往往便用此手段将会议保密。可是,由于此法则后来被人滥用,借意拖延或打断会议,所以这种简便的闭门会议程序终在1998年废除;自此以后,如果议员希望进行闭门会议,就要透过正式的动议程序达成。现时下院的辩论都由BBC负责以电台与电视广播,而会议过程正式纪录则是下院辩论的文字纪录。
由于下院的会议是向外开放的,所以会议遭人打断的事件时有发生。而最常见的则是示威者从楼座抛掷物件到议事厅内。至于示威者抛掷的物件可谓五花百门,当中计有宣传单张、粪肥、面粉以至于催泪气体等等。此外,下院议员亦曾经因故打断会议,当中较著名的事例,要算时任保守党下院议员夏舜霆在1976年一场激烈的辩论中夺取并挥舞权杖,以致会议被迫打断。不过,并不只有示威者和议员才会打断会议,历史上君主也曾使下院会议被打断。其中,在1642年的时候,英皇查理一世就曾率兵到下议院议事厅,以叛国罪的罪名捉拿5名属于反保皇党的下院议员。然而,查理一世的做法被后世视为严重损害议会的权力,而自此君主避免涉足于下院议事厅之举,亦成为一项传统。
国会每年都会召开国会开议大典,以象征新一年的国会正式召开。国会开议大典在上议院议事厅举行,君主届时会在两院议员齐集下,发表演说,勾划政府施政事宜。在仪式开幕时,身在上院供职的黑杖传令官会到下院议事厅宣召下院议员到上院议事厅。不过在他宣召前,下院议事厅大门会紧紧闭上,以象征下院议事不得外人干涉。这时,黑杖传令官会用他手上的黑杖敲打议事厅大门三次,接著大门就会为他而启。黑杖传令官进入议事厅后,就会即向一众下院议员宣告君主已经等候接见。下院议员然后就会移步上议院议事厅,以恭听一年一度的英皇致辞。不过,对于新芬党或支持废除君主制的下院议员而言,他们每年都会选择抵制国会开议大典。
在下院辩论时,所有议员在发言前必先征得议长许可(如议长不在,则须征得副议长许可),而传统上,议长会梅花间竹地,让执政党和反对党的议员轮流发言。此外,首相、反对党领袖与其他党派的党魁在有多于一名议员要求发言的时候,都有权优先发言;而以往兼领枢密院顾问官头衔的人士也有优先发言权,但其权利已在1998年的改革中被废止。
议员在发言前,必先呼出主持会议者之称谓,而称谓则因应主持者的身份而异。惟称谓则离不开“议长先生”、“议长女士”、“副议长先生”和“副议长女士”这几个,而只有主持会议者才有权直接发言。传统上,议员与议员间并不会直接以名称称呼,而是以议员的选区作称呼;对一般的议员而言,称呼的法则为“某某选区的议员阁下”,至于对兼领枢密院顾问官衔的议员,称呼的法则为“某某选区的尊贵议员阁下”。在会议中,议长负起执行会议常规之责,并可对违反常规的议员加以警告或惩处。如果有人无视议长给予的指示,这将被视为严重破坏会议常规,并极可能被逐离下院议事厅。在情况严重失控下,议长更有权在无须投票的情况迳自宣布中止会议。 根据会议常规,下议院没有限制议员的辩论时间。惟若果有议员持续地作出沉闷而重复,与议题毫不相干的发言的话,那议长就有权终止其发言。尽管会议常规没有限下辩论时间,但党派之间其实经常就辩论的时限订下非正式的协议,他们透过提出“时间分配动议”(又称“断头台动议”),往往就可以使辩论提早结束。不过,议长有时却会对动议作出拒绝,以保护议会内少数派的发言权利。今时今日,下院在辩论前多会制定时间表动议,好让在各方的共识下,各项辩论都可以按时进行,自这种做法出现后,“断头台动议”现已日益罕见。
每当一场辩论完结,或遭提早结束的时候,所辩论的动议就会进入投票阶段。首先,议员会先进行口头表决,方法是由议长或副议长再次提出动议,然后再由众议员以口头回答“满意”(Aye)或“反对”(No)。口头表决完成后,会议主持者就会宣布结果。然而,若有任何一位议员对结果提出质疑,那就要进行书面投票(会议主持者若认为口头表决的结果十分清楚,那他就可以否决进行书面投票的要求)。一旦进行书面投票,议员就要前往位于议事厅外的“满意厅”或“反对厅”,才可作出投票。在那里,议员的名字会被执行秘书记录下来,而每一个厅亦分别有两名议员兼任计票员(Teller)。
当书面投票有结果后,计票员就会把结果告知会议主持者,再由会议主持者宣告结果。如果计票结果是一半一半的话,那就要由议长或副议长投下决定票。传统上,由于计票结果是一半一半,这代表动议没有得到明显多数人的支持,所以决定票一般都会投予反对的一方,以便动议或草案得到更进一步的讨论。不过时任议长柏尔勤指出,如果平手发生在二读辩论表决,为了让议案得更充份在议会中辩论,议长应该投赞成票。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投票结果仍有机会到最后维持打成平手,不过此情况却非常罕见,对上一次的同类事件发生在2019年,但更远的已在1993年7月发生。另外,按规定,下院投票时要有最少40名议员参与,若果投票人数低于40人的话,那投票就会被裁定无效。
在昔日,如果有议员在进行书面表决时,发现有人违反会议常规,而希望提出的话,那他就需要戴上帽子,以代表他未有参与场内的辩论。为了这种原因,下院曾放置了些可折叠的大礼帽供议员使用。惟历经1998年的改革后,这种旧例已被废止。
其实即使有投票,投票的结果往往在投票前已大概猜得到,这是因为政党通常都会指示其党员应投甚么票。在议会中,各党派都会委派一些议员兼任党鞭,以负责使同党派的议员依从所属政党的意愿投票。至于议员本身一般也不会违抗党鞭的指示,因为违反投票指示,随时会使他们失去将来在党内出任要职高位的机会。对于一些违反党指示投票的议员而言,他们更有机会在下次选举失去该党之官方候选人身份,更甚者更可能在投票完结后遭直接开除出党。另一方面,如果政府官员、初级部长或国会私人秘书违反党鞭的指示,那他们也有可能会失去这份兼领差事。因此,尽管“后座叛乱”时有发生,但大抵而言,国会议员的独立性是低的。当然,如果投票的事宜牵涉到议员所属选区利益的话,那么他投的票与所属政党出现偏差也是无可厚非的。有些时候,政党也会呼吁议员投“自由票”,让议员依其意愿投票,这在有关堕胎、死刑和同性婚姻一类具争议性的社会议题上,尤其常见。
委员会
英国国会内设有大量的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各有司职,而其中最常见的职责是去对草案作出检讨。委员会一般会对一条草案作出详细的检讨,有些时候还会作出修订。对于一些涉及宪制根本,或是财政措施的草案,更加会交予由全个下院组成的委员会审阅。这类委员会一般不由议长主持,而是由筹款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主持,而其会议则在下院议事厅进行。
在2006年以前,下院绝大部份的草案都会送交常务委员会,每个常务委员会通常由16至50名不等的议员组成。而每一个常务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则往往可以反映一政党在下院的地位与重要性。虽然“常务”一词似有常任的性质,但事实上常务委员会委员都是不常任的,每每有新的草案呈送委员会,委员会就要重新选拔议员。下院从来没有限制常务委员会的数量,惟按惯例通常只有10个常务委员会同时存在。在一些较罕见的情况下,下院还会设立特别常务委员会。特别常务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的运作法则大同小异,但特别常务委员会却可以为所审视的草案召开听证会和作出调查。在2006年11月起,常务委员会已更名公共草案委员会。
另一方面,下议院还有数个部门专责委员会。一如常务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组成也可以大概反映出政党在下院的实力。每个部门专责委员会都有自己的主席,并由委员会委员互选产生。部门专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去检视与调查某一政府部门的活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部门专责委员会更有权召开听证会和搜集证据。法令有时也会送交部门专责委员会,但这种情况非常罕见。
除了部门专责委员会外,下院还有另一种专责委员会,称为院内委员会(Domestic Committee),院内委员会负责监督下院的行政运作,以及提供予议员们的服务。此外,下院其他的委员会还计有联合委员会(成员同时包括上院议员的委员会)、标准与利益委员会(处理有关国会利益,与及关系到议员操守之事务)和遴选委员会(负责遴选各委员会之委员)等等。
当前组成
所属政党 | 议员数目 | |
工党 | 402 | |
保守党 | 121 | |
自由民主党 | 72 | |
苏格兰民族党 | 9 | |
新芬党 | 7 | |
民主统一党 | 5 | |
英国改革党 | 5 | |
威尔斯党 | 4 | |
绿党 | 4 | |
社会民主工党 | 2 | |
北爱尔兰联盟党 | 1 | |
传统统一之声 | 1 | |
阿尔斯特统一党 | 1 | |
独立 | 15 | |
议长 | 1 | |
总数 | 650 | |
投票总数 | 639 | |
多数门槛 | 320 | |
距离多数政府仍需 | / |
- 备注
注释
参见
注脚
引用
- ^ Lonergan, Aidan. Gerry Adams confirms Sinn Féin will not swear allegiance to the Queen to take Westminster seats. The Irish Post. 2017-06-09 [2019-02-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21).
- ^ Pay and expenses for MPs - UK Parliament. Parliament.uk. [2014-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3-25).
- ^ Second reading. [2014-03-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11) (英语).
The Government minister, spokesperson or MP responsible for the Bill opens the second reading debate. The official Opposition spokesperson responds with their views on the Bill. The debate continues with other Opposition parties and backbench MPs giving their opinions. At the end of the debate, the Commons decides whether the Bill should be given its second reading by voting, meaning it can proceed to the next stage. It is possible for a Bill to have a second reading with no debate - as long as MPs agree to its progress.
- ^ Eric Taylor. The House of Commons at Work. Harmondsworth: Penguin. 1971. ISBN 0140202579 (英语).
- ^ Election of the Speaker. 英国国会. [2024-1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02) (英国英语).
- ^ Current State of the Parties. UK Parliament.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9) (英语).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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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nneth Mackenzie|Mackenzie, K.R., "The English Parliament", (1950) Pelican Books.
- "Parliament" (1911).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11th ed.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Pollard, Albert F. (1926). The Evolution of Parliament, 2nd ed. London: Longmans, Green and Co.
- Porritt, Edward, and Annie G. Porritt. (1903). The Unreformed House of Commons: Parliamentary Representation before 1832.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Raphael, D. D., Donald Limon, and W. R. McKay. (2004). Erskine May: Parliamentary Practice, 23rd ed. London: Butterworths Tolley.
外部链接
- 国会档案馆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含下院历史纪录
- 《国会A至Z》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由BBC于2005年制作
- 特别报告:下议院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卫报》于2005年
- 英国国会下议院官方网站
- 寻找你的下院议员
- 国会直播电视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