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参议会

福建省参议会中华民国福建省抗日战争后设立的审议机构,前身为福建省临时参议会,1946年4月在福州市成立,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地方政府并协助宪政实施。国共内战爆发后,随共军攻入福州而解散。

福建省参议会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政府机构
基本信息
机关类型地方立法机关
员额参议员82席
授权法源省参议会组织条例
主要官员
议长丁超五
副议长陈联芬
秘书长王孝泉
任命者由县市参议会议员互相选举
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
组织编制
内部单位1处、4委员会
任务编组特种委员会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1946年4月 (1946-04)
前身机关福建省临时参议会
解散日期1949年8月 (1949-08)福州战役
后继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联络信息

原省参议会,现为福州中山堂
地址

历史

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宣布结束训政,依据《省参议会组织条例》将原临时参议会解散,并透过县市参议员互选组成正式省参议会,1946年4月福建省参议会在福州市成立。

1947年5月迁至福州中山堂,同年光泽县来隶增加1席,12月增加遴选名额13席。

1948年1月选举第一届监察委员

1949年8月因福州战役解散。

运作

职责

根据《省参议会组织条例》及《监察院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福建省参议会有以下职责:

  • 议决省单行法规
  • 审议省预算、审核省决议。
  • 听取省政府施政报告。
  • 议决省政府交议事项。
  • 向省政府提出询问或建议。
  • 接受人民请愿
  • 选举监察委员

省参议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每次会期10日至15日。

组织

根据《省参议会组织条例》及《省参议会议事规则》,福建省临时参议会下设一处四委员会:

  • 秘书处:由国民政府简派秘书长1人,议长派秘书1~2人组成,下设议事、总务两组,办理参议会一切事务。
  • 驻会委员会:为休会期间的常设机构,由参议员互选,任务以听取省政府各种报告及省临时参议会决议案之实施经过。
  • 第一审查委员会:审查关于民政、自治、保安等事项之议案。
  • 第二审查委员会:审查关于财政、经济、建设等事项之议案。
  • 第三审查委员会:审查关于教育、文化等事项之议案。

对于特殊事项,得由议长或会议决定设置特种委员会审查议案。

组成

中华民国公民年满二十三岁,在各该省内居住一年以上,经各该县市参议会全体参议员十分之一以上之签署提名者,得被选为省参议员,但此项签署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且以下人员,停止其被选举权:

  • 现任公务员(不适用各级学校校长)。
  • 现役军人或警察。
  • 现在学校之肄业生。

每县市选出一人,1946年福建省下辖68县市,故只有68席,1947年光泽县重新划入福建省并增加1席,1947年12月18日加入由中国青年党中国民主社会党遴选民额13席,共82席。

第一届福建省参议会

任期

第一届福建省参议会1946年4月成立,任期原二年,因国共内战延期,直至1949年8月福州战役,共3年。

成员名单[1][2]

职别 姓名 年龄[注 1] 性别 选区 递补
议长 丁超五 64 邵武县
副议长 陈联芬 41 南安县
参议员 曹挺光 38 福州市 由陈鸿铿递补
黄谦若 36 厦门市
林舫 36 林森县
黄赵 56 闽清县
林栋 53 永泰县
陈调农 57 长乐县
苏景昌 42 福清县
刘友濂 51 连江县
林祖培 42 平潭县
郑栗如 45 罗源县
王晋魁 37 福安县
张腾蛟 45 霞浦县
李得光 44 福鼎县
阮元皋 43 宁德县
柳和良 44 寿宁县
魏锡滋 64 周宁县
刘愚醒 59 柘荣县
游元贞 40 南平县
卢兴荣 51 尤溪县
邓超岑 38 沙县 由胡嘉会递补
高擎之 38 顺昌县 由谢立功递补
邱长康 47 将乐县
廖继周 48 建宁县
萧甫贤 47 泰宁县
魏墀 42 古田县
薛贻丹 46 屏南县
黄同昌 43 建阳县
郑飞泉 39 建瓯县
真尧恭 55 浦城县
万锺庆 54 崇安县
李含阳 42 松溪县
杨怀恩 49 政和县
游道渊 50 水吉县
林国台 44 光泽县
郑健魂 39 晋江县
螘硕 42 莆田县
林步堂 46 仙游县
沈乃光 36 同安县 辞职,由林承志递补
李汉青 51 永春县
张述 39 惠安县
王瑞璧 43 安溪县
陈村牧 43 金门县 由陈天眷递补
黄光羲 47 龙溪县
吴绍箕 41 云霄县
柯汉扬 30 漳浦县
张式王 50 诏安县
陈甘亭 46 海澄县
叶愚青 49 长泰县
高连魁 50 东山县
庄达衡 41 南靖县 辞职,由刘俊儒递补
张之麟 43 平和县
李汉森 41 华安县
郑自明 45 永安县
蒋超 52 大田县
陈伟彬 44 德化县
罗在林 36 三元县
张树庭 42 宁化县
黄绍华 43 清流县
俞水潮 52 宁洋县
黄诰 38 明溪县 由欧阳峰递补
李伟夫 42 龙岩县
翁赞平 45 永定县
许永绥 42 长汀县
温梓祥 37 上杭县
锺国珍 40 武平县 由曾上锦递补
刘子熙 36 漳平县
张福滨 43 连城县
黄世广 33   青年党遴选[3]
卢世恭 42
董世源 39
刘子建 44
邓俊 43
周显谟 38
徐嘉彧 37
林观建 35   民社党遴选[3]
林守正 43
叶云绅 - 辞职由杨伯祥递补
俞元桂 28
魏建祥 68
陈云英 - 当选国大代表,由李希圣递补
林朝玑、张连升递补选区不明

历次大会[2][4]

次序 举行时间 人数 会议次数 讨论提案 开会事项
第一次大会 1946年4月4日至17日 68 10 146
  • 选举议长、副议长。
  • 选举魏墀、邱长康、李含阳、王瑞壁、叶愚青、翁赞平、钟国珍、李得光、黄诰为驻会委员。
第二次大会 1946年10月21日至11月3日 60 12 120
  • 选举魏墀、廖继周、李含阳、王瑞壁、陈甘亨、翁赞平、钟国珍、阮元皋、郑自明为驻会委员。
第三次大会 1947年5月19日至6月4日 64 13 146
  • 选举陈甘亨、李含阳、邱长康、林步堂、阮元泉、郑自明、翁赞平、廖继周、薛贻丹为驻会委员
第四次大会 1948年1月4日至18日 81 11 151
  • 选举李黎洲、陈达元、高登艇、刘永济、张蔼真为监察院监察委员。
  • 选举林仲举、许显时、林君扬、汤永年、陈承源、吴警予、蔡友兰、李述中、林学渊、林鸣冈为福建省银行董事,张福滨、魏墀、李圣希为监察人。
  • 选举李得光、林国台、阮元泉、许永缓、郑飞泉、陈鸿铿、薛贻丹、林观建、刘子建为驻会委员。
第五次大会 1948年7月13日至26日 77 12 116
  • 选举李得光、温梓祥、陈伟彬、郑飞泉、柯汉阳、邱长康、陈鸿铿、林观建、刘子建为驻会委员。
第六次大会 1949年3月中旬 - - -
  • 选举郑自明、李得光、刘子熙、温梓祥、黄同昌、柯汉扬、郑飞泉、林观建、刘子建为驻会委员。

福建省地方自治释宪

台湾省不同,福建省自国共内战撤销省参议会后,因军事冲突一直没有设置省议会,但战地政务结束后依然没有设置。

1994年立法之《省县自治法》第64条规定:“辖区不完整之省,其议会与政府之组织,由行政院另定之”并由此制定《福建省政府组织规程》,但条文内无规定福建省设置福建省议会,与宪法增修条文第17条第1款:“省设省议会,县设县议会,省议会议员、县议会议员分别由省民、县民选举之。”相违背。

1996年6月7日105位立法委员司法院提出释宪,解释“福建省政府组织规程未规定省长及议员民选违宪?”。

对此大法官会议给出解释: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七条,授权以法律订定省县地方制度,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省设省议会及省政府,省置省长一人,省议员与省长分别由省民选举之,系指事实上能实施自治之省,应受上述法律规范,不受宪法相关条文之限制。省县自治法遂经宪法授权而制定,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辖区不完整之省,其议会与政府之组织,由行政院另定之。行政院据此所订定之福建省政府组织规程,未规定由人民选举省长及省议会议员,乃斟酌福建省之特殊情况所为之规定,为事实上所必需,符合母法授权之意旨,与宪法第七条人民在法律上平等之原则亦无违背。

故无福建省议会之设置。

注解

  1. ^ 1948年

参考资料

参见

先前机关:
福建省临时参议会
福建省最高民意机构
1946年4月-1949年8月
后继机关:
 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