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だ*ぜ/Draft/合同 (普通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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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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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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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法系中,合同(contract)是一種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關係;因此,合同並不需要任何物理實體存在的形式。構成合同須符合至少4項構成要素:
- 要約(offer)與接受(acceptance);
- 意圖受法律約束(intention to be legally bound);
- 合同代價(consideration);以及
- 法定能力(capacity)。
在普通法中,令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效的因素在普通法中被稱之為無效因素(vitiating factors);除此之外,合同亦必須同時符合衡平法原則(Equity doctrines)、普通法原則(Common Law rules)、成文法規定。
構成要素
要約與接受
受法律約束的意圖
在決定意圖的存在與否時,法律上會有兩種不同的假設,一種是家事協議,另一種是商業協議。兩種假設只是一種通用原則,且能通過事實來推翻假設。
家事協議
在家事協議(domestic agreement)中,法律假定協議的協定方並沒有意圖構建一個受法律約束的關係[1]。若相關當事人有十分詳盡的協議內容[2]、在協議當事人中存在非家庭成員[2]、協議中涉及大量金錢[3]等,則該法律假設可能會被法庭推翻。
商業協議
合同代價
法定能力
無效因素
合同會因
參考資料
- ^ Balfour v Balfour [1919] 2 KB 571
- ^ 2.0 2.1 Simpkins v Pays [1955] 1 WLR 975
- ^ Parker v Clark [1960] 1 WLR 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