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針對"人本對於不適任教師與教助員指控的真相"你的修改,
若你只是為了維護清理、視覺化編輯真的感謝你,
但你已修改原始文章內容悖離原意,
把一些事實真相改成非事實。
一些對人本不利的新聞報導(事實真相)被修掉,已偏離了中立、真實呈現爭議點。
如:
周刊王紙本報導:
https://1.bp.blogspot.com/-tTbNDYmqkD0/XTVcUYlV40I/AAAAAAAAA_4/B-oNsTRc_O4zHfWB6IW707cV2Cxkmbx_gCLcBGAs/s1600/20190529%25E5%2591%25A8%25E5%2588%258A%25E7%258E%258B01.jpg
https://1.bp.blogspot.com/-EW3iwe5TViY/XTVcfmIWi6I/AAAAAAAAA_8/1uyWwW_zE1sG4QAJce9NPYYfMKUhuRN0wCLcBGAs/s1600/20190529%25E5%2591%25A8%25E5%2588%258A%25E7%258E%258B02.jpg
法院的相關判決:
A.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109%2C%E8%A8%B4%2C231%2C20211118%2C1
B.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109%2C%E8%A8%B4%2C85%2C20200731%2C1
針對你的修改
1.
“導師回應表示孩子不知如何「吐」才用辣椒水,校方教評會判定老師行為非體罰,但疑仍因輿論壓力給予重懲,分別有助理員及教師遭解聘、不續聘。
竹市教育處表示一切依法行政。在人本持續抨擊後,導師收到不明人士恐嚇。4月,班級家長成立「還我老師,還我孩子受教權。」專頁[17],希望人本能尊重教育工作[18]。”
事實是在此時導師並未對辣椒水做回應,
而且記者會(https://hefpressreleases.blogspot.com/2019/03/20190314.html)的整個陳述過程(重點)也並非以辣椒水事件為主。
學校重懲也在事件公開(記者會)之前,
事後學校也未成更動過懲處(直到2021年法院撤銷陳老師懲處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109%2C%E8%A8%B4%2C231%2C20211118%2C1)。
班級家長成立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spe.ckps.hc/)是在人本持續公開抨擊和不明人士恐嚇之前成立而非之後。
另外家長成立粉專的主要目的也不是”希望人本能尊重教育工作”,是要拆穿人本的種種謊言澄清事實。
(因在人本記者會之前,我們家長就到人本新竹辦公室抗議人本扭曲事實抹黑,結果人本卻還開記者會說謊誤導大眾,所以我們家長更不指望”人本能尊重教育工作”和我們家長)
2.
“5月,人本再發布聲明稿,強調有打就算體罰,控訴家長會散布誤謬特教言論,護航該班教師不當行為,還給學生一個非暴力的學習環境[19]。隨後,班級家長貼文強調,校方教評會早已判定老師和助理員皆無體罰事實,辣椒水則是一小茶匙辣椒粉倒進大量水中調和而成,目的是為了教孩子學會漱口,並非虐待[20][21]。但人本依然堅持「有打就是體罰」,認為懲處仍然太輕,無視教評會調查[22]。”
事實是5月,人本再發布聲明稿的重點是:用一則市府非體罰公文佯稱市政府已證實為「教師集體體罰學生」,
但這則公文懲處內容根本不是體罰,我們家長知道、人本更是知道,
但因此時人本的謊言持續被粉專家長們的貼文一一拆穿,
人本乾脆張冠李戴故意誤導社會大眾市政府已證實為「教師集體體罰學生」,這才是聲明稿強調的重點,
這已經是製造假新聞散播誤導社會大眾,粉專才做影片貼文拆穿人本的新聞稿謊言,
但這些重點都被你修改了。
控訴”家長會”散布誤謬。我們就是一群該班特教生家長勇敢站出來發聲不是"家長會" 。
3.
另外,標題也被你修改成” 人本指控教師爭議”,整建事件除指控教師外還指控教助員,
尤其是整個過程真相在人本強力媒體包裝之下一直沒被社會大眾知道,
所以什麼是"扯謊"、是"真相"算是這次爭議的重點,
所以我覺得原標題”人本對於不適任教師與教助員指控的真相”比較貼切,頂多在標題前面標示年份。
另外整個事件過程錯綜複雜,很多不是一般常理可判斷理解,
其實家長粉專只說出部分事實而已,一些真相礙於保護我們的小孩我們家長並沒有拿出來,
但至少部落格(https://speckpshc.blogspot.com/2019/09/vs.html)整理了3/14記者會後所有人本與家長們的貼文,可看出一些端倪、真相,
也可參考之後法院的相關判決:
A.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109%2C%E8%A8%B4%2C231%2C20211118%2C1
B.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109%2C%E8%A8%B4%2C85%2C20200731%2C1
公開說人” 斂財”在法律上是不受言論自由保護的,在法律上是需要提出具體證據沒有模糊空間的的,那為什麼人本還會敗訴,
這部分法官沒在公開判決書紕漏出來,已算很偏袒人本了。
C.
投訴家長告其他班級家長:
https://speckpshc.blogspot.com/2019/07/blog-post_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