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陳嘉暐
本頁面曾被多次送交存廢討論。
若要再次提交存廢討論,請先參考下列過往討論記錄: |
下列用戶因個人或工作原因而與本條目有所關連,相關的方針指引可以參考利益衝突、自傳、中立的觀點。
|
我是本人,可以麻煩管理者刪除頁面嗎?
這不是我自己建立的維基百科,已經造成我的困擾。 可以麻煩(管理者/建立頁面者),進行刪除動作嗎? 幫別人建立維基百科,應該問問當事人吧?這樣很尷尬耶
被駁回的理由,以及本人的回應
本人於維基百科提出刪除的訴求,但首先被以下的理由駁回 1. 在維基百科上沒有不被刊登的自由 2. 只要上過新聞就是公眾人物 3. 維基百科不承認『被遺忘權』。 4. 當事人本人的撰寫,對維基百科而言不是客觀資料。
參考連結如下: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xOu-NBZ1f8fS0FITUozZnpidDQ/view?usp=sharing
本人回應如下:
1. 維基百科的遊戲規則予以尊重
2. 但請同時維護基本人權,當事人覺得資料有錯誤或造成困擾,衡量公眾利益之後,若無害,應以當事人為主。
3. 如何界定公益與私利,誰是公眾人物?應有精確的判斷方式。
4. 平凡老百姓,竟然沒有不被刊登的自由,實在無法理解。而且當資料錯誤且造成困擾,竟得透過第三方媒體刊登才能獲得協助,未免離奇。
5. 綜合以上經驗,我認為維基百科死守教條,像極了官僚體系。且毫無應變能力,幾乎等同制度殺人。
外加情緒回應:
『疑惑太大了,我本來就不是個大人物,所以假使沒有任何第三者幫我更新近況,我就一直停留在這些被維基百科認定的資料上耶。 四十年後也是如此耶~~
更何況,我根本不想被認識,也不想被維基百科認識啊~ 卻被迫停留在這個時空中, 這才是不道德吧!
我都快吐了 Chiaweistudio(留言) 2015年9月11日 (五) 15:57 (UTC)chiaweistudio』
進階資料:本人應欲將請求刪除的流程公佈,而遭警告的內容如下,以昭公信
提出存廢的討論存檔
(×)删除理據:见Talk:陳嘉暐。
-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Stang 2015年8月27日 (四) 03:18 (UTC)
- @Chiaweistudio:自稱是陳嘉暐本人,請求刪除本頁面。--秋意假髮濃(我已關閉了所有通知,所以ping我看不到)(留言) 2015年9月1日 (二) 13:17 (UTC)
- (○)保留,我沒有看到任何刪除理據。此外1,誰能證明Chiaweistudio就是陳嘉暐?2,攥寫百科不需要徵得本人同意。可提關注度,但很遺憾[1]來源是有的。而且新聞稿都已經發表了,百科發表出來都是現有咨詢,何來困擾。如果有困擾,WP:CRD解決。--Chiaweistudio(留言) 2015年9月5日 (六) 15:47 (UTC)--Chiaweistudio(留言) 2015年9月5日 (六) 15:47 (UTC)Bluedeck 阿里君♥蘇寧醬 2015年9月4日 (五) 03:22 (UTC)
(×)删除 1.我自然可以提供各種資訊給維基百科證明是我本人 2.奇怪是,你不是本人,如何論定困擾來自于何處?我有沒有困擾,你又如何得知? 3.我們真沒有權利選擇自己的個資要不要刊登在維基百科嗎?這太沒有道理了吧! 4. 不刪除的話,請持續保留此篇論戰(我也會發表在自己的部落格),展示維基百科如何無孔不入,謝謝。也請保留以上各種言論,表明如何謬論,謝謝。
- (○)保留 對,任何人都不能拒絕自己的已公開資料不被報導;若不想成為公眾人物,當初不要接受訪問好了。請勿進行破壞行為[2]--Nivekin※請留言 2015年9月9日 (三) 04:27 (UTC)
- (○)保留,在维基百科上,你没有被遗忘的权利。--Antigng(留言) 2015年9月9日 (三) 08:22 (UTC)
(×)删除 1. 所以只要露出新聞就是公眾人物? 誰來定義這個?有普遍根據? 2. 接不接受訪問,是我和記者之間的事。這和維基百科有什麼關係?我允許我被刊登在講義周刊,不代表我允許被刊登在維基百科。 3. 我沒有破壞。是你們在破壞我。
- 哪条法律“不允許你被刊登在維基百科”?我举个不恰当的例子,一个公众人物10年前在广场上故意裸体,被我们拍到了,上传到commons:了,10年后他就不能以侵犯隐私为由要求删除,因为是在公共场合拍到的照片。维基百科和欧盟对着干,不承认被遗忘权,“只要露出新聞”就别想消失。--Antigng(留言) 2015年9月10日 (四) 23:54 (UTC)
(×)删除 那麼,我為什麼不能在以我為名的維基百科中,述說『我於2015年提出刪除我的維基百科內容,不被認可』? 這是真實發生,而且我提供了參考頁面。怎麼了嗎?連事實都不能述說? 2015/09/11 由-Antigng 刪除了我的編輯
謝謝你,提醒我,我擁有普遍認定的被遗忘权(歐盟的法律),只是維基百科對著幹。 所以誰在做壞事,很明顯了。
本人被維基百科警告停權,內容存檔
这是对您的最後警告。
如果您再次破壞維基百科,閣下將被禁止編輯維基百科。--4Li 2015年9月11日 (五) 01:06 (UTC)
我破壞了什麼?請舉例
Chiaweistudio(留言)
我撰寫自己在維基百科請求刪除的事件始末 破壞了什麼? 這麼不能明說?這也算是是自由的平台嗎?
Chiaweistudio(留言)
- 上面的警告旨在避免持续编辑战。至于为何拒绝阁下的删除请求,请再仔细阅读条目的存废讨论, 謝謝您--4Li 2015年9月11日 (五) 03:08 (UTC)
條文早看過了。 你還是沒回答我,為什麼我不能撰寫我向維基百科提出刪除的事件始末,我都留有討論內容與截圖。這是我發生的事,又是以我為名的百科頁面,我為什麼不能寫這個內容?怎麼了嗎?破壞你們什麼? Chiaweistudio(留言)
- OK,WP:V WP:OR WP:INDEPENDENT WP:RS 要求撰写维基百科要使用独立(条目主题和来源不得有利益冲突)可靠(1、来源谁写的?是否为专业人士?2、发表在什么地方?有没有有效的审核机制?)的第二手(相关信息不能是第一次发表)来源,且所有内容必须可供查证(独立可靠第二手来源中没写的,你也不能写)。--Antigng(留言) 2015年9月11日 (五) 04:08 (UTC)
1.可以詳述我造成誰的利益衝突嗎? 2.我寫我自已,這不是專業人士?你們還灌了專業錄音師的頭銜給我呢! 3.發表在什麼地方?就你們維基百科的討論串啊 4.我就是我自已的第一手,你有問題嗎? 5.參考資料就你們自己的發言啊,有什麼問題?
所以我到底為什麼不能撰寫我提出刪除的事件在以我為名的頁面上?真實發生,有參考依據,而且對本人具人生重要性事件,為什麼不能寫?
Chiaweistudio(留言)
“我寫我自已,這不是專業人士?”,当然不是。“具人生重要性事件”是要第三方评判的。有些不知名的小人物认为自己很重要,有些知名人士生活却十分低调。“我就是我自已的第一手”,说的没错;“參考資料就你們自己的發言啊,有什麼問題?”第一手来源就是问题,维基百科不依赖第一手来源。“真實發生,有參考依據”的事情未必都要写,我今天编辑了100多次,难道也要写入维基百科吗?又不是个人blog。所以只有第三方媒体报道了才能写。--Antigng(留言) 2015年9月11日 (五) 04:52 (UTC)
很好,第三方媒體。呵呵。 謝謝指教囉。
我就是莫名其妙被撰寫的小人物,還不能據理力爭。然後,第一項和誰發生利益衝突,您還沒解釋。
喔,還有你們不認識我,竟然可以是決定我的資料之專業人士?
我的學經歷要不要幫我求證一下?
新聞記者寫的,你們就信?
沒有「傑」德創意影音,這家公司,您們知道嗎?根本不是這個名字。專業人士那麼不靠譜。所以又要有第三方媒體的第二手新聞稿,你們才能更正啊?
太可愛 Chiaweistudio(留言)
Chiaweistudio(留言) 2015年9月11日 (五) 05:55 (UTC)
您好,感謝您參與編輯維基百科。關於上述條目,我希望您在再次編輯前閱讀有關維基百科上有關自傳的方針。簡而言之,「我們強烈不鼓勵你在維基百科中撰寫自傳」(引用該方針)。原因有幾個,包括之前User:Antigng提及潛在的利益衝突和無法查證等問題。例如政治人物可以透過自己(或僱用助手)編輯在維基百科上的條目來達到自我宣傳的目的,相信您也會感到不妥。
另外,留意到您這幾天加入的內容,如果您能客觀評論,假如這是第三者的傳記,相信您也會同意這些內容並不適合寫進維基百科。明白您希望此條目能被刪除,您也為此感到困擾,儘管我不能代表任何人或維基百科,對此我感到十分遺憾。您不是第一個人希望自傳能被刪除(見[3]、en:Wikipedia:Articles for deletion/Angela Beesley (3rd nomination)等等),惟最後很多依然被保留。您亦提及到被遺忘權的問題,對此維基百科的創始人吉米·威爾斯表示被遺忘權是「非常不道德(deeply immoral)」(見[4])。
我相信您也會尊重維基百科編輯者(包括您在內)的言論和出版自由,這是維基百科能成長到如此規模的基石。維基百科也有自己的Wikipedia:方針與指引。根據相關討論的結果,此條目被保留。我認為維基百科不為特定的個人服務,所以在此我只能請您尊重社群的決定。在保留之後,如同其他條目一樣,我們在看到有任何破壞的時候也會及時回退,也有刪除指定修訂版本的機制,能刪除人身攻擊和非空開的私人信息等資料。您也能在討論頁留下對條目的意見和建議。希望您能以平常心對待此條目。
題外話,在维基百科:当前的破坏中有關您進行破壞的提報,我相信您並不帶惡意,極其量只是在感到困擾的時候意氣用事了,因此我不會進行封禁。不過希望您能明白在條目加入「此頁面曾於2015年8月27日送交存廢討論。討論結果為保留。」作為傳記內容並不恰當。而條目則暫時半保護一星期,希望您能冷靜一下。--Lakokat 2015年9月11日 (五) 14:30 (UTC)
我的疑惑太大了,
我本來就不是個大人物,所以假使沒有任何第三者幫我更新近況,我就一直停留在這些被維基百科認定的資料上耶。 四十年後也是如此耶~~
更何況,我根本不想被認識,也不想被維基百科認識啊~ 卻被迫停留在這個時空中, 這才是不道德吧!
我都快吐了 Chiaweistudio(留言) 2015年9月11日 (五) 15:57 (UTC)chiaweistud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