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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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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著作权法 》:
第九条 (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国营事业之著作不在此限。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 台湾地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图像,请另参见Template:PD-ROC-Traffic Signs 及Template:PD-ROC-Road Markings 。
公有领域
中华民国政府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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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2022年5月23日 (一) 05:35 1,568 × 1,045(320 KB) Yu tptw Uploaded a work by zh: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from https://cultur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621F0409A1ABDD34&sms=72544237BBE4C5F6&s=FFB9FB6877AE9F52 with UploadWiz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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