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引批驗所

鹽引批驗所中國古代官署名稱,又稱批驗鹽引所元代首先設置的官職。

至正二年,杭州嘉興紹興溫州台州各立檢校批驗鹽引所[1]。每所提領一員,正七品;大使一員,正八品;副使一員,正九品。掌批驗鹽引[2]。元至正二年十一月,中書省奉旨講究鹽法,奏准於杭州、嘉興、紹興、溫台四處,各置檢校批驗所,直隸運司,專掌批驗鹽商引目,均平袋法稱盤等事。每所置檢校批驗官一員,從六品;相副官一員,正七品[3]

明代,批驗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掌驗茶鹽引[4]

清代設置於朝廷之中央機構,轄下設鹽引批驗所大使,正八品。鹽引批驗所主要任務為改良鹽務,並輔佐運鹽司等主事單位。直隸、分駐小直沽長蘆山東、分駐雒口蒲臺兩淮分駐儀徵淮安。各二人,四川三人,重慶嘉定府經歷各兼一人。遂寧縣丞兼一人。兩浙四人,杭州、紹興、松江嘉興各一人。廣東一人。駐西匯關[5]。1910年代,清朝滅亡後,該官署廢除。

參考資料

  1. ^ 《元史》本紀第四十/順帝 妥懽貼睦爾 三/至正二年
  2. ^ 《元史》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一上/百官七/都轉運鹽使司
  3. ^ 《元史》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一下/百官八
  4. ^ 《明史》卷七十五 志第五十一/職官四/批驗所
  5. ^ 《清史稿》卷一百十六 志九十一/職官三 外官/鹽運使
  • 孫文良,中國官制史,1993年,臺北,文津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