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召
魏應召(1485年—?年),字维翰,南直隶苏州府吴縣人,民籍。
魏應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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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刑部郎中 | |
籍貫 | 南直隶苏州府吴縣 |
出生 | 十二月十二日 |
逝世 | 卒年不詳 |
配偶 | 娶蒋氏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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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治《詩經》,行四,由國子生中式應天府鄉試第一百六名舉人,年三十九歲中式嘉靖二年(1523年)癸未科會試第二百五十一名,第二甲第七十七名進士[1][2]。历官刑部郎中,嘉靖八年七月审理张福、张柱案時,以擅出入人罪,命三法司及锦衣卫镇抚司逮问,都御史熊浃也因狥情曲护被革职,工科给事中陆粲、刘希简等人上疏申救,亦被下狱,应召后被发边卫充军。
家族
参考资料
-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二年癸未科進士登科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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