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嘉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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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嘉植,字培原,號木山,浙江嘉興府平湖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天啓七年(1627年)丁卯科浙江鄉試舉人,崇禎七年甲戌科進士[1],授南直武進縣知縣,充平湖給諫,官至吏科給事中,崇禎十五年彈劾陳新甲误国下狱,論張四知、魏照乘庸劣充位,罷之。崇禎十六年,蔣臣奏行鈔法:“經費之條,銀錢鈔三分用之,納錢銀買鈔者以九錢七分為一金,民間不用,以違法論,不出五年,天下之金錢盡歸內帑矣。”,馬嘉植疏爭之[2]。十七年,催解浙江、南直外项出京。弘光時,转工科给事中,督饷江西、福建,馬士英嫉其亢直,外補廣東道御史,即謝事歸。葺圖于湖湄曰東臯,与郭绍仪起兵,兵败削髪为僧,名行旦,村居,自號「鐡雪道人」,苦節十數年卒[3]。
家族
弟馬嘉楨,字允和,崇禎十二年舉人,为僧名弘任。馬嘉相,不应试。族人馬上選,号幼庵,为僧。
参考资料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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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程九萬 |
明朝武進縣知縣 1636年-1642年 |
繼任: 張士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