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戶,又稱牧戶,即民間養官馬的人家,明洪武六年(1373年)二月,定养马之法,以河北河南安徽地區的農民充當養馬戶。

明初有糧僉馬戶和市民馬戶兩種,养马有三种形式:种马、表马、寄养马。養馬戶要保證馬的健壯,否則要全額賠償以至“小民賣田產鬻男女以充其數,苦不可言。”[1],时称“江南之患粮为最,河北之患马为最。”[2],於是出現所謂的响马盗

參考書目

  1. ^ 《明經世文編》卷八一
  2. ^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