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維春(?—1616年),字宇偕,號如吉,江西南昌县艾溪人,明朝政治人物。

陳維春
大明刑科右给事中
籍貫江西南昌府南昌縣
出生生年不詳
逝世萬曆四十四年
出身
  • 萬曆十九年辛卯科舉人
  • 萬曆二十年壬辰科進士

生平

江西辛卯科鄉試舉人。萬曆二十年(1592年),登壬辰科第三甲第一百四十四名進士[1][2]。六月考选翰林院庶吉士,二十二年九月授刑科給事中,二十六年五月復補吏科给事中,升刑科右,二十八年七月巡视京营,二十九年(1601年)八月因弹劾湖广税监陈奉,被贬贵州銅仁典史。歸里居十六年卒。天启二年追赠光禄寺少卿[3]

家族

曾祖陳充初;祖父陳光典;父陳棟,赞善[4]

参考文献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南昌县志》:陈维春字宇偕,栋子。万历壬辰进士,起家庶吉士,历刑科右给事中,巡视京营。时国本未定,继以开礦、采木、榷税诸弊政而言者祸每不测,维春遇事指陈,章奏数十上,不为阻。湖广税监陈奉狂纵不法,狎侮监司,诬奏冯应京、邸存宅、何栋等,又以緹骑逮知县王之翰,维春手列诸不法状,请杀之。上以为朋党,严旨切责,降铜仁典史。归里居十六年卒。天启初赠光禄寺少卿石庄初集。按万历二十八年税使梁钦肆虐,富平知县王正志捕其党李英杖杀之,因极论其不法罪,钦亦以李英事讦奏,帝怒,命逮之。给事陈维春言正志劾钦罪多,宜提审钦所劾正志事,宜下抚按核实,免其逮系,不报。见《明史》华珏传,此传但载劾陈奉事,而未及此,因附录于此。
  4.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萬曆二十年壬辰科殿試金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