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羅伊斯蘭人權宣言
開羅伊斯蘭教人權宣言(英語:Cairo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in Islam,缩写:CDHRI;阿拉伯语:إعلان القاهرة لحقوق الإنسان في الإسلام)是伊斯蘭合作組織成員國在埃及開羅於1990年8月5日(伊斯蘭歷1411年穆哈兰姆月9-14日[1])外交部長會議通過的宣言[2]。概述了伊斯蘭的人權觀點。後來於2020年修訂。[3]並於2020年11月28日通過。[4]
簽署日 | 1990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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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埃及開羅 |
簽署者 | 45 OIC members |
語言 | 阿拉伯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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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羅伊斯蘭教人權宣言 Cairo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in Islam إعلان القاهرة لحقوق الإنسان في الإسلام》 |
宗旨是「給伊斯蘭會議組織成員國提供關於人權領域的概括指引」。該宣言被認為是回應《世界人權宣言》。
歷史
許多穆斯林世界的國家批評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沒考慮非西方世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 [5]
1981年,伊朗伊斯蘭革命後的伊朗駐聯合國代表賽義德·拉傑·霍拉薩尼闡明了伊朗對《世界人權宣言》的立場,是對猶太-基督教的道德相对主义世俗主义理解。如果不違反伊斯蘭教法,穆斯林就無法實施這項規定。[6]
內容
宣言一開始就說:全人類都是安拉和亞當的後裔,是一個家庭。[1]
禁止「基於人種、膚色、語言、信念、性別、宗教、政治立場、社會地位或其它考慮因素而歧視」。[1]
也稱「保衛人類生命」是「伊斯蘭教法一早已定的義務」。[1]
也保障非交戰者——例如老人、婦女和兒童、傷者、病人、戰俘——在戰時享有食物、庇護、安全、醫療的權利。[1]
賦予「婦女與孩童優先」。
不論種族、膚色、國籍,男女都享有「婚姻權」。
婦女在人格尊嚴與男子平等,有自己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有自己的民事實體和經濟獨立,有保留姓名和血統的權利。該宣言規定父母雙方都有責任在孩子出生前和出生後保護孩子,同時強調丈夫有責任為其家庭所有人提供社會和經濟保護。
第18b條規定,「每個人在處理其私人事務,在其家中或家人之間,在其財產和其關係方面均享有隱私權。不允許監視他、暗探他、損害他。國家應保護他免受任意干涉。」 [9]
此外,如果戰爭被迫一個家庭分開,國家有責任安排其團聚。
禁止以砲擊、爆破或任何方式毀壞敵方民用建築及設施。
《宣言》第10條規定:嚴格禁止利用貧窮或無知強迫皈依或放棄宗教。由於伊斯蘭社會,所有脫離伊斯蘭教基本都認為是無知,這實際禁止了放棄伊斯蘭教。[1]
該宣言保護每個人免遭無理逮捕及拘禁、酷刑、虐待或侮辱。未經本人同意或冒著健康或生命危險,不得將任何人用於醫學或科學實驗。禁止殘害、肢解屍體。每個人都有權享有人類的神聖性及榮譽。國家和社會應保護遺體和墓地免遭褻瀆。
禁止出於任何目的劫持任何人作為人質。
此外,該宣言禁止有罪推定或不公正的緊急審判。罪行或處罰還需要確保无罪推定原则,且任何人都有辯護的權利。
第十九條規定,除伊斯蘭教法所提及的罪行或處罰外,不得有其它罪行或處罰。伊斯蘭教法允許鞭打、截肢、石刑、伊斯蘭斬首等死刑,但[10]公權只能在伊斯蘭教法內行使。[1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保障每個人訴諸司法的權利。
所有人都有直接或間接參與國家公共事務的權利。
根據伊斯蘭教法,也禁止任何濫用權力的行為。
第22a條規定:人人有權以不違反伊斯蘭教法的方式自由表達任何意見。[12]
第22b條規定:人人有權根據伊斯蘭教法的規範倡導正確的事物、傳播美好的事物、警告錯誤和邪惡的事物。[12]
第22c條規定:資訊是社會的重要必需品。不得以違反神聖性、先知尊嚴、損害道德、倫理價值觀、瓦解腐敗或危害社會、削弱信仰,而利用或濫用它。褻瀆言論可判死刑,因此本條款的措辭允許對明顯的褻瀆行為判處死刑。[12]
第22d條規定:不得煽動民族主義或教義仇恨,或從事任何可能煽動種族歧視的行為。[12]
提供教育是社會和國家的義務。國家應確保提供獲得教育的途徑和方法,造福於人類。每個人都有權利尋求知識,包括從家庭、學校、大學、媒體等接受宗教和世俗教育,並以全面和平衡的方式接受教育,發展人的個性、加強對真主的信仰,促進人們尊重、捍衛權利和義務的方式。
每個人都有權自由遷徙並選擇居住地,無論是在本國境內還是境外,如果受到迫害,有權在另一個國家尋求庇護。庇護國有義務向尋求庇護者提供保護,直至其安全。
每個人都可以自由選擇最適合自己、符合自己和社會利益的工作。僱員有權享有安全和保障以及所有其他社會保障。不得為其分配超出其能力範圍的工作,也不得受到任何強迫、剝削或傷害。不得存在女性歧視。如果工人和雇主在任何問題有分歧,國家應介入解決爭端,糾正不滿,確認權利,不帶偏見地執行正義。
禁止高利貸。
人人有權享有其作為作者的科學、文學、藝術或技術勞動成果;有權保護由此產生的精神和物質利益,只要不違反伊斯蘭教法的原則。
宗教特色
全人類都是真主的臣民;除了虔誠和善行之外,沒有人比其他人有優越性。
生命是真主所賜的禮物,每個人都享有生命權。
第24條:本宣言規定的所有權利和自由均受伊斯蘭教法約束。
批評
因未能保障宗教自由,特別是不保障伊斯蘭教叛教的權利,受到批評。[13]國際人道主義與道德聯盟(IHEU)、世界教育協會(AWE)和世界公民協會(AWC)提交的聯合書面聲明中,對限制人權、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提出了擔憂:《開羅伊斯蘭人權宣言》顯然是試圖限制《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公約所規定的權利。不能被視為對《世界人權宣言》的補充[15]
2008年9月,調查中心向聯合國提交一篇文章稱:開羅伊斯蘭人權宣言基於伊斯蘭教法,幾乎每項人權都施加了限制,破壞了人人平等、言論、宗教自由。[16]
Rhona Smith寫該宣言暗示了男性有優越性。[17]
国际法律家委员会Adama Dieng也批評該宣言嚴重威脅了跨文化共識;無法容忍的歧視非穆斯林、無法容忍的歧視婦女。在某些基本權利和自由方面表現故意限制,甚至低於穆斯林國家現行的法律標準;以《伊斯蘭教法》為幌子,辯護體罰等侵犯人的完整性和尊嚴的做法。[6][18]
參見
參考
- ^ 1.0 1.1 1.2 1.3 1.4 1.5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Human Rights Library. hrlibrary.umn.edu. [2024-05-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03).
- ^ 2.0 2.1 Brems, E. Islamic Declarations of Human Rights. Human rights: universality and diversity: Volume 66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in human rights.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1: 241–84. ISBN 90-411-1618-4.
- ^ Organization of Islamic Cooperation. Cairo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in Islam, 2021 (PDF).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7-13).
- ^ Organization of Islamic Cooperation. Resolution No. 63/47-POL: On Cairo Declaration of the OIC on Human Rights. 2020-11-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25).
- ^ National Review Online, Human Rights and Human Wrongs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6-08-16., David G. Littman, January 19, 2003, retrieved 30 May, 2012
- ^ 6.0 6.1 Universal Human Rights and 'Human Rights in Islam'. Midstream. [2024-05-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11).
- ^ Rule, James B.; Greenleaf, G. W. Global Privacy Protection: The First Generation.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1 January 2010: 45. ISBN 978-1-84844-512-3.
- ^ 8.0 8.1 Baderin, Mashood A.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and Islamic Law. OUP Oxford. 11 September 2003: 141. ISBN 978-0-19-102182-4.
- ^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Human Rights Library. 明尼苏达大学. [2016-04-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6-18).
- ^ 除《伊斯蘭教法》規定外,不得有任何犯罪或處罰。
- ^ Smith (2003), p. 195
- ^ 12.0 12.1 12.2 12.3 Shah, Zia H.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not the Cairo Declaration!. The Muslim Times. 2012-05-27 [2023-10-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23) (美国英语).
- ^ 13.0 13.1 Kazemi, F. Perspectives on Islam and Civil Society. Hashmi SH (编). Islamic Political Ethics: Civil Society, Pluralism and Conflict. 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 2002: 50. ISBN 0-691-11310-6.
- ^ Cairo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in Islam, Aug. 5, 1990, U.N. GAOR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0-06-03., World Conf. on Hum. Rts., 4th Sess., Agenda Item 5, U.N. Doc. A/CONF.157/PC/62/Add.18 (1993)
- ^ The Cairo Declaration and the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0-31).
- ^ CFI Defends Freedom of Expression at the U.N. Human Rights Council. 17 September 2008 [2024-05-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3).
- ^ Rhona, Smith. Textbook o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ISBN 1-84174-301-1, p. 195
- ^ David Littman, Universal Human Rights and "Human Rights in Islam", dhimmitude.org, [2006-0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2-11-13) (Article published in the journal Midstream (New York) February/March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