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誥
許誥(1471年—1534年),字廷綸,號函谷,河南河南府陝州靈寶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許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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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資政大夫南京戶部尚書 | |
籍貫 | 河南河南府陝州靈寶縣 |
族裔 | 漢族 |
字號 | 字廷綸 |
諡號 | 莊敏 |
出生 | 成化七年(1471年) |
逝世 | 嘉靖十三年(1534年)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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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許進次子。許讚、許論之兄。弘治八年(1495年)乙卯科河南鄉試舉人,十二年(1499年)己未科進士,授戶科給事中,出視延綏軍儲等事,得到明孝宗嘉獎。後彈劾監督中官苗逵貪污罪,進為刑科右給事中。
正德元年(1506年),其父許進擔任兵部尚書,根據明朝法律,大臣之子不能擔任言官職位,於是改為翰林院檢討。當時恰逢許進忤逆劉瑾削籍,許誥亦被謫為全州判官。父喪歸養,久之,因舉薦起用為尚寶司丞。嘉靖年間,起用為南京通政參議,改翰林院侍講學士,升太常寺卿掌國子監。嘉靖十一年(1532年),升吏部右侍郎,同年冬改為南京戶部尚書。十三年(1534年)卒於任,贈太子太保,諡莊敏[1]。
著作
許誥著作颇丰,有《通鑑綱目前編》、《图书管见》、《詩考易參》、《宋元史闡幽》、《春秋意见》、《太极图论》、《道統源流錄》、《中庸本意》、《性学篇》等,奉敕撰《大明會典》。
参考文献
- ^ 《明史》(卷186):“誥,字廷綸,進次子也。弘治十二年進士。授戶科給事中。出視延綏軍儲,論丁糧、丁草之害,帝褒納之。尋劾監督中官苗逵貪肆罪,進刑科右給事中。正德元年,父進為兵部尚書。故事,大臣子不得居言職,遂改翰林檢討。及進忤劉瑾削籍,並謫誥全州判官。父喪歸。久之,薦起尚寶丞。復引疾歸,家居授徒講學。嘉靖初,起南京通政參議,改侍講學士,直經筵,遷太常卿掌國子監。請於太學中建敬一亭,勒御制《敬一箴註》、程子《四箴》、范浚《心箴》於石。帝悅從之。帝將正文廟祀典,誥請用木主。文華殿東室舊有釋像,帝命撤去。誥所撰《道統書》言宜崇祀五帝、三王,以周公、孔子配。帝即采用其言。十一年擢吏部右侍郎。其冬,拜南京戶部尚書,弟讚亦長戶部。兄弟並司兩京邦計,縉紳以為榮。卒官,贈太子太保,諡莊敏。誥官祭酒時,諸生旅櫬不能歸者三十餘,皆為葬之,衣食不繼者並周恤。然頗善傅會。時有白鵲之瑞,誥獻論,司業陳寰獻頌,並宣付史館。給事中張裕、謝存儒,御史馮恩皆劾誥,裕至比之祝欽明。帝怒,下裕獄,謫福建布政司照磨,存儒亦調邊方。恩詆誥學術迂邪,誥求罷。帝曰:「恩所詆乃指前日去土偶用木主事也。爾以是介意邪?」其為帝眷寵如此。”
- 王廷相,《資政大夫南京戶部尚書贈太子太保諡莊敏許公誥墓誌銘》,《國朝獻徵錄》卷31,480-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