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延齡(727年—795年),河中府河東县(今山西省永济市)人,出自河东裴氏定著五房之一的中眷裴,唐德宗时期的户部尚書、判度支。

生平

唐肅宗時,為汜水縣尉,調授太常博士。唐德宗時,盧杞為宰相,擢延齡為膳部員外郎。德宗后期,延齡得寵於朝廷,上奏“左藏庫司多有失落,近因檢閱使置簿書,乃于糞土之中得銀十三万兩”[1],裴延齡等擅阿諛逢迎、結黨營私,“以聚斂為長策”。貞元十一年(795年)陸贄上書《論宣令除裴延齡度支使狀》極陳延齡奸事,列舉裴延齡七大罪狀,觸怒德宗,被貶為太子賓客,貶忠州(今四川忠县)別駕。諫議大夫陽城認為:“吾諫官,不可令天子殺無罪大臣。”於是相約拾遺王仲舒等上疏論延齡奸邪罪惡。元稹有代人起草《論裴延齡表》二篇。[2]德宗欲用延齡為相,陽城極力阻止,曰:“白麻若出,吾必裂之而死。”裴延齡恃恩輕躁,只有顧少連不避延齡,一日少連醉酒,持象笏擊之。貞元十一年秋九月,延齡卒,年六十九,德宗嗟惜不止。子裴操

注釋

  1. ^ 《資治通鑑》卷第二百三十五
  2. ^ 《元稹年譜》貞元十一年條下云:“元稹代人草《論裴延齡表》二篇,訟陸贄、李充等冤。”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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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唐書/卷135》,出自刘昫舊唐書
 新唐書·卷167》,出自《新唐書

參考書目

  • 《唐國史補》
  • 《唐語林》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