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任,是南京國民政府文官制的一種,也是現今中華民國政府文官編制一種,屬於公務人員官等,分為第六至九職等,官等在簡任之下、委任之上,是文官的第三級官階。[1]

起源

1928年10月3月中执委常委会第172次会议通过《训政纲领》,同日以国民政府第565号训令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薦任,由各主管长官推荐给中央政府任命。如中央各部、局的科长、各省的县长。

參見

參考文獻

  1. ^ 張朋園、沈懷玉合編,《國民政府職官年表》,1987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