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院

(重定向自肃政史

平政院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设在北京行政诉讼审判机关,也是中国历史上首个现代行政诉讼审判机关。平政院的院址设在今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1]

沿革

“平政院”一名始于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局长宋教仁起草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人民得诉讼于法司,求其审判。其对于行政官署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则诉讼于平政院。”1912年3月,南北议和成功后,革命党人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制约袁世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十条规定:“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第四十九条规定:“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1914年5月1日,在袁世凯的推动下,《中华民国约法》公布,其中第八条规定:“法院依法律独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各依其本法规定行之。”[1]

1914年3月31日,大总统袁世凯以教令第三十九号颁布《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正式成立。《平政院编制令》第一条规定:“平政院直隶大总统,察理行政官吏之违法不正行为,但以法令属特别机关管辖者,不在此限。平政院审理纠弹事件,不妨及司法官署之行使职权。 ”根据该规定可知,平政院行使的行政裁判权的性质属于广义的行政权,平政院不具备完全独立地位(因隶属于大总统),严格说来并不属于行使司法权的行政诉讼机关。[1]

平政院成立后,北京政府先后颁布了《行政诉讼条例》(1914年5月17日以教令第六十八号公布)、《诉愿条例》(1914年5月17日以教令第六十九号公布)、《平政院裁决执行条例》(1914年6月9日公布)、《行政诉讼法》(1914年7月20日以法律第三号公布)、《诉愿法》(1914年7月20日以法律第五号公布)、《纠弹法》等等。这些法律成为平政院裁决的依据。[1]

1928年6月,随着北京政府倒台,平政院也随之闭院。[1]

组织

平政院设院长一人,直隶于大总统,指挥全院事务。平政院内设三个审判庭,每庭置评事五名,其中一名兼任庭长。庭长由院长提名,呈大总统任命。评事须由国务院各部总长、大理院院长、平政院院长密荐,大总统选任。评事的基本任职条件有三:一为年满三十,二为荐任官以上,三为任行政职三年以上著有成绩或任司法职二年以上著有成绩。在评事之外,平政院还设有书记官,负责诉讼记录、文牍、会计、统计及其他庶务。书记官分为荐任书记官与委任书记官两种,荐任书记官由大总统统任命 ,委任书记官由院长任命。[1]

除三个审判庭外,平政院还有平政院总会议,是非常设机构,负责讨论法令特别事项与院长指定事项。平政院总会议由院长召集,全体评事参加。总会议议决事项,须有评事全体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过半数同意,仅在支持与反对票数相同时,院长方能自行决定。[1]

根据《平政院编制令》第六、七、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八条,平政院设肃政厅,肃政厅置肃政史,掌纠弹官吏之权。肃政厅既是平政院的组成部分,又直隶大总统,肃政史由大总统任命,其任命程序与任职资格均与平政院评事相同。肃政厅的职权具体为:纠弹国务总理、各部总长的违法行为及各级官吏的违法违宪、 营私舞弊、溺职殃民之行为;对于人民未陈述之事,得依法向平政院提起诉讼,并监视平政院裁决的执行。[1]

肃政厅设肃政史16人;以一人为都肃政史,综理肃政厅事务。肃政厅内设四个科:记录科、文牍科、会计科、庶务科。肃政厅有“总会议”制度,“总会议”的组成形式及议事方式与平政院总会议类似。 [1]1916年6月,大总统申令裁撤肃政厅,其业务归并平政院。[2]

审判

曾在平政院任职的陈顾远说:“平政院设于北平丰盛胡同,内分三庭,是个清闲机关,每年所收的案子不到十件,各方对其地位都不重视。……平政院便有一个众人皆知的黑名‘贫证院’。”“新来的几位评事,学问很多,却都不懂法律。案子分派某位评事主办,均以‘我对法律生疏’,拒绝接收。”阮毅成对平政院的工作成绩评论道:“平政院与北京政府相始终,十余年间,殊少令人满意之成绩与表现。”[1]

实际上,平政院还是作出了一定成绩。由于档案散失,平政院存在的十五年间,所审理案件的数量已难确切统计。据今人的不完全统计,平政院历年审理的案件数量如下:1915年18件,1916年18件,1917年11 件,1918年23件,1919年15件,1920年30件,1921年18件,1922年6件,1923年16件,1924年10件,1925年7件,1926年7件,1927年4件,1928年3件;共计186件,平均每年13件。以上186件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是产权争执,共45件。[1]

平政院审理的案件中,从书吏直到县知事、道尹、省长、都督、部长、国务总理,均曾成为被告。平政院的成立,标志着行政诉讼及行政法学纳入中国法制;自此,民众获得了与各级官员形式上平等对簿公堂的机会。平政院的司法实践,对后世具有里程碑意义。[1]

参考文献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蔡云,平政院与北洋时期的行政诉讼制度,民国档案2008年02期
  2. ^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www.shac.net.cn. [2023-06-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22). 

延伸阅读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