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鎮傑案

羅鎮傑案是指香港聽障少年羅鎮傑於2019年被控在銅鑼灣襲擊高級警司的事件。之後,他因聽錯裁判官的問題而入獄。在上訴高等法院後,他被判發回重審。

背景

2020年12月1日,被告羅鎮傑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外襲擊時任高級警司區永樑。控方指出,當日港島區遊行,區永樑在銅鑼灣進行驅散時,被告雙手大力拉扯區手中的胡椒噴霧噴器並發出叫聲。區稱感覺有人想搶胡椒噴霧,遂與被告拉扯,兩人失去平衡後倒地。區其後發現雙膝破損、後腦有痛楚,右顴骨和鎖骨紅腫。裁判官鄭紀航早前裁決時斥責被告證供「前後矛盾、誇張失實、謊話連篇」,不相信被告在接受控方盤問時聽錯問題的辯解[1]

裁判官在宣判刑期時表示,法庭有責任保障執法人員免受違法行為傷害。被告經過審訊後被判罪成,顯示他沒有悔意,因此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考慮到辯方呈上的求情信以及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裁判官決定判被告入更生中心。辯方隨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遭到裁判官駁回[2]

重審過程

上訴

羅鎮傑於2021年1月6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准。同年9月20日,他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等法院上訴,指在審訊時他戴着助聽器,再加上法庭提供的耳筒,導致「疊聲」。此外,由於傳譯員因應疫情戴口罩,羅未能看到對方唇語,因此未能明白說話內容。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認為,羅有嚴重聽障,未能得到公平的審訊,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下令發還重審[3]

聾人機構「龍耳」創辦人邵日贊一直關注羅鎮傑案,他指出羅鎮傑只能透過讀唇語來理解他人說話,然而原審法庭卻使用傳譯人員在他的耳邊說話,這種做法是錯誤的[4]

在處理上訴聆訊時,法官張慧玲指出,本案在審訊時先處理上訴人的警誡供詞自願性。根據記錄,上訴人警誡下稱「我一時衝動,對唔住,阿Sir,俾一次機會(我一時衝動,對不起,警官,能否給我一次機會)」。然而,裁判官向當時代表律師確認時稱「我一時衝動打警察,阿Sir,對唔住,俾一次機會(我一時衝動打警察,警官,對不起,能否給我一次機會)」,法官指當中多了「打警察」,而當時代表律師卻確認了這一點。

法官指出,上訴人有嚴重聽障問題,雖然聆訊以廣東話進行,但傳譯員須於其耳邊重複說話,沒有安排他看唇語。當上訴人就警誡供詞部分作供時,多次同意控方說法。法官認為一般人對此程序未必容易明白,更何況是聽障人士。裁判官相當重視上訴人作出同意的回答,法官認為上訴人當時於不明白情況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之回答。

法官續指,代表律師於上訴人不就案件作供後,向法庭表示採納就警誡供詞作出的交替程序作為證供。法官認為有關做法屬程序上的錯誤,當時控方及裁判官均未有阻止,同樣犯錯。

法官認為,上訴人有聽障問題,未必能跟得上程序,加上他作供時不全面,詞不達意,令裁判官誤會其意思。最公平的做法是安排重審,基於涉及社會事件,應透過公開聆訊裁定上訴人是否因不小心而推向警司,或是如警司所指是藉搶奪其胡椒噴霧而阻止控制人群。

上訴一方認為,上訴人已被拘留7星期,加上案件所指的拉扯時間只涉2至3秒,衡量證供後有可能發生上訴人之說法,加上審訊及裁決時間亦已耗時數天,對於有聽障的上訴人造成一定困難。律政司一方則認為,若法官裁定上訴得直,應排期重審。並強調上訴人被判更生中心,被拘禁了7星期,不等同判監。

法官認為,案件在審訊時出現問題,基於上訴人有聽障,審訊時未能被安排看唇語,又被戴上的耳筒干預致聽不清楚。以致於案中案程序作供時詞不達意,令律師及裁判官誤會證供。加上審訊時代表錯誤以交替程序證供作為供詞,基於不公平情況下,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期,案件排期重審。

法官並批准上訴人獲得訟費,另批准續准保釋候審。法官特別提及案件安排重審時,能否即時打出文字,讓上訴人即時觀看,令其得到公平審訊,要求控辯雙方磋商[5]

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2022年10月26日,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指控方延誤6個月才重新提出檢控,又稱根據案例重審案件需盡快處理,控方有濫用程序之嫌,令被告無法達至公平審訊[6]

法院處理重審爭議

案件於2023年1月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法律爭議。被告羅鎮傑戴着助聽器,坐在律師桌位置應訊,旁邊有職員即時打字,讓他觀看字幕,以理解審訊內容。

辯方甫開庭即指出,他們會調整語速協助打字的職員,「將我說話準確打出來畀被告人睇(將我說的話準確打出來給被告人看)。」裁判官王證瑜稱已收到雙方呈交的書面陳詞,毋需在庭上讀出,並著控辯雙方口頭陳詞盡量簡潔。聆訊期間,裁判官多次提醒律師減慢語速,以便打字職員即時作文字紀錄。

辯方指出,被告被控犯有《警隊條例》下的襲警罪,屬於簡易程序罪行,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檢控必須在事發後6個月內進行。

辯方進一步指出,警方在2022年10月13日向被告送達重審的控罪書,無論是從案發當日起計算(2019年9月15日)、還是從高院法官張慧玲在2021年9月下令重審起計算,或是從終院駁回辯方就重審令的上訴起計算(2022年4月8日),都已超出了6個月的檢控時限。

控方回應指出,條文列明「申訴或告發」須在「所涉事項」發生後6個月內進行,而「所涉事項」指的是案發當日,即必須在案發後6個月內進行檢控,但條文沒有提及重審案件的情況。

控方表示,法庭有責任根據條文的文字意義作出解釋,不能推斷或創造立法意圖,並重申條文沒有提及重審案件的檢控時限限制。控方並指出,高院原訟庭在2021年9月頒下重審令,而終院是在2022年4月駁回被告上訴,如果重審案件有6個月的檢控時限,終院不會在超出期限後繼續頒令。

辯方回應時補充,希望法庭能夠接納這次的法律爭議「最起碼構成疑點」,而在疑點利益歸被告的情況下,法庭應當裁定其自身沒有司法管轄權[7]

申請永久終止聆訊遭拒

裁判官王證瑜於2023年1月17日在東區法院駁回辯方申請,他認為該條例不適用於重審案件。王官解釋,條例所指的「所涉事項」意指犯罪事件,因此以案件發生的時間計算,被告於2019年9月15日犯罪,他在2020年3月7日首次出庭,這符合6個月內的檢控時限。辯方透露,他們已獲得被告的指示,就此裁決申請司法覆核,並申請押後4個月,以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及索取進一步指示。然而,王官同意控方的意見,認為被告尚未正式申請司法覆核,因此押後一個較短的時間比較恰當。最後,法庭同意辯方的要求,將訊期押後至2023年2月17日,期間被告繼續保釋。王官指示,如果被告決定要申請司法覆核,必須在下次提訊前已經提交申請書,否則必須在當天進行答辯[8][9]

正式重審

羅鎮傑於2021年1月6日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並於2023年5月29日在東區法院進行再次審訊。羅指出,他是在警方的誤導下作出招認,而且當時並沒有任何示威裝備和武器,有可能只是被冤枉牽連。辯方律師在重審時反對呈堂被告的招認口供,指負責調查的警員曾表示會安排羅致電給他的母親,但羅是聽障人士,無法打電話,只能透過視像通話,認為警員的說法不可信。裁判官最終拒絕讓招認口供呈堂。辯方陳述時指出,當時現場有很多無意參與示威的人,也有可能被夾在警員和示威者之間。羅當時沒有任何示威裝備,也沒有攻擊性武器,認為他有可能是無辜地捲入事件,本案只是意外。

裁判官在裁決時指出,控方指控羅搶警司的胡椒噴霧,又指羅招認時說「打警察」。鄧官認為「襲擊」在不懂法律的人而言,不易認清其複雜定義,若羅當時是搶噴霧,應不會說成打警察;此外,現場錄到一名不知名警員說:「我同阿sir對埋故仔先。」鄧官指出,不論該警員是否輕率地說出這樣的話,但在當時的環境下使用這樣的用詞令人不安,最終裁定羅無罪[10][11]

平機會推出指引

羅鎮傑案恰恰因為聽錯、答錯問題被裁定犯有襲警罪名,對其造成了心靈創傷。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於2022年11月15日發佈《聾健司法平等》指引,旨在保障人和聽障人士的基本權利,並為司法機構制定指導原則,以期就不同訴訟和溝通過程提出改善建議,消除因誤解和溝通不當所造成的障礙。

此案正好揭示了制度缺失的嚴重性。嚴重聽障的羅鎮傑原被控於2019年在銅鑼灣襲擊前高級警司區永樑。在審訊期間,羅鎮傑因助聽器與法庭提供的耳筒「疊聲」,又因傳譯員戴口罩而未能讀唇,不能準確理解庭上的問題與供詞[12]。聾人和弱聽人士在司法系統內面對不同障礙,平機會因而推出指引,以促進不同持份者的溝通,保障聾人的司法權利[13]

聾人機構「龍耳」的創辦人邵日贊近三年來一直關注羅鎮傑案。他認為原審裁決指出「不信傑仔會聽錯」,正凸顯出一般人對聽障人士的不理解。邵日贊見證了傑仔案中翻譯方式的改變,從「耳機疊耳機」、讀唇到即時字幕,每一種方式都比前一種更清晰。他又指出,這個案件催化了指引的誕生,形容它是「一石激起千層浪」。他說,儘管這份指引仍有進步的空間,但已經獲得了社會的關注。在爭取聾人權益的路上,已經邁進了一大步[14][15][16]

探訪案件背後

當記者採訪羅媽媽時,她提到在整個審訊過程中,沒有一個人能夠理解她兒子作為聽障人士所面臨的困難。這讓記者感到不安,並開始探討香港法庭傳譯制度存在哪些問題,以及聽障人士是否能夠獲得公平待遇。在接受記者訪問時,羅媽媽和邵日贊不斷強調傳媒的重要性。他們多次表示,如果不是傳媒廣泛報道羅鎮傑案,就不會引起社會的關注,也不會促使平機會制訂《聾健司法平等》指引[17][18]

參見

參考資料

  1. ^ 官批襲警男生無悔意 判入更生中心. 文匯報. 2020-12-02 [2023-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19). 
  2. ^ 聽障學生去年9月銅鑼灣襲警罪成 判入更生中心. Now新聞. 2020-12-01 [2023-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19). 
  3. ^ 22歲聽障男生襲警案發還重審 辯方爭議已過檢控期限 控方:重審案件不受限. am730. 2023-01-04 [2023-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18). 
  4. ^ 弱聽少年被控襲警疑聽錯認罪 上訴得直 官: 原審及律師一同犯錯 重審還被告一個公平審訊. 誌 HK FEATURE. 2021-09-20 [2023-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18). 
  5. ^ 【上訴得直】聽障男涉襲警罪成上訴得直待重審 法官指審訊程序不公. 香港經濟日報. 2021-09-20 [2023-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18). 
  6. ^ 聽障青年涉襲警重審 警司:感覺被踢頭. 明報. 2023-05-09 [2023-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21). 
  7. ^ 聽障男生襲警案發還重審 辯方爭議已過檢控期限 控:重審案件不受限. 法庭線. 2023-01-04 [2023-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1-04). 
  8. ^ 聽障學生襲警罪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官不同意超時檢控裁定本案受理 被告或提司法覆核. 獨立媒體. 2023-01-17 [2023-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18). 
  9. ^ 聽障青年上訴脫襲警罪 指控方逾期提重審 准押後申司法覆核. 東網. 2023-01-17 [2023-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19). 
  10. ^ 聽障男生涉襲警案重審 裁判官拒納招認口供 裁男生罪名不成立. 香港01. 2023-05-29 [2023-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18). 
  11. ^ 聽障學生襲警案重審 片見警員私下稱「對埋故仔先」辯方指令人懷疑彌漫歪風. 獨立媒體. 2023-05-12 [2023-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18). 
  12. ^ 平機會推《聾健司法平等》指引 聽障人士離公平審訊有多遠?. 香港01. 2022-11-24 [2023-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12). 
  13. ^ 未來城市:聾人上法庭 手語傳譯有局限. 明報. 2022-11-20 [2023-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12). 
  14. ^ 平機會推《聾健司法平等指引》 「龍耳」邵日贊談「聾人與公平審訊的距離」. 法庭線. 2023-06-08 [2023-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05). 
  15. ^ 【影片】聽障青年襲警獲判無罪 母子走過4年爭取公平審訊 母:「堅持,就可以幫到人」. 法庭線. 2023-06-08 [2023-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18). 
  16. ^ 聽障青年襲警案|「無啦啦坐咗7個星期,就係因為聽漏一隻字」 「龍耳」創辦人指羅鎮傑案後 聾人司法程序有改善 籲增加庭審錄影謄本保障公平審訊. 庭刊. 2023-06-09 [2023-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20). 
  17. ^ 聽障青年襲警案手記|受訪者屢道「感謝記者關注」 同業的「每道微小」. 法庭線. 2023-06-13 [2023-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18). 
  18. ^ 專訪|聽障青年襲警獲判無罪 近4年爭取公平審訊之路 母:希望我哋經歷幫到人. 法庭線. 2023-06-08 [2023-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05).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