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历次经济普查
第一次经济普查
总体情况
基本单位
基本单位情况
人员就业
企业资本投入
第二产业
工业
建筑业
第三产业
交通邮政业
房地产业
批发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

2004年12月31日(普查时间点),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对象为普查对象是在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基本单位包括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结果,共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516.9万个。其中,企业法人单位325.0万个,机关事业法人单位90.0万个,社会团体法人单位10.5万个,其他法人单位91.4万个。产业活动单位682.4万个,其中,第二产业167.5万个,第三产业514.9万个。个体经营户3921.6万户,其中,第二产业588.7万户,第三产业3332.9万户。

项目 单位数(万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516.9 100
企业法人 325 62.9
机关、事业法人 90 17.4
社会团体法人 10.5 2
其他法人 91.4 17.7
二、产业活动单位 682.4 100
第二产业 167.5 24.6
第三产业 514.9 75.4
三、个体经营户 3921.6 100
第二产业 588.7 15
第三产业 3332.9 85

企业法人单位

与2001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同口径数据比较,企业法人单位数增加了22.3万个,增长了7.4%。其中,国有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共19.2万个,减少17.7万个,下降48.2%;集体企业集体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共45.6万个,减少40.2万个,下降46.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共40.6万个,增加10.6万个,增长35.2%;私营企业198.2万个,增加65.8万个,增长49.7%;其他内资企业6.2万个,增加2.5万个,增长66.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15.2万个,增加1.3万个,增长9.6%。

项目 单位数(万个) 比重(%)
合计 325 100
国有企业 17.9 5.5
集体企业 34.3 10.5
股份合作企业 10.7 3.3
国有联营企业 0.3 0.1
集体联营企业 0.6 0.2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0.3 0.1
其他联营企业 0.5 0.1
国有独资公司 1 0.3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4.5 10.6
股份有限公司 6.1 1.9
私营企业 198.2 61
其他内资企业 5.4 1.7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7.4 2.3
外商投资企业 7.8 2.4

区域分布

第二、三产业单位半数以上集中于东部地区*注3,单位拥有量自东向西呈递减态势。东部地区拥有法人单位291.0万个,占56.3%;中部地区119.3万个,占23.1%;西部地区*注3106.6万个,占20.6%。东部地区拥有产业活动单位358.3万个,占52.5%;中部地区*注3171.3万个,占25.1%;西部地区152.8万个,占22.4%。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数名列前10位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江苏浙江山东上海河南四川北京辽宁河北。个体经营户较多的前5个地区为山东河南浙江广东河北

项目 法人单位
(万个)
产业活单位
(万个)
个体经营户
(万户)

合计

516.9 682.4 3921.6
北京市 22.1 25.4 47.7
天津市 9.3 10.6 27.5
河北省 21.0 26.2 261.8
山西省 13.2 21.5 81.3
内蒙古区 7.1 10.2 83.4
辽宁省 21.2 26.9 155.1
吉林省 8.0 11.1 76.0
黑龙江省 10.2 14.9 109.0
上海市 34.4 41.1 33.1
江苏省 43.1 49.8 251.6
浙江省 40.4 47.7 276.3
安徽省 15.9 21.5 157.2
福建省 16.6 21.8 133.6
江西省 11.5 16.7 87.9
山东省 37.1 50.3 290.9
河南省 26.8 36.8 279.0
湖北省 15.8 23.0 167.0
湖南省 18.0 25.9 188.7
广东省 43.5 55.2 269.8
广西区 12.1 18.4 146.6
海南省 2.3 3.3 27.4
重庆市 8.6 13.0 84.4
四川省 25.7 32.5 246.4
贵州省 7.8 11.8 76.3
云南省 9.3 15.2 114.0
西藏区 1.3 1.8 6.4
陕西省 15.3 19.4 92.9
甘肃省 8.5 12.9 59.0
青海省 2.1 3.1 14.7
宁夏区 2.4 3.4 21.1
新疆区 6.4 11.3 55.7

产业活动单位的行业分布

在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制造业的单位137.5万个,占20.1%;批发和零售业120.2万个,占17.6%;教育59.6万个,占8.7%;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4.4万个,占22.6%。以上四个行业合计占69%。

项目 单位数
(万个)
比重
(%)
合计 682.4 100
一、农业*注2 1.9 0.3
二、采矿业 8.8 1.3
三、制造业 137.5 20.1
四、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业 6.3 0.9
五、建筑业 14.9 2.2
六、交通运输仓储邮政 14.6 2.1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 10.7 1.6
八、批发零售业 120.2 17.6
九、住宿餐饮 12.5 1.8
十、金融业 17.7 2.6
十一、房地产业 15.3 2.2
十二、租赁商务服务业 30.4 4.4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 16.9 2.5
十四、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 6.1 0.9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0.4 1.5
十六、教育 59.6 8.7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福利 35.6 5.2
十八、文化体育娱乐 8.7 1.3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组织 154.4 22.6

个体经营户的行业分布

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五个行业工业532.3万户,占个体经营户总数的13.6%;交通运输业621.7万户,占15.9%;批发和零售业1831.1万户,占46.7%;住宿和餐饮业293.9万户,占7.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13.8万户,占10.6%。

项目 户数(万户) 比重(%)
合计 3921.6 100
工业*注1 532.3 13.6
建筑业 56.5 1.4
交通运输业 621.7 15.9
批发和零售业 1831.1 46.7
住宿和餐饮业 293.9 7.5
房地产业 3.8 0.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5.2 0.9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413.8 10.6
教育 14.4 0.4
卫生和社会福利业 83 2.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6.2 0.9

注释

  • 注1:普查对象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注2: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此处的农、林、牧、渔业为第二、三产业法人兼营的第一产业活动单位。
  • 注3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