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權(Right to know)是許多國家法律中定義的人權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定義知情權為「可以知道影響他們的決策,並且可以參與決策,對政府和其他人問責」[1]。知情權主張資訊是可以普及取得的,也是包容性知識社会英语Knowledge society的必要基礎 [2]。知情權一般會定義為人民有權知道,他們是否暴露在可能造成疾病或是傷害的環境或是物質以下,不過知情權也可能是指更廣義的資訊自由知情同意

美國

美國的知情權由於1960年代的勞工運動環保運動而興起,尤其因為《寂靜的春天》(Silent Spring)這本書掀起的環保運動車諾比核事故等環境污染引起環保意識高漲、調查性新聞報導新聞自由風行、近代公民權的提昇等,知情權隨之大幅發展。知情權最初主要提倡:個人有權利知道自己日常生活裡接觸到哪些化學藥劑;後來發展成較廣義的基本權利,牽涉到個人的生活工作、到新聞媒體大眾傳播等,並逐漸納入美國聯邦法和各州立法。

知情權的未來發展

參見

參考資料

  1. ^ UNESCO, Freedom of information: the right to know; 201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p. 16.
  2. ^ Parliamentary Assembly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Media freedom, public trust and the people's right to know, Motion for a resolution, Doc. 15040, 27 January 2020.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