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執法機構
法國執法機構或法國警察部隊分為國家及地方層次,三間國家層次執法機構、及各法國市鎮有權成立所屬市警察。 法國內政部成立直屬的巴黎警察廳,及由法國國家警察提供首都巴黎的社區警政及消防事務。 法官進入研訊之前,完全監督刑事偵緝案件,並指點司法警員的調查進度。
組織
國家級
法國政府成立三間國家級執法機構,授權在全球法國領土執行合法搜查和拘捕:
- 法國國家警察,前身為治安處,擁有法國各大城市及市區的警政管轄權;員工15萬,直屬法國內政部。
- 法國國家憲兵,法國軍隊4個軍種之一。 法國的國家憲兵擔任軍隊憲兵職責之外,並且擁有法國鄉郊、2萬人口以下地區及各法軍設施的警政管轄權;直屬法國國防部,但是保安行動上交付法國內政部指揮;法國國家憲兵總員額為10萬人。
- 法國海關總局(DGDDI),負責海關職務,直屬法國經濟、工業與就業部長;員工兩萬。
次級
數個法國城市成立市警察,但只有有限度的治安權力,任何刑事檢控程序交由法國國家警察辦理。
- 法國鄉郊市鎮可成立遊騎警進行鄉郊環保及限度巡邏工作。
- 法國監獄總署(Direction de l'administration pénitentiaire)擁有防暴動的地區緊急應變隊 - Équipes régionales d’intervention et de sécurité。
- 瓦利斯及富圖納群島擁有當地衛隊及土著警察。
國家警察及國家憲兵
兩所國家級執法機構的存在分別在司法管轄區-市區及鄉郊。從1941年起,國家警察執法範圍只在一萬居民以上地區,國家憲兵負責人口一萬居民以下範圍的警政;然而,市區範圍因人口增長,使近郊住宅區擴大及公共服務範圍變更。此外,當警政因人口變更使管轄區轉手予唯一競爭對手是非常爭議性,因通常,一隊憲兵管轄範圍較國家警察的範圍大。在2003至2005年期間的新措施,將國家警察全管大都會市區的警政。憲兵執行二萬人口以下的城市及鄉郊的警政。其他實行國家憲兵警政的國家亦模枋法式警政管轄區制度,例如加拿大皇家騎警。
加上,國家警察及國家憲兵各有數項受權:
- 國家警察負責法國領土的出入境管制;
- 憲兵負責法國軍方保護及治安;海岸防衛及海上治安搜救;及屬下的法國共和國衛隊執行邊境及機埸保安,和大型公共機建保安。
各分區國家警察或各省國家憲兵隊若沒有司警經驗時,所屬總區均有司法警察隊伍(police judiciaire)接手調查;並各有司法科學實驗所向所屬部隊提供鑑證服務。雖然法國國家警察進行大多數刑事案件,但實行歐陸法系的法國,負責刑事案件調查的法官有全權將某案件轉交至國家憲兵隊。
兩所國家級執法機構均有特警隊:國家憲兵干預隊包含裝甲及空降小隊;法國國家警察可動用全國性RAID及9隊地區性國家警察干預隊。
兩所國家級執法機構均有防暴警察隊伍:國家警察可動用法國共和國保安部隊,國家憲兵可動用機動憲兵隊。兩隊伍擁有全國性人群管理及大型搜救運作。保持軍隊憲兵警政的正當化原因,是法國軍隊永不能組織工會,但民警還可以,使政府管理警政比較容易。另外,法國現時有憲兵配偶關注團體。憲兵居住於所屬基地的兵房,但法國國家警察警員須要自付住宿。
程序
社區警政
法國的社區警政包含各種由省長指揮及監督,國家警察及國家憲兵在所屬管轄區進行一般的社區警政工作:指揮交通、為公共示威活動進行交通改道、執行市區條例、動用人群管理警員例如共和國機動部隊或機動憲兵隊。
司法警政
使用歐陸法系的法國,司法警政包含當地法官指揮及監督刑事偵緝案件調查進度。 例如:
- 追蹤及逮捕疑犯
- 在司法程序時期,般問疑犯
- 搜集證據
- 送達搜查令
全部司法警政根據刑罰程序守則(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第12至29條執行。國家警察及國家憲兵隊各有所屬司警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