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盛益

現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逢甲大學機械系畢業

柯盛益,現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逢甲大學機械系畢業,司法官訓練所38期結業,曾任高雄市地下水工程處科員、屏東地院法官。近三年來因開庭審理案件問案態度不佳,嚴重戕害司法形象,已陸續遭民眾投訴多達數十案。 2008年至2010年間曾遭高雄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分別處以「由院長口頭勸誡」、「書面勸誡」及「警告處分」...等處置,但成效不彰。 2011年9月法院自律委員會決議:柯盛益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懲處,建議司法院處分。 2011年11月21日,監察院通過並公布監委黃武次、楊美鈴提案,彈劾柯盛益,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此案為臺灣法官被監院提出彈劾的史上首遭事例[1] [2]

學歷

  • 逢甲大學機械系畢業。
  • 司法官訓練所38期結業。

經歷

  • 高雄市地下水工程處科員。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職級:簡任第十職等,任期:自2002年8月19日起,至2011年11月止(未停職,僅被調離家事法庭,轉任不會接觸當事人的刑事審查庭法官)。

承審爭議事件

「96年訴字第1878號案」:
「法官自律委員會」2008年12月5日會議討論:被彈劾人於案件審理過程中,與律師溝通時產生齟齬,遭律師自訴柯法官妨礙名譽,雖最終雙方和解亦已撤回自訴案,但爰依自律要點決議,由「院長口頭勸戒」處置,並定4個月內改善,如未改善,將建議司法院懲處。
「98年度岡簡調字第16號案」:
「法官自律委員會」2009年4月6日會議討論:「被彈劾人於開庭時,訓斥、辱罵當事人,未讓當事人、律師有答辯機會,因而當庭撤回該訴訟案」。會議決議,由「法官自律委員會」書面勸誡,並提醒應注意改進之事項。
「99年度岡訴字第3號案」:
「法官自律委員會」2010年11月26日會議討論:「被彈劾人於開庭時,審案態度不良,有損司法信譽情形」,會議決議,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加以警告處分。
「100年度家護字第729號事件」:
「法官自律委員會」2011年6月20日會議討論:「陳情人陳訴柯法官之問案態度案」,全體出席委員一致認為柯法官辱罵當事人、審案態度不良,有損司法信譽,建議司法院予以「申誡」一次
「99年度家全字第42號、100年監字第157號事件」:
「法官自律委員會」2011年7月25日會議討論:「陳情人陳訴柯法官之審案態度案」,會議決議,「全體出席委員一致表示,此議題將與「100年度亡字第42號案(小林村罹難者死亡宣告案)」部分一併討論」。
「100年度家護抗字第148號案件」:
「100年度家訴字第127號案件」:
「100年度家訴字第162號案件」:
「100年度家護字第1123號案件」:
「100年度家護字第1137號案件」:
「100年度家護字第1203號案件」:
「100年度家護字第1242號案件」:
「100年度家護字第1258號案件」:
「100年度家護字第1501號案件」:
「100年度婚字第168號案件」:
「100年度婚字第176號案件」:
「100年度監字第479號案件」:
「100年度親字第65號案件」:
「法官自律委員會」2011年9月19日會議討論:以上案件「由於被彈劾人屢因審案態度遭人陳情」,2011年8月11日經院長指示-研考科聆聽相關案件開庭錄音,將較爭議者整理為譯文,併請自律委員會參酌及表示意見,會議決議,「全體出席委員一致表示,被彈劾人之行為,符合以無關案情之事項辱罵當事人、敬業精神不良、審案態度不良,有損司法信譽,建議司法院依法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並對其先行停止職務」。
此案經司法院於2011年9月6日收受臺灣高等法院函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建議核予被彈劾人「申誡一次」之懲處案,但此案尚未結束時,於2011年10月13日時,又接獲此被彈劾人因問案態度不良之事由,建請移送懲戒乙案。鑒於二案情節相同,為其審慎,爰將前案簽結後併後案議處。

審議與懲戒

「院台人三字第1000025599號案」:
「臺灣高等法院」2011年10月21日審查決議:被彈劾人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依法提案彈劾,並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2011年11月2日院方約詢被彈劾人柯盛益,依據相關事證,詢問其有無意見,經當事者表示無意見後,違法失職事至明確。最終以調離家事法庭,轉任不會再接觸當事人的刑事審查庭當法官。原先建議將他停職處分,因司法院認為其已無機會接觸當事人,故無停職之必要,僅以移送監察院議處為處置依歸[3]

參考資料

注釋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