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地区
1970年至2014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级行政单位
昌都地区(藏語:ཆབ་མདོ་ས་ཁུལ།,威利转写:chab mdo sa khul,藏语拼音:Qamdo Sakü),西藏自治区的旧地区,为1970年至2014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级行政单位。
昌都地区 ཆབ་མདོ་ས་ཁུ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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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区 | |||||||||
1970年—2014年 | |||||||||
國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面积 | |||||||||
• | 108,962平方公里(42,070平方英里) | ||||||||
歷史 | |||||||||
• 成立 | 1970年 | ||||||||
• 废除 | 201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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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属于 | 昌都市 |
历史
1970年,撤消昌都专区,设置昌都地区,地区驻昌都县。昌都地区辖昌都、贡觉(驻莫洛)、左贡(驻亚中)、察隅(驻吉公)、洛隆(驻孜托)、丁青、波密(驻扎木)、江达、察雅(驻烟多)、芒康(驻嘎托)、八宿(驻白马)、边坝(驻东马司)、类乌齐等13县。[1]
2014年10月20日,经中国国务院批准,昌都地区撤销,设立昌都市。 12月11日,昌都市正式挂牌成立,昌都地区走入历史。[2][3]
参考文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昌都地区设立地级昌都市的批复
- ^ 行政区划网·昌都地区历史沿革. [2015-03-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
- ^ 新华网·西藏东部昌都地区将撤地设市 已获国务院批复. [2015-03-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 ^ 中国日报网·西藏昌都市正式挂牌成立 首届市委班子出炉. [2015-03-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