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条约
《拉萨条约》(英語:Conven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Thibet)是于1904年(清光緒三十年)9月7日英国入侵後與西藏代表签定的条约,当时清朝政府并没有在条约上签字。但清朝與英國双方随后签定的《中英續訂藏印條約》包括附約《拉萨条约》。
類型 | 條約 |
---|---|
簽署地點 | 拉薩 |
背景
英國希望能擴張貿易跨過喜馬拉雅山進入中亞與清朝,在1876年簽訂的《煙台條約》中,英國從清朝取得進入西藏的權利,但是西藏政府認為中央中沒有西藏的代表參與簽訂《煙台條約》,於是逕自拒絕英國人入境,並於1890年加強西藏-錫金邊界的防衛,防止英國人入境。後來中國與英國再簽《中英藏印續約》,西藏認為1893年簽訂的續約也應無效,仍然拒絕英國人入境。[1]:41-42
1903年12月英國終於派遣榮赫鵬(Francis Younghusband)武裝入侵西藏,1904年3月31日英屬印度陸軍和據守曲美辛古的藏军交火,运用机枪大炮歼灭700多人。4月中旬,英军进入了江孜地区,面对江孜宗山坚固的防御工事,英军从印度调来了4000多名援军和8门大炮,以及大量先进的穿甲炮弹血洗藏軍。7月7日,英军攻陷江孜宗山。8月3日,占领了拉萨,十三世达赖喇嘛途经青海逃往蒙古。清政府革去了达赖的名号,命九世班禅曲吉尼玛(22岁)代替达赖名号,但班禅不接受。英军在拉萨大肆劫掠,抢走了许多珍贵的文物和经典。1904年(光绪三十年)7月28日,统帅英军入藏的上校荣赫鹏,與西藏哲蚌、色拉、噶尔丹三大寺的寺长罗生戛尔曾等人在拉萨签订了《拉萨条约》。达赖臨走前指定的代理攝政龙布嘉措也在《拉薩條約》上蓋上了達賴喇嘛的印章。在拉萨的驻藏大臣當時在場,但並未在条约上签字。[1]
條約內容
《拉萨条约》共有10款,主要为:
後續發展
条约送北京後,清廷坚持不签字,称“英员开送十条,有损中国主权,遵处切勿画押”,并要求修改条约。清政府派唐绍仪、张荫棠等赴印度同英方谈判,唐绍仪坚持清朝中国对西藏的主权不容侵犯。直到1906年4月27日,双方签定《中英續訂藏印條約》,包含了附約《拉萨条约》,但对其作出了修改:
- 第九款规定:“西藏一切事宜,無論何外國,皆不準干涉”,“無論何項鐵路、道路、電線、礦產或別項利權,均不許各外國或隸各外國籍之民人享受;若允此項利權,則應將相抵之利權或相同之利權,一律給與英國政府享受。”
- 第六款西藏的賠款已於1904年11月11日從50萬英鎊減為16.6万英镑。清廷沒有知會西藏政府而直接付給英國。[1]
相关条目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Anne-Marie Blondeau; Katia Buffetrille. Authenticating Tibet: Answers to China's 100 Question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8年: 第47頁 [2015-02-11]. ISBN 978-0-520-24464-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5-04).(英文)